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排除非法證據是防止冤錯案件的關鍵
【閱讀提示】湖南一涉惡案開庭,十天審訊筆錄因無同步錄音錄像法庭不采信
光明網評論員:今天(1月9日)有媒體(ti) 報道說,1月7日,在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涉嫌惡勢力犯罪案件中,被告辯護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經法庭調查認定,偵(zhen) 查機關(guan) 對有關(guan) 被告人在2021年1月29日至2月7日10天期間的訊問筆錄“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法庭決(jue) 定“不予采信”。據悉,此案將於(yu) 11日繼續開庭審理。
盡管排除非法證據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已經出台多年,但是,像上述這樣在案件庭審過程中,當庭同意並認定排除非法證據申請的事情,還屬少見之事。此謂“少見”,是指排除非法證據申請與(yu) 最終為(wei) 法庭同意和認定之比。在庭審中,辯護人常常將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作為(wei) 辯護的重要辯由。並且,作為(wei) 辯護策略,這樣的申請也往往在法庭審理時當庭提出。這樣的辯護策略及其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時機,客觀而言,是對審理案件法官的考驗。這種考驗,不僅(jin) 僅(jin) 是法律專(zhuan) 業(ye) 知識和技能的考驗,更是對法官在庭審中如何協調和平衡司法機關(guan) 在不同司法環節的權力,通過一個(ge) 個(ge) 具體(ti) 案件實現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的能力的考驗。
但是,無論如何,依法審理案件是法官應該遵守、不能逾越的底線。最近幾年,一些為(wei) 人們(men) 關(guan) 注的冤錯案件的翻案,無不從(cong) 反麵證明了排除非法證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從(cong) 這些案件的審理細節看,所有冤錯案件,無一例外都存在非法證據問題,其中某些冤錯案件的非法證據不僅(jin) 采集程序明顯違法,采信認定標準也同樣不合法。非法證據能否被采信,庭審是最後一關(guan) ,法官是把關(guan) 人。如果法庭守住這個(ge) 關(guan) 口,法官把住這一關(guan) ,那麽(me) ,非法采集證據不僅(jin) 會(hui) 變得毫無意義(yi) ,非法采集證據的行為(wei) 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7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guan) 於(yu) 辦理刑事案件嚴(yan) 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從(cong) 偵(zhen) 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麵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明確了偵(zhen) 查取證的程序規範,詳細規定了訊問地點,完善了訊問錄音錄像製度、訊問筆錄製作的要求,嚴(yan) 格規範看守所提訊登記和收押體(ti) 檢製度,對庭審程序中的庭前會(hui) 議和庭審階段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爭(zheng) 議的處理以及二審階段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結論的救濟程序。此外,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也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做出了明確規定。
應該指出的是,排除非法證據,不是為(wei) 犯罪嫌疑人網開一麵,更不是放縱犯罪行為(wei) 的發生,而是更準確地打擊犯罪,不枉不縱,提高法律威懾力。在刑事案件偵(zhen) 查和審理中,排除非法證據是排除“刑出口供”“口供定罪”的製度性關(guan)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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