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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機構教師猥褻兒童被“終身禁業”,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

發布時間:2023-02-03 09:44: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王鍾的

  據媒體(ti) 報道,薑某某在擔任某培訓機構聘任的鋼琴專(zhuan) 業(ye) 教師期間,對多名女童實施猥褻(xie) 。2023年1月,經上海浦東(dong) 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薑某某因犯猥褻(xie) 兒(er) 童罪,獲判有期徒刑十年九個(ge) 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同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guan) 意見,對被告人宣告終身從(cong) 業(ye) 禁止。

  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落實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的意見》正式實施。當天,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就作出了全國首例終身禁業(ye) 判決(jue) 。目前,該意見實施不到3個(ge) 月,多個(ge) 地方已陸續判決(jue) 終身禁業(ye) “第一案”。例如,1月31日,寧夏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對先後侵害15名未成年女學生的教師判刑13年,同時禁止其終身從(cong) 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成為(wei) 寧夏首例終身禁業(ye) 案。

  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一經實施就迅速落實,在各地案件判決(jue) 中普遍適用,既說明落實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的必要性與(yu) 迫切性,也顯示出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防護網越織越密。

  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從(cong) 醞釀、提出、實施到充分落實,並非一蹴而就的。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提出了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2017年,北京市海澱法院審理了北京市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判處“從(cong) 業(ye) 禁止”的案件。近年來,多地都出現從(cong) 業(ye) 禁止的案例。《關(guan) 於(yu) 落實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的意見》的實施,則進一步將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化、規範化、具體(ti) 化,具有普遍適用意義(yi) 。

  例如,對於(yu) 人們(men) 關(guan) 心的從(cong) 業(ye) 禁止對象的問題,《關(guan) 於(yu) 落實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的意見》明確“教職員工”是指在學校、幼兒(er) 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guan) 工作人員。換言之,不管是在學校、幼兒(er) 園,還是在校外培訓機構,任何可能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員,都屬於(yu) 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規製的對象。

  上海浦東(dong) 近期宣判的這起案件,實施犯罪的就是培訓機構聘任的鋼琴專(zhuan) 業(ye) 教師。類似從(cong) 事教學培訓工作的人員,並不是學校裏的專(zhuan) 職教師,甚至可能沒有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但是,既然他們(men) 被尊稱為(wei) “老師”,實際上也從(cong) 事著教育、陪伴未成年人成長的工作,就必須遵循和教師一樣的職業(ye) 道德,同時,社會(hui) 也對他們(men) 提出更高的行為(wei) 標準。對於(yu) 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shang) 害等違法犯罪劣跡的人員,必須禁止其從(cong) 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當然,實施更嚴(yan) 格細致的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有賴於(yu) 全麵完整的落實。相比學校和幼兒(er) 園,校外培訓機構的人員構成無疑更加複雜,管理也相對鬆散,防止“漏網之魚”混入教職員工隊伍,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帶來威脅,是落實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的重要一環。

  對於(yu) 校外培訓機構來說,今後在招聘錄用工作人員時,要完善背景調查,例如要求應聘者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有關(guan) 部門也要為(wei) 校外培訓機構查詢工作人員背景材料提供便利,貫徹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製度,防止已被從(cong) 業(ye) 禁止的人員“卷土重來”。

  現實中,一些從(cong) 事興(xing) 趣特長輔導、校外培訓的人員,甚至根本不依托培訓機構,屬於(yu) 自主運營的“個(ge) 體(ti) 戶”。防止受到從(cong) 業(ye) 禁止約束的人員從(cong) 事此類培訓教育,要發揮社區管理和社會(hui) 監督的力量。對於(yu) 接受過刑罰並受到從(cong) 業(ye) 禁止的人員,社區要了解其動態,阻止其從(cong) 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社會(hui) 監督力量也要充分激活,鼓勵對違反從(cong) 業(ye) 禁止情況的舉(ju) 報,防止劣跡人員改頭換麵繼續為(wei) 非作歹。

  落實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不僅(jin) 能有效防止有犯罪前科者混進教職員工隊伍,繼續對未成年人造成危害,也能對犯罪形成震懾,強化教育工作者的職業(ye) 道德和守法底線。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隨著從(cong) 業(ye) 禁止製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嗬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律防線必將更加牢固。(王鍾的)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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