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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失業金領取期間個人不用繳醫保費直接享受待遇

發布時間:2024-03-12 09:51:00來源: 新華日報·交匯點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醫保局、省稅務局近日下發通知,為(wei) 切實保障失業(ye) 人員醫療生育相關(guan) 待遇,失業(ye) 人員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由領取地失業(ye) 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wei) 其辦理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所需費用從(cong) 失業(ye) 保險基金中列支,個(ge) 人不繳費。

  通知明確,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全省當年公布的繳費基數下限執行,繳費費率按當地費率執行。

  各級失業(ye) 保險經辦機構為(wei) 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所屬月份,與(yu) 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所屬月份一致,並與(yu) 失業(ye) 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失業(ye) 人員在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不設待遇等待期。

  符合條件的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yang) 補助待遇;符合條件的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的未就業(ye) 配偶按規定標準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未就業(ye) 配偶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生育津貼計發基數為(wei) 參保地所有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上年度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天。生育津貼由失業(ye) 人員按規定向參保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領。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高於(yu) 領取的失業(ye) 保險金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將差額部分支付給領取失業(ye) 保險金人員。

  失業(ye) 人員在領取失業(ye) 保險金期間出現法律規定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ye) 保險金的,失業(ye)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停保手續,並通知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和失業(ye) 人員。(黃紅芳)

  來源:新華日報·交匯點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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