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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論員:過期藥處理還需約法三章

發布時間:2022-03-04 09:44:00來源: 光明網

  【閱讀提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典型案例

  光明網評論員:據媒體(ti) 報道,最高法近日發布10起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山西某生化藥業(ye) 有限公司、田某坡等人非法處置過期藥品汙染環境案。作為(wei) 公司實際控製人的田某坡明知過期藥品需做無害化處理,仍決(jue) 定將該批過期藥品私自傾(qing) 倒、處置,被判處被告單位罰金5萬(wan) 元;被告人田某坡有期徒刑十個(ge) 月,並處罰金5000元。

  最高法介紹,該案的典型意義(yi) 在於(yu)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失效、變質、不合格、淘汰、偽(wei) 劣的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以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藥”均為(wei) 危險廢物,屬於(yu) “有毒物質”,藥物中的成分散落在環境中極易造成汙染。最高法提到,該案的處理,有助於(yu) 警示社會(hui) 公眾(zhong) 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法定義(yi) 務,推動建立暢通的失效藥品回收渠道,減少亂(luan) 扔、亂(luan) 倒、亂(luan) 焚過期藥品行為(wei) ,引導全民參與(yu) 、人人動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藥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一旦過期,其成分、有效性等可能會(hui) 發生改變,不僅(jin) 失去了守護健康的作用,還可能成為(wei) “毒藥”。據《中國家庭過期藥品回收白皮書(shu) 》披露,我國約有78.6%的家庭存有備用藥品,其中30%~40%的藥品超過有效期3年以上;有82.8%的家庭沒有定期清理過期藥品的習(xi) 慣;超過九成的被調查者有將過期藥品隨生活垃圾一起丟(diu) 棄的經曆,全國一年產(chan) 生過期藥品約1.5萬(wan) 噸。

  正如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所提到的那樣,過期藥品如果隨意丟(diu) 棄到生活垃圾裏並隨土填埋,可能會(hui) 對土壤和水源造成汙染,一些抗菌藥物,還會(hui) 打破環境中的菌群平衡,影響人們(men) 的健康。此外,如果過期藥品流入到不法商販或醫療機構手中,經過重新包裝流入農(nong) 村市場,將會(hui) 帶來難以預計的後果。

  早在2007年,就有人大代表建議完善《藥品管理法》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建立過期藥品回收機製,推動藥品回收工作專(zhuan) 業(ye) 化、規範化。這些年,這樣的呼聲一直沒有停歇。如何加快建立統一長效的規範化回收機製,規範公民處理家庭過期藥品行為(wei) ,破解過期藥回收難題,杜絕居民家庭過期藥品重新流入市場,防止過期藥物隨意丟(diu) 棄造成環境汙染,都是醫藥行業(ye) 以及全社會(hui) 亟待解決(jue) 的難題。

  一些地區和行業(ye) 龍頭企業(ye) 也在這方麵進行過努力與(yu) 嚐試。山東(dong) 鄒平市選定38家藥店作為(wei) 定點回收企業(ye) ,進行家庭過期藥品回收公益活動,按照“區域分布、服務便民、擇優(you) 選定”的原則,對回收的過期藥品進行統一登記、統一收集。回收後的過期藥品將嚴(yan) 格按照規定,由具有醫療廢棄物處理資質的垃圾處理企業(ye) 進行無害化處理。也有企業(ye) 多年來堅持家庭過期藥品回收(免費更換)機製,聯合電商發起過期藥品回收聯盟,暢通回收渠道。

  但這樣的努力迄今仍停留在局部,難以形成由點及麵的規模效應。現行的《藥品管理法》中沒有規範公民處理家庭廢棄藥品的行為(wei) ,也沒有賦予藥店和生產(chan) 企業(ye) 回收過期藥品的責任。換言之,對於(yu) 家庭過期藥由誰來處理、如何處理、如何賞罰等問題,沒有合理的職責劃分。過期藥的處理從(cong) 前期的收集到後期的銷毀,各個(ge) 環節成本都較高,對專(zhuan) 業(ye) 的要求也很高,沒有法律的規範,也缺少利益驅動,無法形成規模就不難理解了。

  一些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經驗與(yu) 做法似可借鑒。法國是世界上明確有過期藥回收製度的少數國家之一,其在第二部《垃圾處理法》中要求製藥企業(ye) 負責回收處理其所生產(chan) 藥品的廢舊包裝,並由藥業(ye) 成立專(zhuan) 門的藥品回收協會(hui) ,在近90%的藥店中設置了藥品回收箱,最後由製藥企業(ye) 或者藥品批發商到藥店取回處理;英國則要求過期藥品放入規定的垃圾袋,並交由藥劑師處置,不分類處理的行為(wei) 將被納入“不良記錄”。

  心中有數,操之有度,行之有方。過期藥處理還需約法三章。監管部門應盡快出台、完善相關(guan) 法律法規,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過期藥品回收長效機製,對回收原則、標準條件、管理程序、監督管理等各方麵作出具體(ti) 規定,實現常態化、規範化回收,切實保障群眾(zhong) 健康和環境安全。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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