山西省進一步明確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
為(wei) 規範我省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申報征收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及征收管理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就全省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核定計算辦法等有關(guan) 事項作了具體(ti) 說明,並於(yu)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指出納稅主體(ti) (負責繳納單位)為(wei) 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總承包單位,即《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施工單位,無《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為(wei) 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
《公告》明確指出“月建築麵積或施工麵積”按照總建築施工麵積除以施工工期進行計算。總建築施工麵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合同等資料上載明的建設規模確定。施工工期按照合同工期天數確定,並按月進行核算,具體(ti) 為(wei) :月施工工期少於(yu) 5日的不計算,5日至15日的按半個(ge) 月計算,超過15日的按一個(ge) 月計算;工程項目施工工期不足一個(ge) 月的,可按次計算。
“月建築麵積或施工麵積”確定後,在施工工期內(nei) 不再改變。實際施工工期與(yu) 資料上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實際施工工期為(wei) 準計稅。在工程項目竣工時,已計稅建築麵積或施工麵積與(yu) 總建築施工麵積有差額的,應一次性計稅。
《公告》對全省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有關(guan) 事項進行明確,即符合本公告中規定的施工單位,在山西省範圍內(nei) 進行施工活動,應通過山西省電子稅務局進行施工揚塵環境保護稅稅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項目所在地辦稅服務廳辦理。在工程實際開工後,應按照本公告中規定按月計算應納稅額,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報繳納;實際施工工期不足一個(ge) 月的,可按次申報繳納。
對未按規定辦理的,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追繳稅款及滯納金,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an) 予以配合。(記者任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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