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保障涉案人重回社會
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保障涉案人重回社會(hui)
“兩(liang) 高兩(liang) 部”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就《實施辦法》答記者問
□ 本報記者 張晨 張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為(wei) 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負責人、公安部刑偵(zhen) 局負責人、司法部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采訪。
司法實踐中堅持寬嚴(yan) 相濟
記者:請問為(wei) 保障法院環節對涉案未成年人信息的封存效果,《實施辦法》作了哪些完善性規定?
答:《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封存製度的一些具體(ti) 操作問題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一是明確了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ge) 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問題。即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後實施數個(ge) 行為(wei) ,構成一罪或者一並處理的數罪,主要犯罪行為(wei) 是在年滿十八歲周歲前實施的,被判處或者決(jue) 定執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對全案依法予以封存。二是明確了未成年人與(yu) 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記錄封存問題。根據是否分案辦理分別作出了明確具體(ti) 規定:如果分案處理,在封存未成年人案卷材料和信息的同時,應當在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麵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guan) 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如果未分案處理,應當在全案卷宗封麵標注“含犯罪記錄封存信息”等明顯標識,並對相關(guan) 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三是對成年後又實施故意犯罪應當如何處理封存的犯罪記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對於(yu) 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成年後再故意犯罪,綜合考慮犯罪記錄封存製度設立的目的、被告人前罪的改造情況、後罪的主觀惡性等因素,《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shu) 中載明其之前的犯罪記錄。
記者:刑事訴訟法僅(jin) 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guan) 犯罪記錄予以封存”,而《實施辦法》在封存範圍方麵列舉(ju) 了很多,這樣規定是否突破了法律?檢察機關(guan) 在牽頭起草《實施辦法》過程中是如何考慮的?
答: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guan) 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對於(yu) 何種材料屬於(yu) “相關(guan) 犯罪記錄”並未明確。這導致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認為(wei) 未成年人違法記錄,如絕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宣告無罪、社區矯正、接受專(zhuan) 門教育、行政處罰等不屬於(yu) “犯罪記錄”,因此不在封存範圍,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跡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認為(wei) 犯罪記錄僅(jin) 限於(yu) 判決(jue) 、不起訴等終局處理結果,而強製措施記錄、立案文書(shu) 、偵(zhen) 查文書(shu) 、刑罰執行文書(shu) 等過程文書(shu) 均不包含在封存範圍內(nei) ,導致有的案件在偵(zhen) 查、起訴環節各種信息資料已經不當泄露,判決(jue) 作出後再進行封存為(wei) 時已晚。
《實施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包括偵(zhen) 查、起訴、審判及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guan) 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與(yu) 電子檔案信息”,第3條進一步規定“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hui) 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內(nei) 容和程序進行封存”。對封存範圍作出這樣的細化,既是考慮到此類可能影響、降低對涉案未成年人社會(hui) 評價(jia) 的相關(guan) 記錄被查詢、泄露問題,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並造成了嚴(yan) 重不利影響,也是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具體(ti) 舉(ju) 措。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鑒於(yu) 線上係統缺乏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單獨錄入、管理及加密的設置,《實施辦法》特別規定電子檔案信息也應當封存,即第10條規定“對於(yu) 電子信息係統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應當加設封存標記,未經法定查詢程序,不得進行信息查詢、共享及複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數據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對接”。確保了對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下一步,檢察機關(guan) 要認真履行好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督權,確保《實施辦法》落地見效。
需要強調的是,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應當予以特殊優(you) 先保護,但實踐中也要堅持寬嚴(yan) 相濟,對罪行較輕的,著力教育感化挽救;對涉嫌嚴(yan) 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訴,刑期超過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記錄。
無犯罪記錄證明跨省通辦
記者: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guan) 辦理犯罪記錄查詢的事項較多。請問,公安機關(guan) 對下一步落實《實施辦法》有什麽(me) 考慮?
答:公安部曆來高度重視犯罪記錄查詢工作。2021年12月,在充分調研論證基礎上,通過接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決(jue) 數據,建成了“全國犯罪記錄信息係統”,印發了《公安機關(guan) 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裁判文書(shu) 為(wei) 準,群眾(zhong) 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實現“跨省通辦”,在戶籍地和居住地均可辦理,切實為(wei) 群眾(zhong) 提供了便利。
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方麵,《規定》第10條作出了專(zhuan) 門規定,“對於(yu) 個(ge) 人查詢,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對於(yu) 單位查詢,被查詢對象有犯罪記錄,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受理單位應當出具《查詢告知函》,並載明查詢對象無犯罪記錄。法律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的封存作出了進一步明確,並特別強調既要封存辦案過程中形成的紙質材料,也要封存相關(guan) 電子數據。各地公安機關(guan) 將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嚴(yan) 格做到“應封盡封”。同時,《實施辦法》還對涉案未成年人查詢犯罪記錄作出進一步細化,這是對《規定》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各地公安機關(guan) 也將嚴(yan) 格落實,切實幫助罪錯未成年人順利入學、就業(ye) 、重新回歸社會(hui) 。
嚴(yan) 格辦理封存犯罪記錄查詢
記者:刑事執行環節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重要環節,請問,司法部對在刑事執行環節貫徹落實《實施辦法》有什麽(me) 考慮?
答:為(wei) 進一步規範刑事執行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下一步,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guan) 認真學習(xi) 貫徹落實“兩(liang) 高兩(liang) 部”《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組織開展相關(guan) 宣傳(chuan) 和培訓,加強與(yu) 公、檢、法等部門之間銜接配合,規範工作程序,確保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麵工作:一是及時全麵做好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第13條對刑事執行中犯罪記錄封存內(nei) 容和封存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即“對於(yu) 被判處管製、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刑事執行完畢後三日內(nei) 將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guan) 貫徹及時、有效原則,將刑事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guan) 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部卷宗材料與(yu) 電子檔案信息依法及時封存,建立健全嚴(yan) 格的保管製度,確保封存效果到位。二是嚴(yan) 格依法辦理封存犯罪記錄查詢。《實施辦法》對封存犯罪記錄查詢主體(ti) 、程序及出具證明的形式等作出詳細規定,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guan) 嚴(yan) 格審核查詢理由、依據和使用範圍的合法性,嚴(yan) 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guan) 查詢工作,嚴(yan) 格要求保密承諾書(shu) 簽訂,依法在法定時限內(nei) 出具犯罪記錄證明,確保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到位。三是強化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的落實。《實施辦法》對犯罪記錄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司法部將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guan) 依法落實犯罪記錄封存相關(guan) 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電子檔案信息的加密保存,嚴(yan) 格落實相關(guan) 工作人員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責任體(ti) 係,對不當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依法嚴(yan) 肅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確保保密責任到位。
本報北京5月3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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