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引發保險理賠糾紛增多 投保時應注意什麽?
央廣網北京3月15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隨著老百姓風險防範意識的增強,保險消費市場日漸繁榮,不少人都已經習(xi) 慣為(wei) 自己和家人購買(mai) 保險產(chan) 品。購買(mai) 過程中,有個(ge) 環節是回答保險公司關(guan) 於(yu) 被保險人病史記錄的詢問,這個(ge) 環節非常重要,回答清晰與(yu) 否,是否有隱瞞,將直接影響理賠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數據顯示,未如實告知健康狀況引發的人身保險糾紛日益增多,占比已超過70%。此外,相比線下投保,因電子投保引發的爭(zheng) 議占比高達76.3%。法院如何判斷是否構成“未如實告知”?電子投保的哪些環節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2018年5月,閆女士為(wei) 丈夫李先生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投保單中對於(yu) 李先生是否有飲酒、吸煙史,是否具有高血壓等心血管疾病等進行了詢問,閆女士均回答否。第二年3月李先生入院治療,入院及出院記錄均記載,李先生有血壓升高伴偏頭疼病史3年餘(yu) ,高脂血症、動脈硬化病史5年,吸煙及飲酒史數年等。出院理賠被拒後,李先生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chang) 金4萬(wan) 元。法院怎麽(me) 判?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負責人楊成龍介紹:“因投保人閆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yi) 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決(jue) 定,法院判決(jue)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提醒保險消費者,保險理賠爭(zheng) 議訴至法院後,被保險人投保前的病史記錄也將成為(wei) 法院查清事實、認定責任的重要依據,投保人應當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詢問。”
如果保險公司明知投保人不實告知,仍承保,要不要賠呢?
2019年11月,衛先生為(wei) 妻子許女士投保了重大疾病險。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是否患有或被懷疑患有不明性質的結節、腫物或甲狀腺疾病進行詢問,衛先生選擇否。2020年8月,許女士經診斷患有甲狀腺癌。被拒絕理賠後,許女士提交微信聊天記錄稱,在填寫(xie) 投保詢問事項時她明確告知了自己的病症,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讓她不要填寫(xie) 相關(guan) 信息。楊成龍表示:“由於(yu) 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知曉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故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wei) 由拒賠。我院最終判決(jue) 保險公司向許女士支付保險金50萬(wan) 元。”
在北京西城法院2019年-2021年審結的292件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因電子投保引發的爭(zheng) 議在案件中的比例日益上升,占比高達76.3%。北京西城法院政治部主任趙瑩分析:“保險公司舉(ju) 證顯示的投保流程無法一一對應還原,導致投保時保險條款的內(nei) 容、免責條款提示說明義(yi) 務的履行以及對投保人的詢問內(nei) 容成為(wei) 該類案件爭(zheng) 議的焦點,同類產(chan) 品投保流程能否適用於(yu) 在審個(ge) 案裁判尺度不一。”
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顯示,2019年2月10日,尚先生以其妻子張女士為(wei) 被保險人,通過在線平台投保了醫療保險。後經診斷,張女士患有惡性腫瘤,並多次進行住院及門診治療。楊成龍介紹:“2021年2月,張女士向保險公司在線提交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張女士投保時存在既往症,屬於(yu) 保險條款中的免責部分為(wei) 由拒絕理賠。張女士稱投保時,係統中並不顯示保險條款,保險公司並未對相關(guan) 條款進行告知和提示說明,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13萬(wan) 餘(yu) 元。”
庭審時,保險公司未能提交2019年投保流程的證據,但對該保險產(chan) 品的實時投保流程進行了演示,其中在投保前有閱讀保險條款的相關(guan) 選項及內(nei) 容。法院會(hui) 怎麽(me) 判?楊成龍表示:“保險公司展示的投保流程無法證明是尚先生當年投保時的流程,我院認定保險公司未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yi) 務,最終判令保險公司向張女士支付保險金4萬(wan) 餘(yu) 元。”
法官田靜霆提示,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應全麵了解保險產(chan) 品,理性消費,認真研讀保險條款,特別關(guan) 注保險責任、現金價(jia) 值、免責條款、退保等重要信息。若對條款內(nei) 容或法律後果有疑問,應及時詢問保險人。在未清楚了解合同內(nei) 容前,不要簽署確認函或在保險公司回訪時確認已清楚合同內(nei) 容。
保險公司應依法履行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yi) 務。田靜霆表示:“電子投保中,在設計網絡投保程序時應當設置主動彈出保險格式條款對話框,采用特殊字體(ti) 、符號等顯著方式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示,保證投保人在合理時間內(nei) 強製性進行閱讀;最大限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權、選擇權,並做好證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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