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疫情無法出外勤被拒付工資 法院判定公司賠償
員工因疫情無法出外勤被企業(ye) 拒付工資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通訊員馬安妮)因疫情被封控在家,企業(ye) 以外勤員工未開展實際工作為(wei) 由,不支付勞動報酬。法院二審判定,張某菊與(yu) 新疆金城某財務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該公司支付張某菊經濟賠償(chang) 金5000元、帶薪休年假工資3654.4元,以及累計拖欠的工資共3500元。
2019年2月18日,張某菊到新疆金城某財務公司任職,從(cong) 事會(hui) 計崗位,2021年5月31日離職。在張某菊任職期間,該公司總經理趙某通過微信的形式給張某菊支付工資和提成。由於(yu) 公司未支付張某菊2020年2月、4月、5月的工資,張某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雙方勞動關(guan) 係,並要求相應的賠償(chang) 。
新疆金城某財務公司表示,公司並未和張某菊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務關(guan) 係,並非勞動關(guan) 係;張某菊所說的拖欠工資,是由於(yu) 疫情原因,主要負責外勤的張某菊並未開展實際工作,因此不應支付其報酬。
該案訴至博樂(le) 市人民法院後,法院審理認為(wei) ,從(cong) 張某菊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內(nei) 容,證實張某菊與(yu) 該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
法院還認為(wei) ,張某菊所提出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訴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guan) 係,未同時訂立書(shu) 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ge) 月內(nei) 訂立書(shu) 麵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zheng) 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為(wei) 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cong) 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案件中,張某菊於(yu) 2019年2月入職金誠某財務谘詢公司,其主張兩(liang) 倍工資應從(cong) 2019年3月起計算仲裁時效,仲裁時效為(wei) 一年,張某菊應該在2020年3月前申請仲裁,她在2021年11月提起仲裁申請,已過仲裁時效,因此無法獲得補償(chang) 。
新疆金城某財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新疆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新疆金誠某財務公司與(yu) 張某菊之間具備勞動關(guan) 係的法律特征。根據人社部發布的《關(guan) 於(yu) 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guan) 係問題的通知》第2條:“疫情防控期間,企業(ye) 停工停產(chan) 在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內(nei) 的,企業(ye) 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ge) 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ye) 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yu)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ye) 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之規定,2020年2月為(wei) 第一個(ge) 疫情期間工資支付周期,新疆金誠某財務公司應按照張某菊基礎工資標準2000元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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