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網絡消費沒有後顧之憂——最高法發布網絡消費典型案例
光明日報記者 靳昊 光明日報通訊員 童文琦
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成為(wei) 社會(hui) 大眾(zhong) 的基本消費方式之一。與(yu) 此同時,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也“水漲船高”。據了解,近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9.9萬(wan) 件、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3萬(wan) 件,此外人民法院還審結了大量涉及產(chan) 品責任、租賃合同、旅遊合同等涉網絡消費案件。
為(wei) 提振消費信心,讓人民群眾(zhong) “沒有後顧之憂敢消費”,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網絡消費典型案例,為(wei) 依法規範網絡消費健康發展提供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表示,此次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網絡充值、在線旅遊預訂服務、限時免單促銷、二手商品交易、在線租賃、平台經營者責任、網絡食品安全等問題,主要有三方麵特點:一是持續優(you) 化網絡消費環境,不斷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二是引導電商主體(ti) 規範經營,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三是明確權利行使邊界和責任範圍,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引領作用。
花錢壓製負麵搜索內(nei) 容的約定違法
【基本案情】原告某文化傳(chuan) 播公司為(wei) 一家新能源電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優(you) 化及線上傳(chuan) 播服務。被告某信息技術公司與(yu) 原告於(yu) 2020年11月簽訂委托合同,其中“軟文優(you) 化”服務項目中的“負麵壓製”條款約定:被告對某新能源電池品牌方指定的關(guan) 鍵詞搜索引擎優(you) 化,實現某搜索引擎前5頁無明顯關(guan) 於(yu) 該品牌的負麵內(nei) 容,以及負麵壓製期為(wei) 30天等。後原告以被告未按約完成服務為(wei) 由請求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wei) ,“負麵壓製”的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實質是掩飾了部分公眾(zhong) 本可以獲取的信息,影響公眾(zhong) 的客觀和全麵認知。該行為(wei) 損害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競爭(zheng) 秩序,也擾亂(luan) 了互聯網空間管理秩序。“負麵壓製”條款具有違法性,應認定為(wei) 無效。
【典型意義(yi) 】互聯網時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來源以及流量分發渠道,搜索結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負麵內(nei) 容壓製”通過算法技術等手段人為(wei) 幹預搜索結果排名,以實現正麵前置、負麵後置,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破壞公平有序市場競爭(zheng) 秩序。本案裁判對於(yu) 維護網絡消費者知情權及互聯網空間公共秩序具有積極意義(yi) 。
商家因“差評”公布消費者信息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張某等人因不滿被告某商家的“劇本殺”遊戲服務,上網發布“差評”。該商家在微信公眾(zhong) 號發布與(yu) 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遊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像片段、微信個(ge) 人賬號信息,還稱“可向公眾(zhong) 提供全程監控錄像”。張某等人認為(wei) 商家侵害其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權益,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chang) 精神損失等。
法院認為(wei) ,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包間內(nei) 的活動具有私密性,商家為(wei) 了澄清“差評”通過微信公眾(zhong) 號公開消費者包間內(nei) 監控錄像並稱可提供全程錄像,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商家未經張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個(ge) 人賬號信息,侵害了張某等人的個(ge) 人信息權益。
【典型意義(yi) 】評價(jia) 機製在網絡消費領域中的作用日益明顯,消費者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應予保護。經營者公開回應消費者“差評”時,應注意不得侵犯消費者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權益。本案裁判厘清了經營者澄清消費者“差評”時的行為(wei) 邊界,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為(wei) 網絡消費信用評價(jia) 機製的有序運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不支持售後維權”的霸王條款無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張某在某網絡交易平台向吳某購買(mai) 二手女款包,價(jia) 款14000元。張某拿到商品後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發現該包並非正品,於(yu) 是將該包寄回給吳某。張某要求退款未果,於(yu) 是向法院起訴。吳某表示,交易是貨到付款,買(mai) 家付款表明已認可商品質量,且平台《用戶行為(wei) 規範》明確:“交易成功後,不支持售後維權”,故不同意退貨退款。
法院認為(wei) ,平台《用戶行為(wei) 規範》關(guan) 於(yu) “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後維權”的內(nei) 容,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為(wei) 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yu) 對方協商的條款,屬格式條款。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經營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權利,應認定為(wei) 無效。
【典型意義(yi) 】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其優(you) 勢地位,製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本案裁判通過對網絡消費格式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於(yu) 不合理地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作出否定性評價(jia)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健康、清朗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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