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 允許騰退空間發展租賃住房和便民服務
城市更新對於(yu) 加強北京曆史文化保護傳(chuan) 承,轉變城市建設方式,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yi) 。6月7日,市住建委發布《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並麵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條例》明確了5大類12項更新內(nei) 容,包括居住類、產(chan) 業(ye) 類、設施類、公共空間類和區域綜合性城市更新。
突出民生保障 體(ti) 現首都特色
隨著北京新版總體(ti) 規劃的批複實施,北京城市發展進入減量雙控、以存量更新為(wei) 主的新階段,這就意味著,“減量發展”、不搞“大拆大建”成為(wei) 北京城市更新的特點。
《條例》提出5大更新類型、12項更新內(nei) 容。其中包括以保障老舊平房院落、危舊樓房、老舊小區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質為(wei) 主的居住類城市更新;以推動老舊廠房、低效產(chan) 業(ye) 園區、老舊低效樓宇、傳(chuan) 統商業(ye) 設施等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為(wei) 主的產(chan) 業(ye) 類城市更新;以更新改造老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保障安全、補足短板為(wei) 主的設施類城市更新;以提升綠色空間、濱水空間、慢行係統等環境品質為(wei) 主的公共空間類城市更新;以統籌存量資源配置,優(you) 化功能布局,實現片區可持續發展的區域綜合性城市更新。另外,還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重點突出民生保障,充分體(ti) 現首都特色。
強化土地保障 加大政策支持
推動城市更新離不開土地政策的保障。在規劃和土地政策方麵,《條例》提出諸多激勵保障措施。
例如,在建築規模激勵政策方麵,《條例》表示,為(wei) 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而增設必要的消防樓梯、連廊、室外開敞性公共空間等附屬設施,增加的建築規模可不計入總建築規模。此外,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危舊樓房成套化改造,其增加的規模由各區單獨備案統計。
在土地用途轉換和兼容使用方麵,《條例》提出,鼓勵各類存量建築轉換為(wei) 公共服務設施、城鄉(xiang) 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允許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建築用途相互轉換;允許商業(ye) 服務業(ye) 類建築用途相互轉換等。
《條例》還提出了土地過渡期政策,提高市場主體(ti) 參與(yu) 城市更新項目積極性。這一政策明確,在不改變用地主體(ti) 的條件下,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更新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支持的產(chan) 業(ye) 業(ye) 態,可在5年內(nei) 實行按原用途、原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另外,《條例》提出支持利用騰退地下空間用於(yu) 倉(cang) 儲(chu) 、便民店、家政等便民商業(ye) 服務網點及文體(ti) 中心、社區活動中心、養(yang) 老服務等社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利用騰退地下空間補充完善街區服務功能。
搭建協商平台 明確物業(ye) 權利人
北京城市更新類型多、數量大,在減量雙控發展要求下,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相關(guan) 主體(ti) 的責任、權利和義(yi) 務。《條例》明確提出物業(ye) 權利人的概念,表示應充分發揮物業(ye) 權利人在城市更新中的主體(ti) 地位和主責作用。
物業(ye) 權利人是指城市更新中不動產(chan) 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其權利包括,在更新活動中對其不動產(chan) 及其附屬設施的經營權和收益權,以及對於(yu) 更新項目進行投票、知情、監督、建議等權利。在義(yi) 務方麵,物業(ye) 權利人應當遵守配合調查、會(hui) 議、協商活動,提供相關(guan) 資料、配合施工實施,承擔相關(guan) 費用等要求。也就是說,推動城市更新要求建立多元共治與(yu) 協商機製,搭建協商平台,充分聽取各方麵意見建議。
同時,《條例》提出要分類製定支持政策。例如,在平房(院落)保護修繕中,支持社會(hui) 資本開展更新房屋再利用,推進直管公房經營權質押;允許實施主體(ti) 依據街區控製性詳細規劃,利用騰退空間發展租賃住房、便民服務及文旅服務等行業(ye) 。危舊樓改建方麵,可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補充部分城市功能,適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可適當增加建築麵積作為(wei) 共有產(chan) 權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老舊小區改造方麵,經業(ye) 主共同決(jue) 定,業(ye) 主共有的設施與(yu) 公共空間,可通過改擴建用於(yu) 補充小區便民服務設施、增加停車位,實施老舊住宅樓房加裝電梯等政策。
本報記者 鹿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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