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中要高度重視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
地名屬於(yu) 人類重要的文化創造成果,具有獨特的曆史、科學、景觀、文化、經濟、軍(jun) 事、政治、社會(hui) 、文學、情感等價(jia) 值。為(wei) 此,地名及地名文化遺產(chan) 管理同樣具有廣泛的社會(hui) 現實及未來意義(yi) 。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在法治化軌道上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地名管理的重要舉(ju) 措。《條例》中有多處內(nei) 容涉及地名文化保護,強調地名管理本身就含有“傳(chuan) 承發展中華優(you) 秀文化”的作用。同時,在《條例》中專(zhuan) 設有地名文化保護一章(第四章),要求“加強地名文化遺產(chan) 保護,並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chan) 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範圍”。對《條例》相關(guan) 規定有如下理解:
第一,地名是重要的文化遺產(chan) ,是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重要載體(ti) 和見證。中華文化及中華文明是世界上重要的、連續發展的文化與(yu) 文明共同體(ti) ,創造和傳(chuan) 承了大量有豐(feng) 富文化內(nei) 涵的地名,如夏王朝建立期間發生的重要史事大禹與(yu) 天下諸侯集會(hui) 的“禹會(hui) 村”地名迄今保存,由此帶來極有價(jia) 值的考古發現;3000多年前商代甲骨文中所載的不少地名至今仍然在使用;全國千年以上的老地名分布在無數的城鄉(xiang) 聚落、山川湖海等不同地域,展現著中華民族在不同時代對生存空間的開發、認知和創造。這些老地名中包含著極其豐(feng) 厚的文化內(nei) 涵,堪稱中華文明的寶庫,是當代傳(chuan) 承優(you) 秀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的重要資源。2013年12月,中央城鎮化工作會(hui) 議提出,要保護和弘揚傳(chuan) 統優(you) 秀文化,延續城市曆史文脈。《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guan) 規定都體(ti) 現了地名管理在傳(chuan) 承中華優(you) 秀文化及文化保護上的重要性。在第三條所列八類地名中,幾乎每一類都包含有豐(feng) 富的傳(chuan) 統文化,也可以說,離開地名文化,我國今天的地名科學管理係統和地理辨識係統難以成立,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也不複完整。因此,地名管理已經成為(wei) 保護傳(chuan) 承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服務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工作。
第二,《條例》對如何做好地名文化遺產(chan) 的保護傳(chuan) 承作出了多方麵的安排。一是在《條例》第四條中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決(jue) 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即地名管理中要堅持保護、傳(chuan) 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導致優(you) 秀文化資源的損失。二是《條例》第五條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zhong) 意願,方便生產(chan) 生活”,即地名命名中,應優(you) 先考慮傳(chuan) 承、使用當地曆史及文化資源,隨意起“洋名”的現象必須予以禁止。三是《條例》第十條規定“具有重要曆史文化價(jia) 值、體(ti) 現中華曆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這更加明確要求對地名文化遺產(chan) 實行嚴(yan) 格保護。
第三,地名文化遺產(chan) 作為(wei) 我國文化遺產(chan) 的重要類型,應該得到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保護。《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七條專(zhuan) 門就“地名文化保護”作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8月,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hui) 議的4號決(jue) 議就以“地名作為(wei) 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為(wei) 主題,認定地名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性質,號召全球各國地名管理機構努力將地名納入非遺保護對象,也建議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的有關(guan) 方麵接納這些非遺類地名遺產(chan) 。我國有的城市已經將老地名納入非遺保護對象,如2007年11月,南京市公布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名錄時,其中就包含了“南京老地名”;2008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審議通過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條例》中也決(jue) 定把“極具曆史文化價(jia) 值的地名,由市地名委員會(hui) 組織評審,經公示後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地名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南京市的做法受到廣大市民的高度讚譽,也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和聯合國地名組織的關(guan) 注。2018年,筆者在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提交了關(guan) 於(yu) 將地名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體(ti) 係的有關(guan) 提案,國家有關(guan) 部門對提案中相關(guan) 建議給予了積極回複。從(cong) 《條例》相關(guan) 內(nei) 容看,“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chan) 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保護範圍”已成為(wei) 國家行政法規的要求,此項工作必將得到全國各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及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與(yu) 安排。
同時,我們(men) 還必須認識到,地名文化遺產(chan) 作為(wei) 一種具備多方麵價(jia) 值的文化遺產(chan) ,不僅(jin) 僅(jin) 屬於(yu) 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實際同樣具備物質文化遺產(chan) 和曆史文化景觀的特征,因為(wei) 任何一個(ge) 地名文化遺產(chan) 都與(yu) 特定的人文或自然地理實體(ti) 直接相關(guan) 聯,包含著深厚多樣的綜合文化內(nei) 涵。為(wei) 此,《條例》第二十五條提出“製定保護名錄”的工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yi) ,必將使地名文化遺產(chan) 與(yu) 工業(ye) 遺產(chan) 、農(nong) 業(ye) 文化遺產(chan) 、灌溉工程遺產(chan) 、非物質文化遺產(chan) 等一樣,成為(wei) 保護、傳(chuan) 承、弘揚中華優(you) 秀文化的重要資源和領域,讓地名文化遺產(chan) 在服務城鄉(xiang) 經濟社會(hui) 發展、人民日常生活、文化旅遊和國際交流交往等需要的同時,充分發揮傳(chuan) 承發展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的重要作用。
總之,《條例》的修訂出台,標誌著我國地名管理及優(you) 秀地名文化的保護、傳(chuan) 承、弘揚事業(ye) 已進入一個(ge) 新的曆史時期,我國地名管理工作將不斷取得新的成就,地名文化遺產(chan) 及保護名錄也會(hui) 在展現中華民族經驗智慧和獨特創造、推動文化自信和文化繁榮上發揮積極作用。
(作者賀雲(yun) 翱 為(wei) 全國政協委員,南京大學文化與(yu) 自然遺產(chan) 研究所所長、曆史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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