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榆林等地行政處罰“過罰不當” 全省通報部署整改
國務院大督查在行動|陝西榆林等地行政處罰“過罰不當” 全省通報部署整改
新華社西安8月29日電 題:陝西榆林等地行政處罰“過罰不當” 全省通報部署整改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鄭明鴻
售出4板過期4天的酸奶退貨後被罰2萬(wan) 元,賣出5斤超標芹菜收入20元被罰6.6萬(wan) 元……近日,“新華視點”記者跟隨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在陝西督查發現,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針對小微市場主體(ti) 的一些行政處罰存在“過罰不當”“類案不同罰”等問題,影響了小微市場主體(ti) 的正常經營。
“小過重罰”現象突出
個(ge) 體(ti) 戶羅某和妻子賀某在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經營一家蔬菜糧油店。2021年10月,羅某在某農(nong) 貿市場從(cong) 一農(nong) 戶手中購進7斤芹菜,其中2斤被榆陽區市場監管局提取檢驗,剩餘(yu) 5斤以每斤4元的價(jia) 格售出,共收入20元,純利潤不足10元。
約1個(ge) 月後,夫婦倆(lia) 接到市場監管部門反饋,稱該批芹菜有一項指標超標。因售出的芹菜已無法追回,且夫婦倆(lia) 無法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履行查驗義(yi) 務,榆陽區市場監管局決(jue) 定對其處以罰款6.6萬(wan) 元。
這並非個(ge) 案。今年3月,陝西銅川新區某煎餅店購進一瓶芥末油,單價(jia) 5元,用於(yu) 製作鐵板燒汁茄子。市場監管部門檢查時發現該芥末油未標明生產(chan) 日期,該店采購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認定違法所得1.6元,罰款5000元。
督查組查閱榆林市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台賬發現,2021年以來,該局對小微市場主體(ti) 罰款超過5萬(wan) 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案值幾十元至幾百元不等,罰款數額與(yu) 違法所得的比例達到100倍至200倍,個(ge) 別案件超過3000倍。
同時,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存在“類案不同罰”問題。比如,榆林市高新區某超市曾出售4板過期酸奶,案值約60元,在給消費者退貨後被舉(ju) 報,後被屬地市場監管局罰款2萬(wan) 元。而今年上半年,榆陽區市場監管局也曾查獲轄區某超市涉嫌售賣過期螺螄粉,但僅(jin) 對過期螺螄粉做沒收處理,未做其他處罰。
督查組還發現,當地行政處罰名目數量龐大,西安市兩(liang) 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的行政處罰事項達934項,涉及533部法律、法規和規章。一部分處罰事項的設定已嚴(yan) 重脫離實際,但尚未修訂或廢止。有的雖已調整,但基層市場監管部門仍在執行。
比如,陝西從(cong) 2021年起推廣電子證書(shu) ,證書(shu) 可以在網上查到。但西安市碑林區市場監管部門對於(yu) 未在醒目位置公示紙質許可證的小餐飲個(ge) 體(ti) 戶,仍予以立案處罰。
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處罰力度與(yu) 業(ye) 績考核掛鉤
羅某夫婦的蔬菜糧油店位於(yu) 榆林市某農(nong) 貿市場,督查組實地走訪發現,市場內(nei) 僅(jin) 有靠近入口的十來家門店在正常營業(ye) ,其餘(yu) 門店均大門緊閉。該農(nong) 貿市場管理員常某說,受疫情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影響,商家的生意並不景氣。
賀某說,她和丈夫的經營行為(wei) 確有瑕疵,但6.6萬(wan) 元的罰款數額過高,他們(men) 一年的純利潤隻有七八萬(wan) 元,“交完罰款等於(yu) 一年白幹”。
督查組認為(wei) ,在經曆三年疫情、大量實體(ti) 經濟經營困難的情況下,處罰方式從(cong) 嚴(yan) 從(cong) 重,不但不利於(yu) 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國家助企紓困的效果。“過罰不當”“類案不同罰”等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不細,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督查組介紹,一些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製定的時間較早,未經及時修正,存在處罰內(nei) 容寬泛、表述抽象、缺乏客觀標準等問題。一些地方執法人員利用自由裁量權,執法隨意、處罰嚴(yan) 苛、過罰不相當的現象十分普遍。
其二,處罰力度與(yu) 業(ye) 績考核掛鉤,倒逼從(cong) 嚴(yan) 辦案。督查組發現,在食品安全領域,有關(guan) 部門存在以辦案數量和罰款規模進行考核的現象。
其三,對行政處罰執行權缺少有效製衡。督查組介紹,行政處罰案件由本機關(guan) 立案、本機關(guan) 調查取證、本機關(guan) 負責人做出處罰決(jue) 定,上級機關(guan) 對下級機關(guan) 進行監督檢查,權力過於(yu) 集中。小微市場主體(ti) 雖可提出行政複議,但很難獲得改正。同時,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耗時長,小微市場主體(ti) 難以承擔相關(guan) 成本。這一切造成對小微市場主體(ti) 權益保護不夠。
審慎監管細化量化處罰標準
榆林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人表示,賣出5斤超標芹菜被罰6.6萬(wan) 元確實屬於(yu) “過罰不當”。
督查組認為(wei)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市場監管部門在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更應該承擔起保護市場主體(ti) 的職責。對於(yu) 有違法行為(wei) 特別是輕微違法、初次違法的市場主體(ti) ,不能過度懲罰,而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督查組建議,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穩市場主體(ti) 的基本要求製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違法行為(wei) 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hui) 危害程度細化量化處罰標準,切實解決(jue) “過罰不當”“類案不同罰”和“任性執法”等問題。
此外,督查組還建議,應嚴(yan) 禁市場監管部門下達或變相下達處罰數量或金額指標,避免因評議考核刺激運動式執法。
8月29日下午,陝西省副省長葉牛平召開推進全省市場監管執法檢查工作電視電話會(hui) ,通報國務院大督查涉及市場監管執法相關(guan) 問題並部署下階段工作,要求相關(guan) 部門盡快製定整改方案,聚焦督查組提出的問題,統籌好執法工作和服務市場主體(ti) ,為(wei) 市場主體(ti) 紓憂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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