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上網內容,企業有權“偷窺”嗎?
原標題:有人上班時間刷短視頻、購物等被處罰;有人往他處投了簡曆之後,很快就被裁員……員工的上網內(nei) 容,企業(ye) 有權“偷窺”嗎?
近日,伴隨著問答式在線社區知乎低調裁員的傳(chuan) 聞,一個(ge) 號稱能監控員工離職傾(qing) 向的係統進入大眾(zhong) 視線。不過,知乎方麵回應稱,知乎從(cong) 未安裝使用過網上所說的行為(wei) 感知係統,今後也不會(hui) 啟用類似軟件工具。
據了解,該監控係統頁麵與(yu) 深信服2017年開發的一款軟件“深信服行為(wei) 感知係統BA”產(chan) 品介紹頁麵一致,這讓深信服陷入輿論的風口浪尖。
深信服一位銷售人員對媒體(ti) 表示,該公司這項服務能幫助企業(ye) “判斷出具有離職傾(qing) 向的員工”,可以做到對“員工的網絡行為(wei) 都有記錄”。但該銷售人員特別強調,“這個(ge) 是非常合法的,很多公司都在用”。
一些網友表示,其所在公司也安裝了類似係統,公司管理者可以通過後台查看員工的上網記錄,看員工是否上班“摸魚”、傳(chuan) 送涉密文件等。而有的網友則表示,自己在投遞簡曆後不久就被公司裁員,懷疑信息被一項名為(wei) “離職傾(qing) 向分析”的係統監控了。
那麽(me) ,用技術手段“偷窺”員工在單位瀏覽相關(guan) 網站、APP的行為(wei) 是否侵犯員工隱私權?員工的隱私權與(yu) 企業(ye) 的管理權如何平衡?對此,記者近日采訪了相關(guan) 專(zhuan) 家、法官、律師等。
研發監控技術本身並不違法
記者注意到,近日,一張網上流傳(chuan) 很廣的“離職傾(qing) 向員工詳情”截圖顯示,某企業(ye) 客戶導向部的一名員工訪問求職網站23次,投遞簡曆9次,並且列出了每份簡曆投向的招聘網站和投遞時間。
業(ye) 內(nei) 人士指出,不少企業(ye) 都開發了員工上網行為(wei) 感知係統,這一係統可以監測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上班時間使用與(yu) 工作無關(guan) 應用、訪問求職網站、使用違規應用等行為(wei) ,並提供評估報告,以此讓公司知道員工上班時間是否“摸魚”或者有離職傾(qing) 向。
去年11月,某知名企業(ye) 發布的《關(guan) 於(yu) 違反員工行為(wei) 規範的處罰通報》在網上流傳(chuan) 。根據該通報,員工在上班期間刷短視頻、聽音樂(le) 、購物、點外賣等都可以被監控到。由此引發了人們(men) 對於(yu) 相關(guan) 監控係統以及公司是否侵犯員工隱私的討論。
那麽(me) ,企業(ye) 開發相關(guan) 監控係統違法嗎?對此,北京市大興(xing) 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李慧茁對記者表示,技術本身是中性的,監控技術被研發本身並不違法,某些時候監控技術還能促進社會(hui) 和諧穩定,比如輔助上網追逃或者家長對未成年兒(er) 童施行實施定位保護等。
企業(ye) 不當使用監控技術或構成侵權
李慧茁認為(wei) ,監控技術被研發本身並不違法,但是企業(ye) 不當使用監控技術則可能造成侵權,構成違法。
“通過技術手段監控員工離職傾(qing) 向等類似現象是科技發展的產(chan) 物。從(cong) 法律角度來看,該問題涉及企業(ye) 經營管理權與(yu) 員工個(ge) 人隱私之間的衝(chong) 突。”北京市蘭(lan) 台律師事務所律師程陽對記者說,根據《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ye) 若要收集員工的上網個(ge) 人信息,應當取得個(ge) 人的同意,或是證明收集該信息是為(wei) 訂立、履行個(ge) 人作為(wei) 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ti) 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換言之,是否侵犯員工權益的關(guan) 鍵在於(yu) 企業(ye) 能否告知員工以及是否取得員工同意,或是企業(ye) 能否證明收集信息是基於(yu) 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但是,一般認為(wei) 了解員工的離職傾(qing) 向很難認定為(wei) 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程陽說。
李慧茁表示:“勞動者有離職的自由,而離職傾(qing) 向是勞動者對職業(ye) 選擇的意向,並非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向用人單位告知的事項,單位亦無權以此為(wei) 由對勞動者實行監控。”
除了監測員工離職傾(qing) 向之外,不少企業(ye) 還會(hui) 監測員工上班時間的上網記錄,分析不同員工訪問怠工應用的時長。對此,程陽認為(wei) ,如果公司對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從(cong) 事非工作行為(wei) 進行規範時,也需要從(cong) 製度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等角度出發,不能任性而為(wei) 。
如何平衡企業(ye) 管理權和員工隱私權?
近年來,企業(ye) 利用技術手段監控員工的情況屢屢出現,方式也五花八門。不過,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認為(wei) ,即便在工作場所,勞動者也有隱私和適當休息的權利,企業(ye) 不能片麵地認為(wei) 在工作時間8小時之內(nei) 可以隨意行使指揮管理權,忽視員工的人格尊嚴(yan) 。因此,企業(ye) 監控員工是否有離職傾(qing) 向,是否“摸魚”有越界之嫌,而且令員工沒有安全感,可能降低員工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利於(yu) 提升工作效率。因此,企業(ye) 利用技術手段行使管理權,必須有邊界。
“邊界在於(yu) 是否屬於(yu) 實施人力資源管理之必要,以及履行了充分的告知和同意程序。並且,即使是員工同意,由於(yu) 勞動關(guan) 係中員工的弱勢地位,對於(yu) 一些明顯不合理的監控員工私人郵箱等行為(wei) ,應當受到限製。”程陽說。
李慧茁也認為(wei) ,企業(ye) 的監測行為(wei) 應符合法律規定,如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提前告知勞動者或者取得勞動者個(ge) 人同意,不能通過非法方式對員工進行監聽監控;同時,應被限定在“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的範圍內(nei) ,用人單位不能對勞動者工作時間以外進行監測。即使是在工作時間獲得的監測信息,也不能不當使用與(yu) “工作無關(guan) 的”個(ge) 人信息,比如超出必要限度地披露涉及員工個(ge) 人隱私信息等。
“事實上,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實行人性化管理,利用管理方式正向激發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可能比監聽監測等方式更有利於(yu) 建立和諧勞動關(guan) 係,促進企業(ye) 的長遠發展。”李慧茁說。
李慧茁還建議,人社部門等相關(guan) 政府部門可以出台政策及部門規範性文件,指導企業(ye) 在用工管理過程中合法保護員工的個(ge) 人信息和個(ge) 人隱私,明確違法實行用工管理權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後果。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出現利用強勢地位製定侵犯勞動者個(ge) 人信息或個(ge) 人隱私的相關(guan) 規章製度,或者根據非法取得的證據提出與(yu) 勞動者解除勞動關(guan) 係時,工會(hui) 組織應積極發揮其監督作用。(記者竇菲濤 楊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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