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隨筆】“輕微違法不罰” 彰顯法治溫度
【新聞隨筆】
作者:沈彬(媒體(ti) 評論員)
為(wei) 避免執法的“一刀切”,探索輕微違法的容錯機製,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近日上海發布了《關(guan) 於(yu) 全麵推行輕微違法行為(wei)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將全麵推行輕微違法行為(wei)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這是在之前上海先行先試“免罰清單”的基礎之上,進一步發揮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首違不罰”的法律效果,探索行政處罰的法治化升級。此前,不少地方已有類似的舉(ju) 措出台。比如北京市在處理交通違法時就有“首違警告”的措施。
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wei) 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這為(wei) 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上海此次新規發布,兼顧法律嚴(yan) 肅性和執法溫度,是一種值得探索的解決(jue) 方案。
現代社會(hui) 是法治社會(hui) ,行政管理規範具體(ti) 而細密,短短幾十個(ge) 字的法條和複雜的現實環境之間,可能出現落差,機械套用法條,就可能出現執法效果和立法初衷偏離的尷尬,執行過程中也就需要一定容錯空間。對於(yu) 初次發生的“無心之失”行為(wei) 給予一定改正機會(hui) ,這不是讓“法律打了折扣”,而是讓法律能更好發揮指引、教育、規範的作用,也避免了“為(wei) 罰而罰”的錯誤執法導向。
這次上海推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了“輕微違法”的範圍,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ti) 情節,讓執法標準更明確,讓市場有更穩定的預期。《指導意見》在行政處罰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輕微違法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包括:違法行為(wei) 已經及時改正;違法行為(wei) 要沒有危害後果或者後果輕微。而且《指導意見》明確,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人民群眾(zhong) 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chan) 安全,危害市場經濟或社會(hui) 運行基本秩序的,不得納入不予處罰清單。
從(cong) 具體(ti) 適用範圍看,主要是在交通管理、市場監督、消防監督等行政處罰的重點領域發力,從(cong) 企業(ye) 反饋最強烈的地方發力。比如,在交管領域,“公共停車場(庫)的工作人員未規範著裝、佩戴服務牌證”“出租汽車車輛車身、車廂和行李廂不整潔”等事項,被列入不予處罰的清單當中,避免了相關(guan) 市場主體(ti) 動輒得咎。這類輕微違法在糾正之後都可以不予處罰。
這樣的細化標準,是上海執法機關(guan) 的自我加壓、自我挑戰,既牢牢守住安全的法律底線,也要避免機械執法,以紓解企業(ye) 困難、激發市場活力。當然,還要明確,不予處罰不意味著企業(ye) 沒有任何責任,不予處罰不是“免責”,更不是縱容違法,這一機製適用的前提就是企業(ye) 及時糾正違法行為(wei) 、消除危害後果。
法治不是“罰治”,“一刀切”不是法治的標準,上海全麵推行輕微違法行為(wei)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其目的是引導企業(ye) 和從(cong) 業(ye) 人員依法合規經營,也是一種法治的精細化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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