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意見 依法懲處盜采礦產資源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guan) 於(yu) 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懲處盜采礦產(chan) 資源犯罪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用最嚴(yan) 格製度、最嚴(yan) 密法治築牢維護礦產(chan) 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意見》要求,要深刻認識盜采礦產(chan) 資源犯罪的嚴(yan) 重社會(hui) 危害性,準確把握依法打擊盜采礦產(chan) 資源犯罪的形勢任務,嚴(yan) 格依法審理各類盜采礦產(chan) 資源案件,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hui) 效果、生態效果相統一。
要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及損害擔責、全麵賠償(chang) 原則,注重探索、運用預防性恢複性司法規則,支持和保障行政主管機關(guan) 依法行政、嚴(yan) 格執法。
要突出打擊重點,持續依法嚴(yan) 懲“沙霸”“礦霸”及其“保護傘(san) ”,依法嚴(yan) 懲在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大江大河流域、黑土地保護區域以及在禁采區、禁采期實施的盜采礦產(chan) 資源犯罪,依法嚴(yan) 懲針對戰略性稀缺性礦產(chan) 資源實施的盜采犯罪。
《意見》指出,要嚴(yan) 格依法對盜采礦產(chan) 資源行為(wei) 定罪量刑,綜合考慮犯罪情節,準確把握礦產(chan) 品價(jia) 值認定規則,加強涉案財物處置力度,實現精準量刑。要依法用足用好罰金刑,提高盜采礦產(chan) 資源犯罪成本,要綜合考慮礦產(chan) 品價(jia) 值或者造成礦產(chan) 資源破壞的價(jia) 值、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社會(hui) 影響等情節決(jue) 定罰金數額。準確認定共同犯罪,對明知他人盜采礦產(chan) 資源,而為(wei) 其提供重要資金、工具、技術、單據、證明、手續等便利條件或者居間聯絡,結合全案證據可以認定為(wei) 形成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對盜采礦產(chan) 資源犯罪分子具有“涉黑”“涉惡”或者屬於(yu) “沙霸”“礦霸”,曾因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受過刑事處罰,與(yu) 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實施犯罪或者以行賄等非法手段逃避監管,毀滅、偽(wei) 造、隱藏證據或者轉移財產(chan) 逃避責任,或者數罪並罰等情形的,要從(cong) 嚴(yan) 把握緩刑適用。
(總台央視記者 張賽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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