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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解決市場主體發展痛點難點堵點

發布時間:2022-10-12 10:47:00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聚焦解決(jue) 市場主體(ti) 發展痛點難點堵點

  最高檢發布市場主體(ti) 權益保護行政檢察典型案例

  法治日報全媒體(ti) 記者 張昊

  10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市場主體(ti) 權益保護”為(wei) 主題發布第八批“檢察為(wei) 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yu) 民同行係列典型案例,共6件。

  《法治日報》記者從(cong) 最高檢獲悉,最高檢今年在全國檢察機關(guan) 部署開展“全麵深化行政檢察監督依法護航民生民利”專(zhuan) 項活動,各級檢察機關(guan) 積極響應、能動履職,並依托專(zhuan) 項活動開展係列特色“小專(zhuan) 項”活動。截至9月底,共辦理涉民生民利案件3.3萬(wan) 餘(yu) 件。其中,檢察機關(guan) 辦理市場主體(ti) 權益保護行政檢察監督案件4000餘(yu) 件。

  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負責人說,這批典型案例聚焦解決(jue) 市場主體(ti) 發展中的痛點、難點和堵點,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安商暖企。檢察機關(guan) 著力加強對涉企產(chan) 權保護、市場準入、行政處罰、減稅降費等行政訴訟案件審判、執行活動法律監督,促進法院依法審判和行政機關(guan) 依法履職,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ti) 的合法權益。

  實質性化解撤銷公司登記爭(zheng) 議

  2017年10月,江蘇省南京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以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義(yi) 提交的《分公司登記申請書(shu) 》及相關(guan) 材料。其中申請人申明欄有“本公司依照相關(guan) 法律及規定申請分公司登記,提交材料真實有效”、有“建設集團”印章等。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形式審查,認為(wei) 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準予設立登記。

  2018年7月,建設集團發現名下多出一個(ge) “分公司”,經聯係,“分公司”負責人稱,其從(cong) 自稱建設集團工作人員處取得授權,獲得全套注冊(ce) 登記材料。建設集團認為(wei) “分公司”授權材料係偽(wei) 造,“分公司”稱其公司設立合法。雙方發生糾紛,均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建設集團多次申請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設立登記,被拒絕。

  2019年7月,建設集團將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訴至法院,請求判決(jue) 該局撤銷非法注冊(ce) 的分公司。法院認為(wei) ,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審查核準登記,並無不當;建設集團所稱係偽(wei) 造的材料,未提供有效證據,駁回其訴訟請求。建設集團上訴、再審申請均被駁回,遂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guan) 查明,公安機關(guan) 出具鑒定意見,認為(wei) 申請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簽名筆跡與(yu) 其本人提供的樣本筆跡非同一人書(shu) 寫(xie) 。建設集團除提起本行政訴訟外,還起訴該分公司侵害企業(ye) 名稱權。該分公司涉民間借貸、租賃合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等糾紛。建設集團因連帶承擔分公司的債(zhai) 務,被列為(wei) 失信被執行人,經營受到嚴(yan) 重影響。

  南京市檢察院審查認為(wei) ,根據公安機關(guan) 出具的鑒定意見,能夠證明案涉分公司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沒有證據證明建設集團有注冊(ce) 登記分公司的意思表示或參與(yu) 其經營管理,本案判決(jue) 確有錯誤,今年4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在開展“全麵深化行政檢察監督依法護航民生民利”專(zhuan) 項活動中,南京市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後,與(yu) 南京市中院、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某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hui) 行政審批局會(hui) 商,促進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南京市檢察院指令某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本案,檢察機關(guan) 向該區審批局發出檢察建議,該區審批局對案涉分公司依法撤銷設立登記。

  【典型意義(yi) 】

  少數人員惡意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損害市場主體(ti) 合法權益,破壞社會(hui) 誠信。行政機關(guan) 以形式審查為(wei) 由不依法履行撤銷職責的,檢察機關(guan) 可依法監督。

  檢察監督虛假廣告行政處罰

  某紡織公司、某絲(si) 綢廠係河南省某縣兩(liang) 家澡巾企業(ye) 。兩(liang) 企業(ye) 相互舉(ju) 報對方在短視頻平台發布推介澡巾產(chan) 品的短視頻存在虛假、誇大情形。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視頻均為(wei) 虛假廣告,並以“廣告費用無法計算”對應的罰則,分別對兩(liang) 企業(ye) 作出罰款8萬(wan) 元的行政處罰。兩(liang) 企業(ye) 不服,分別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jue) 定。

