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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記錄“立功”,助力打贏確認勞動關係官司

發布時間:2022-12-09 09:21:00來源: 工人日報

  在北京做快遞員的張強,由於(yu) 未與(yu)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采用靈活就業(ye) 的形式自行繳納社保。幹了半年多時間,他不幸在工作中猝死。

  此後,張強家屬找其單位索要工傷(shang) 賠償(chang) 時,該單位認為(wei) 其與(yu) 張強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an) 係,不應該承擔工傷(shang) 賠償(chang) 責任。好在家屬手中有張強與(yu) 單位的微信聊天記錄這一關(guan) 鍵證據,經過一裁兩(liang) 審,最終打贏了確認勞動關(guan) 係官司,為(wei) 最終成功維權打下了堅實基礎。

  仲裁裁決(jue) 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

  2020年10月,張強到北京一家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擔任快遞員,使用自己的快遞車輛負責北京西城區百萬(wan) 莊片區的配送工作。張強的勞動報酬為(wei) 按件計薪,剛開始工作時為(wei) 10元一單,11月起為(wei) 11元一單,此外負責推銷延保(延長保修)業(ye) 務,一單為(wei) 35元。

  運輸公司係京東(dong) 公司的大件商品物流承運商,負責大件商品的運輸、上門配送等服務。不幸的是,2021年5月,張強在工作過程中猝死。

  原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部發布的《關(guan) 於(yu) 確立勞動關(guan) 係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確定了事實勞動關(guan) 係認定的三要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ti) 資格;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各項勞動規章製度適用於(yu) 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cong) 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e) 務的組成部分。

  根據張強與(yu) 運輸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張強家屬認為(wei) ,張強與(yu) 運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guan) 係。因此,張強家屬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西城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確認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間張強與(yu) 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guan) 係。

  2021年8月,西城區仲裁委作出仲裁裁決(jue) ,確認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間運輸公司與(yu) 張強存在勞動關(guan) 係。此後,運輸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微信聊天記錄成關(guan) 鍵證據

  庭審中,張強家屬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關(guan) 於(yu) 工資支付,運輸公司有按天進行支付的記錄,也有間隔數天支付的記錄。運輸公司表示,其與(yu) 張強並未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hui) 保險、勞動保護等進行約定。公司雖曾向張強支付工資,但屬於(yu) 不定期支付勞動報酬,不屬於(yu) 勞動關(guan) 係中定期支付的條件。而且根據張強與(yu) 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勞動報酬支付時間、金額等可以看出張強生前所得報酬來源於(yu) 其向客戶推銷延保收取的提成與(yu) 公司向其發放的走件費提成等。

  聊天記錄顯示,李某曾要求張強注冊(ce) 京東(dong) 物流操作平台,並使用該軟件開展配送工作,但運輸公司表示,張強係按照京東(dong) 公司的要求使用軟件進行配送,並非運輸公司的要求。

  張強患突發性耳聾後,曾多次向李某告知病情,表示向單位請假,但運輸公司表示,張強並非請假,隻是通知不去單位。

  李某曾在含有張強的微信群裏發布“所有人都要做到送一單妥一單,當場要好評,避免差評,自營單多推銷增收延保”“明天開始,現場好評當天低於(yu) 10%每天處罰300元,現場好評低於(yu) 15%每天處罰200元”等內(nei) 容,但運輸公司表示,其單位的薪酬獎懲及考勤製度隻適用於(yu) 正式員工,而不包括張強。

  運輸公司還認為(wei) ,張強每日到公司取件、交件、結算,是為(wei) 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並非其對張強進行用工管理。張強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攬件、送件,自擔經營風險,與(yu) 運輸公司之間未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cong) 屬關(guan) 係。因此,雙方不屬於(yu) 勞動關(guan) 係。

  最終打贏確認勞動關(guan) 係官司

  法院審理認為(wei) ,張強與(yu) 運輸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guan) 係的主體(ti) 資格;通過張強家屬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如張強出勤情況及運輸公司對張強送貨的要求、用語要求、開會(hui) 要求等,並設置相應處罰措施等,可以看出運輸公司對張強進行勞動管理,張強從(cong) 事運輸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運輸公司辯稱單位的薪酬獎懲及考勤製度不適用於(yu) 張強,但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不予采信;運輸公司為(wei) 京東(dong) 的大件商品物流承運商,張強在工作過程中穿京東(dong) 公司工服,從(cong) 事的業(ye) 務亦為(wei) 運輸公司的業(ye) 務組成部分。

  因此,該院作出一審判決(jue) ,確認運輸公司與(yu) 張強存在勞動關(guan) 係,駁回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運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張強為(wei) 化名)

  楊召奎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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