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公安局原局長秦劍平一審獲刑15年半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秦劍平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秦劍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wan) 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wan) 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ge) 月,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三十萬(wan) 元;對秦劍平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0年,被告人秦劍平利用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南通市公安局局長、南通市副市長、南通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相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工程承攬、案件協調、職務提拔等方麵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35萬(wan) 餘(yu) 元。2018年至2020年,秦劍平利用曾擔任泰州市公安局局長、南通市公安局局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在案件處理、債(zhai) 券發行等方麵為(wei) 他人提供幫助,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萬(wan) 餘(yu) 元。2014年6月至9月,秦劍平在擔任南通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徇私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秦劍平的行為(wei) 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於(yu) 秦劍平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an) 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以及全部徇私枉法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大部分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所得能夠予以追繳,依法可以從(cong) 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2003年11月至2023年9月,近20年時間,秦劍平、陳旭、張軒、高山四人接連任南通市公安局局長。如今,4人均已被查。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