  2021年7月,法院判決(jue) 認為(wei) 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情形、行政處罰決(jue) 定並無不當,駁回訴訟請求。判決(jue) 生效後,兩(liang) 企業(ye) 申請再審被駁回,向檢察機關(guan) 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guan) 經調查走訪,確定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案涉廣告是否屬於(yu)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檢察機關(guan) 委托評估案涉廣告費用分別為(wei) 850元、450元。另查明,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該案時,不認可行政相對人提交的費用憑證,未對廣告費用采取任何調查措施等,即認定“廣告費用無法計算”;該局近三年適用“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標準不一。

  檢察機關(guan) 經審查認為(wei) ,案涉廣告不屬於(yu) “廣告費用無法計算”,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錯誤,處罰結果明顯不合理,原審判決(jue) 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遂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縣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判決(jue) 撤銷原判決(jue) 及原處罰決(jue) 定。為(wei) 實質性化解行政爭(zheng) 議,某縣檢察院召開行政爭(zheng) 議化解工作會(hui) ,建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強化調查取證力度,統一裁量標準等。建議企業(ye) 誠信經營,依法依規開展市場活動,良性競爭(zheng) 。

  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某縣檢察院深入企業(ye) ,召開“行政檢察護航澡巾行業(ye) 健康發展座談會(hui) ”,使全縣澡巾企業(ye) 進一步明確生產(chan) 經營底線、樹立良性競爭(zheng) 意識。

  【典型意義(yi) 】

  對於(yu) 法院裁判認定事實證據不足,行政機關(guan) 作出行政處罰存在事實不清、過罰不相當等情形的,檢察機關(guan) 應依法監督,及時糾正錯誤裁判,督促行政機關(guan) 更新執法理念,促進企業(ye) 守法合規經營。

  檢察建議助申遺促執行和解

  雲(yun) 南省景邁山古茶林2013年1月入選《中國世界文化遺產(chan) 預備名單》,2013年5月被國務院公布為(wei) 第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現已被國務院批準為(wei) 中國2022年正式申報世界文化遺產(chan) 項目。

  2012年11月,某茶廠經某鎮人民政府同意占用某鎮景邁村(申遺核心區)土地擴建,同年,該項目被列為(wei) 普洱市擴建及新建初製茶廠扶持項目。2013年某縣自然資源局以違法占用土地對該茶廠立案調查,同年該局決(jue) 定中止調查。後經某鎮人民政府、景邁村委會(hui) 同意,某茶廠恢複續建,2015年投入使用後又陸續建設了員工宿舍、品茶樓等建築設施。2019年2月,某縣自然資源局以非法占地為(wei) 由對茶廠三名實際經營者岩某永等分別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6300餘(yu) 平方米,拆除地上新建3700餘(yu) 平方米建築物及設施、恢複土地原狀,罰款13萬(wan) 餘(yu) 元。

  三人不服,先後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均被法院駁回。2021年某縣自然資源局申請強製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同年5月,受某縣人民政府委托,某縣景邁山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投資管理公司)參照“獎勵補償(chang) ”政策與(yu) 茶廠實際經營者簽訂補償(chang) 協議,約定補償(chang) 款700餘(yu) 萬(wan) 元。岩某永等自行拆除部分違法建築,經驗收合格後請求兌(dui) 現補償(chang) 款未果,向某縣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該案涉及申遺工作,還涉及脫貧攻堅成果鞏固和鄉(xiang) 村振興(xing) ,雲(yun) 南省人民檢察院、普洱市人民檢察院、某縣人民檢察院一體(ti) 化辦案。檢察機關(guan) 查明,某茶廠占用土地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某縣自然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並無不當,但該局逾期處罰導致茶廠損失擴大;投資管理公司參照“獎勵補償(chang) ”有違相關(guan) 程序規定無法兌(dui) 付。檢察機關(guan) 審查認為(wei) ,基於(yu) 信賴保護原則,茶廠拆除部分建築的損失應得到補償(chang) 。

  檢察機關(guan) 多次與(yu) 某縣人民政府及相關(guan) 部門磋商、協調、釋法說理,推動協商形成和解意向。岩某永等與(yu) 某縣人民政府依據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建築成本鑒定報告,就自行拆除的建(構)築物建設成本補償(chang) 達成和解協議。

  某縣檢察院向縣自然資源局、某鎮人民政府製發檢察建議,建議堅持執法為(wei) 民,全麵提升執法質量。投資管理公司及時兌(dui) 現了補償(chang) 款,岩某永等全心投入茶廠經營。

  【典型意義(yi) 】

  檢察機關(guan) 在履行行政檢察監督職責中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wei) 存在正當合理的信賴利益,要求予以保護的,應依法予以支持。檢察機關(guan) 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社會(hui) 穩定大局、推動行政爭(zheng) 議訴源治理與(yu) 加強基層社會(hui) 治理相結合,有效、及時、穩妥化解爭(zheng) 議。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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