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保胎遭辭退,生育權利保護的“低預期”需要改變了
作者:朱昌俊
3月14日,36歲的丁女士委托律師提起了勞動仲裁。兩(liang) 周前,她向公司請假保胎,被以不符合規定為(wei) 由駁回。在她提出質疑後,公司人力部門以曠工為(wei) 由向她發出《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shu) 》,之後將她從(cong) 公司所有的網絡群組中踢出。丁女士稱,因為(wei) 高齡受孕,懷孕期間陸續出現過先兆流產(chan) 、妊娠高血壓等情況,被醫生判定為(wei) 高危妊娠監督對象。涉事公司工作人員則回應稱,人力部門反饋丁女士曠工違反公司規定,解除勞動關(guan) 係並非針對懷孕女性。
丁女士的遭遇,實際上相當普遍。在網絡上稍稍檢索,就能發現有很多“保胎單位不批假是違法嗎”之類的谘詢和疑問,在此前的公開報道中也有相似案例。乃至於(yu) 用人單位辭退懷孕女職工的由頭——曠工,也不是第一次出現。
單純從(cong) 法律條文來看,“女子請假保胎被拒後遭辭退”的定性似乎並無多少爭(zheng) 議。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yu) 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但是,類似的情況在現實中依然時有發生,其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首先應該看到,有此遭遇的女性勞動者能夠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可能並不多。像一些女性職工在妊娠期出現需要“長時間”休息的情況,可能第一選擇就是默認辭職,而不是寄望於(yu) 企業(ye) 批準休長假。這背後與(yu) 長期以來社會(hui) 對職場女性權益保障的低預期有關(guan) 。相應的,這種較普遍的想法,可能也進一步助長了一些用人單位苛刻且有違法之嫌的操作。事實上,包括這起事件在內(nei) ,公開報道中的類似案例,一般隻有涉及知名企業(ye) ,才能引發輿論的足夠關(guan) 注。
也就是說,要更好地保障女性職工的勞動權益,當前社會(hui) 對於(yu) 職場女性權益的認知水平和權益保障氛圍,都需要進一步提升,這也要求社會(hui) 更加正視生育權利。在過去很長時間裏,生育權利都遭遇了種種忽視甚至“汙名化”,這正是相當一部分懷孕女性遭遇職場歧視的一個(ge) 重要現實背景。現在,隨著人口發展形勢的變化和生育政策的調整,保護生育權利的社會(hui) 認知也在發生明顯變化,企業(ye) 理應與(yu) 時俱進。
比如,去年衛健委等多部門發布的《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明確指出,持續開展就業(ye) 性別歧視約談工作,依法查處侵權行為(wei) ;督促用人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對孕產(chan) 期、哺乳期女職工關(guan) 於(yu) 工作時間、工資待遇、勞動強度等方麵的特殊勞動保護;加強監管執法,健全司法救濟機製,探索開展婦女平等就業(ye) 權益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維護婦女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權益;強化工會(hui) 勞動法律監督,推動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這些都對社會(hui) 的女性勞動者權益保護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當然,對於(yu) 懷孕女性職場權益的嗬護,背後也涉及社會(hui) 生育成本的分擔。在規範企業(ye) 用工權益保護的同時,如何在政府、企業(ye) 、個(ge) 人之間構建更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擔機製,也顯得越來越重要。事實上,上述意見中也明確強調,要結合實際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擔機製,明確相關(guan) 各方責任,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障職工假期待遇;建立對依法保障職工生育權益用人單位激勵機製。這些配套的措施和機製越完善,企業(ye) 在保障職工生育權益上的積極性或也就越強。
一句話,要更有效杜絕孕婦在職場遭受的不公對待,讓她們(men) 免於(yu) 對生育權利保障不確定性的擔心和焦慮,需要勞動行政部門、企業(ye) 以及生育成本分擔機製的完善等多個(ge) 方麵的積極協同與(yu) 配合。(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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