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時政

加強技術治理 保障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權益

發布時間:2022-10-26 10:50:00來源: 科技日報

  ◎薑鵬飛

  近年來,以互聯網平台經濟為(wei) 代表的新業(ye) 態蓬勃發展,聚集了網約配送員、網約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就業(ye) 群體(ti) 。作為(wei) 大數據等底層技術驅動產(chan) 生的平台化、靈活化的就業(ye) 模式,這些新就業(ye) 形態優(you) 化了人力資源配置模式,賦予勞動者更多的就業(ye) 機會(hui) 與(yu) 工作資源,在“穩就業(ye) ”中發揮了重要的“蓄水池”作用,但這些新就業(ye) 形態組織方式的靈活性對保障勞動者的權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這些新就業(ye) 形態中,算法是平台技術的底層邏輯,數據是貫穿勞動過程的關(guan) 鍵要素。因此,加強對平台的算法和數據的治理是保障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益的關(guan) 鍵著力點,應麵向技術問題加強問責製度建設,依托新技術提升治理能力,推進新就業(ye) 形態的協同治理,強化技術治理中的理念引領和文化建設,合力保障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者的合法權益。

  加快構築新就業(ye) 形態治理框架

  我國已出台相關(guan) 法律法規來落實平台在新就業(ye) 形態中的技術安全主體(ti) 責任和勞動管理主體(ti) 責任,急需根據新就業(ye) 形態的技術背景加快構築以算法問責為(wei) 核心的外部治理框架,統籌發揮事前約定、事中監督、事後追責的作用。當前麵臨(lin) 的主要任務包括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以技術為(wei) 治理對象,解決(jue) 因技術引發的勞動者權益缺失問題;二是以技術治理為(wei) 手段,通過提升技術治理能力來推進新就業(ye) 形態可持續發展。

  第一,要加強麵向平台的技術和數據的治理,以結果為(wei) 導向進行問責,依托過程管理防範風險。在數據使用方麵,要明確平台獲取、應用數據的權限,關(guan) 注用戶注冊(ce) 等重點環節的數據安全,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規避數據濫用帶來的係統性風險。在算法治理方麵,加強對平台算法的分級分類安全管理。在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管理、獎懲等運用算法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度的重要環節中,要打開“算法黑箱”,適度提升算法透明度與(yu) 可解釋性。在不涉及算法底層邏輯和商業(ye) 機密的前提下,相關(guan) 部門要與(yu) 平台建立數據接口,實現對新就業(ye) 形態的技術風險的動態識別和預警。

  第二,要加強專(zhuan) 業(ye) 人才隊伍建設和技術支撐,構建可解釋、隱私保護、公平性魯棒性兼顧的監督平台,提升對新就業(ye) 形態的治理能力。基於(yu) 大數據及算法,建立健全算法機理審核、科技倫(lun) 理審查、勞動安全評估監測、應急處置等方麵的管理製度和技術措施,加強“以數據研判數據”“以算法治理算法”的敏捷治理。

  推進多主體(ti) 協同治理和監督作用

  新就業(ye) 形態平台化的組織方式、靈活化的用工模式與(yu) 傳(chuan) 統勞動關(guan) 係存在差異,由此引發的新問題需要工會(hui) 、企業(ye) 、社會(hui) 組織等多元主體(ti) 協同治理。除了製度,還需要發揮工會(hui) 及社會(hui) 組織的監督作用。

  第一,要依托各級工會(hui) 創新與(yu) 平台的集體(ti) 協商機製。首先,支持平台企業(ye) 建立工會(hui) 組織,積極吸納新就業(ye) 形態從(cong) 業(ye) 者加入工會(hui) ,鼓勵從(cong) 業(ye) 者參與(yu) 平台管理規範與(yu) 算法規則製定。其次,工會(hui) 要加強對勞動者的數字化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的數字素養(yang) ,增強勞動者的維權能力。再次,工會(hui) 要構建以大數據等新興(xing) 技術為(wei) 基礎、以算法優(you) 化和算法監督為(wei) 重點的數智化維權服務平台,倡導依托便捷化、可視化的糾紛解決(jue) 途徑協同推進新就業(ye) 形態中的技術安全與(yu) 勞動安全。

  第二,要依托行業(ye) 協會(hui) 等社會(hui) 組織探索建立與(yu) 新就業(ye) 形態發展相適應的監管模式和容錯糾錯機製。積極探索公眾(zhong) 、行業(ye) 協會(hui) 和第三方專(zhuan) 業(ye) 機構共同參與(yu) 的社會(hui) 監督機製,鼓勵行業(ye) 協會(hui) 牽頭推動行業(ye) 自律,建立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平台監督管理體(ti) 係,完善行業(ye) 準則和自律公約,督促、指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完善服務規範,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算法評估,從(cong) 而規範平台的規則製定、數據使用和相關(guan) 行為(wei) 。

  加強理念引領和文化建設

  平台企業(ye) 在新就業(ye) 形態的勞動關(guan) 係中承擔主體(ti) 責任,平台秉持的技術理念、營造的技術文化、對技術規製的堅守是構建新就業(ye) 形態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重要保障。

  第一,平台企業(ye) 應加強技術文化建設,堅持“人—技”和諧的價(jia) 值規範,構建“負責任”的算法。根據《關(guan) 於(yu) 加強科技倫(lun) 理治理的意見》,平台要賦予勞動者對領域算法應用更多知情權、參與(yu) 權、異議權和解釋權,防範算法對人的主體(ti) 價(jia) 值、科技倫(lun) 理、公共規範價(jia) 值的侵蝕,提升勞動者對平台的“技術信任”。

  第二,平台企業(ye) 要加強對勞動者的人文關(guan) 懷,構建“有溫度”的算法。在保持技術工具客觀性、中立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技術對勞動者的積極價(jia) 值。一方麵要依托平台場景創新,構建和諧工作氛圍;另一方麵要充分挖掘算法技術對勞動者身心健康與(yu) 技能提升方麵的綜合作用,增強勞動者對平台的歸屬感、認同感。

  總之,加強新就業(ye) 形態中的技術治理,保障從(cong) 業(ye) 者權益需要法律法規的外部製約、平台的自我約束和社會(hui) 多元主體(ti) 的共同參與(yu) 。新就業(ye) 形態的技術治理是一個(ge) 係統工程,需要結合算法治理、數據治理和勞動力市場治理協同推進,使基於(yu) 技術控製的“權力算法”向基於(yu) 勞動者能動性的“行動算法”加速轉變,切實保障從(cong) 業(ye) 者權益,推動新就業(ye) 形態規範化、高質量發展。(作者係北京聯合大學副教授)

(責編:李雨潼)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