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投訴單位後被“放長假” 法院這樣判
勞動者投訴單位後被“放長假”
法院指出,單位蓄意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放假是在“技巧化”規避義(yi) 務
本報訊(記者王偉(wei) 通訊員顧霞)用人單位以“放長假”為(wei) 由導致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chang) 金。日前,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zheng) 議。
崔某是一家針織公司員工,入職已滿10年,在生產(chan) 一線工作,月收入超7000元。2020年的一天,崔某到相關(guan) 政府部門谘詢了公積金、社保繳納基數並投訴公司繳納不足後,收到針織公司的書(shu) 麵通知。針織公司以疫情影響接單量、崔某年齡較大等為(wei) 由,要求崔某休息3個(ge) 月,並承諾每月發放最低工資,之後何時恢複視公司經營狀況而定。崔某對此提出異議並要求正常上班,但公司要求崔某簽訂書(shu) 麵聲明,明確對公司社保和公積金沒有異議,以後不會(hui) 追究公司任何責任等,公司才會(hui) 撤回放假通知,崔某才可正常上班。崔某認為(wei) 聲明內(nei) 容與(yu) 事實不符拒簽。
溝通無望後,崔某以公司放假通知嚴(yan) 重損害其合法權益為(wei) 由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針織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最終崔某就經濟補償(chang) 金事宜訴至吳中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崔某至社保部門了解、反映公積金、社保繳納基數問題後,針織公司作為(wei) 用人單位即向勞動者發送放假三個(ge) 月的通知。雖通知所載每月按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但該工資標準與(yu) 勞動者之前的月收入水平相差巨大,勞動者對放假提出異議要求正常上班後,用人單位明確隻有勞動者撤回投訴並作出承諾才會(hui) 撤回放假通知、準許勞動者上班,上述行為(wei) 已明確表示用人單位不願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蓄意解除勞動合同意圖明顯,通知放假隻是“技巧化”處理方式,是其規避用人單位義(yi) 務的行為(wei) ,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wei) 應認定為(wei) 拒絕提供勞動條件的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chang) 。綜上,法院判決(jue)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金1.45萬(wan) 元。針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用人單位與(yu)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時,均應當遵守誠信原則。麵對勞動者的投訴,用人單位首先應自查自糾,依法整改不合法、不合規的行為(wei) ,杜絕濫用管理權限,使用所謂“技巧”變相逼迫勞動者離職,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