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醫療健康等敏感個人信息
有新冠肺炎康複者遭遇就業(ye) 歧視 專(zhuan) 家建議
依法保護醫療健康等敏感個(ge) 人信息
本報記者 陳 磊
本報實習(xi) 生 周於(yu) 卜
近日,有媒體(ti) 報道稱,部分新冠肺炎康複者在求職時屢屢碰壁,他們(men) 被告知“陽過的不要,進過方艙的不要”,有企業(ye) 還要求查閱求職者最近兩(liang) 個(ge) 月的核酸檢測記錄。對此,大量網友留言對求職者表達了同情,批評指責相關(guan) 企業(ye) ,呼籲杜絕就業(ye) 歧視。
來自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官方網站的信息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國31個(ge)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累計治愈出院新冠肺炎病例22萬(wan) 多例。這意味著,他們(men) 已經作為(wei) 健康人回歸社會(hui) ,理所應當擁有公平就業(ye) 的權利。
上述招工企業(ye) 的做法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如何解決(jue) 新冠肺炎康複者求職遭遇歧視的問題?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院院長沈建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顯勇、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郭政。
記者:新冠肺炎康複者求職碰壁,相關(guan) 企業(ye) 是否涉嫌違法,可能會(hui) 違反哪些法律規定?
沈建峰:上述歧視新冠肺炎康複者求職的做法顯然是不合法的,侵害了新冠肺炎康複者平等就業(ye) 的權利,往往會(hui) 給其帶來精神損害和經濟上的損失,也不利於(yu) 企業(ye) 複工複產(chan) 。
王顯勇:就業(ye) 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ye) 中介機構從(cong) 事職業(ye) 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ye) 機會(hui) 和公平的就業(ye) 條件,不得實施就業(ye) 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chuan) 染病病原攜帶者為(wei) 由拒絕錄用。傳(chuan) 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歧視傳(chuan) 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
記者:我們(men) 注意到,除了上述法律規定外,國家層麵的政策也對此予以明確。如2020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ye) 舉(ju) 措的實施意見》提出,“維護就業(ye) 公平,堅決(jue) 糾正針對疫情嚴(yan) 重地區勞動者的就業(ye) 歧視”。一些地方也規定,對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能以曾患傳(chuan) 染病為(wei) 由拒絕錄用。那麽(me) ,為(wei) 何還會(hui) 發生這種歧視現象呢?
沈建峰:在法律和政策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企業(ye) 置法律政策於(yu) 不顧,歧視新冠肺炎康複者,首先是沒有意識到就業(ye) 歧視存在的問題及其法律責任,其次是對新冠肺炎康複缺乏正確的認識。
記者:應該從(cong) 哪些方麵入手切斷針對新冠肺炎康複者求職的歧視鏈條?是否應該正視招工企業(ye) 的顧慮?
沈建峰:首先,還是需要確立科學的防疫觀,切莫對該傳(chuan) 染病的患者及其康複者進行妖魔化。其次,應加大反就業(ye) 歧視的宣傳(chuan) ,沒有正當理由,用一個(ge) 和工作沒有關(guan) 聯的標準排除特定人參與(yu) 勞動力市場競爭(zheng) 就是就業(ye) 歧視,就業(ye) 歧視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還應強化就業(ye) 歧視的法律救濟。目前就業(ye) 歧視的救濟途徑單一,遭遇就業(ye) 歧視的勞動者隻能提起民事訴訟,招工企業(ye) 責任較輕,一般就是2000元左右的精神損害賠償(chang) ,這些都妨礙了反就業(ye) 歧視的落地。應通過完善法律的方式,將行政救濟途徑增加進來,同時可以考慮建立懲罰性賠償(chang) 製度。
郭政:要向企業(ye) 等用人單位普及傳(chuan) 染病相關(guan) 的專(zhuan) 業(ye) 醫學知識,特別是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後,其體(ti) 內(nei) 是否仍有病毒存在,是否對周邊等“密接”人員仍有傳(chuan) 染性進行分析並給出專(zhuan) 業(ye) 意見及既往臨(lin) 床情況,積極打消企業(ye) 疑慮。
同時,還要向新冠肺炎康複者普及相關(guan) 法律製度,告知其如果遭遇用人單位的歧視性對待,有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就業(ye) 促進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ye) 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為(wei) 勞動者維權提供了指導和依據。如上述勞動者勢單力薄難以維權,則應考慮由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hui) 組織牽頭,以約談、培訓等方式,督促違規企業(ye) 依法整改。
記者:企業(ye) 有權查閱求職者的核酸檢測記錄嗎?這樣的個(ge) 人信息如何保護?
王顯勇:按照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依法保護新冠肺炎康複者的醫療健康等敏感個(ge) 人信息。醫療健康屬於(yu) 敏感個(ge) 人信息,隻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采取嚴(yan) 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ge) 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ge) 人信息。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無需提供新冠肺炎康複信息,因為(wei) 這並不屬於(yu) 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的基本信息。
郭政:建議在各地健康碼類小程序中對於(yu) 新冠肺炎康複者隱去核酸檢測陽性記錄。僅(jin) 在後台保留,對外不予以顯示,有效避免應聘者被歧視。這樣有利於(yu) 新冠肺炎康複者就業(ye) 免遭歧視,盡快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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