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迎難而上
規範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穩健發展的基石。中國銀保監會(hui) 2020年在深入分析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公司治理現狀和問題的基礎上,製定發布了《健全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近日,據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3年來,銀保監會(hui) 聚焦大股東(dong) 操縱、內(nei) 部人控製等突出亂(luan) 象,按照標本兼治、分類施策、統籌推進的原則,深入開展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
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相關(guan) 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還有哪些難點亟待突破?對此經濟日報記者進行了采訪。
迎難而上啃“硬骨頭”
金融機構作為(wei) 市場微觀主體(ti) ,通過公司治理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以期實現自身的經營目標。在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過程中,總會(hui) 涉及到股權、股東(dong) 等多個(ge) 重要主體(ti) ,而股權管理既是難啃的“硬骨頭”,也是盤活金融資產(chan) 的支撐點。
近年來,個(ge) 別中小銀行由於(yu) 公司治理失靈,使得大股東(dong) 或實際控製人逃避監管,長期違規控製甚至變相掏空金融機構,對我國金融市場穩定造成嚴(yan) 重影響。
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詳細複盤了包商銀行信用風險的來龍去脈。問題股東(dong) 和問題實際控製人刻意規避、架空公司治理。包商銀行接管組有關(guan) 人士表示,包商銀行因出現嚴(yan) 重信用風險,被人民銀行、銀保監會(hui) 聯合接管。這是中國金融發展史上的一個(ge) 重大事件,其中反映出的公司治理失敗的慘痛教訓值得警醒。此外,去年河南、安徽5家村鎮銀行受不法股東(dong) 操控,涉嫌嚴(yan) 重違法。
“從(cong) 以往案例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股權結構複雜,內(nei) 部管理製度不夠健全,出現違規關(guan) 聯交易,中小股東(dong) 權益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到位,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和抗風險能力弱等。從(cong) 源頭上防範化解這些風險,就是要加強金融監管,推動金融機構加快完善公司治理。”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表示。
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股權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權結構和股東(dong) 行為(wei) 深刻影響著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有效性。而股權結構混亂(luan) 、股東(dong) 行為(wei) 失範、違規關(guan) 聯交易猖獗,是近年來中小銀行保險機構經營亂(luan) 象叢(cong) 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設良好的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公司治理,必須毫不手軟地整治股東(dong) 行為(wei) 、股權結構和關(guan) 聯交易等方麵的市場亂(luan) 象。
據介紹,銀保監會(hui) 采取的相關(guan) 舉(ju) 措包括:一是嚴(yan) 把股東(dong) 資質關(guan) 。加強股東(dong) 資質的穿透審查,依法規範非金融企業(ye) 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築牢產(chan) 業(ye) 資本和中小銀行保險機構之間的“防火牆”,同時堅決(jue) 將不合格投資者擋在門外,將違法違規股東(dong) 清理出機構。據悉,3年來,已清退違法違規股東(dong) 3600多個(ge) ,轉出違規股權270億(yi) 股。二是嚴(yan) 查違法違規行為(wei) 。重點懲治股權代持、虛假出資以及通過違法違規關(guan) 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突出問題,有力查處了一些不法股東(dong) 通過隱秘手段違規入股控製中小銀行保險機構。3年來,已對近4000名違法違規股東(dong) 權利進行了限製,分五批次向社會(hui) 公開124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dong) 名單。對700人次銀行保險機構責任人員采取警告、罰款、取消任職資格、禁止從(cong) 業(ye) 等處罰措施,責令機構內(nei) 部問責6000多人次。三是優(you) 化股權結構,積極支持中小銀行保險機構補充資本。在2家高風險城商行合並組建四川銀行過程中,新引入國有、民營企業(ye) 各類股東(dong) 20餘(yu) 家。為(wei) 促進中小銀行補充資本,監管部門還會(hui) 同財政部門,3年累計支持20個(ge) 省(區)發行5500億(yi) 元地方政府專(zhuan) 項債(zhai) ,補充600餘(yu) 家中小銀行資本。
中國郵政儲(chu) 蓄銀行研究員婁飛鵬表示,中小銀行出現風險問題,其中一個(ge) 重要因素是公司治理不健全,大股東(dong) 利用自己控股地位把銀行作為(wei) 提款機。通過完善公司治理,不僅(jin) 有助於(yu) 中小銀行充實資本,也有助於(yu) 通過有效的公司治理推進中小銀行穩健發展,最終實現自身高質量發展和服務實體(ti) 經濟高質量發展有機統一。
提升治理主體(ti) 履職質效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和高管層規範履職,有利於(yu) 優(you) 化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實際中,個(ge) 別中小銀行機構存在董事不敢、不能、不願履職,監事會(hui) 監督功能發揮不足、高管層履職越位、缺位、錯位等問題。“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提出,要著力加強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履職行為(wei) 規範,提升董事會(hui) 的獨立性和專(zhuan) 業(ye) 性,明確和落實高管層職責,研究做實監事會(hui) 功能。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治理主體(ti) 履職能力高低直接決(jue) 定著公司治理成敗,提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高管層及其成員的履職水平,是三年行動方案的一個(ge) 重要著力點。
據介紹,銀保監會(hui) 出台了一係列製度規定,嚴(yan) 格禁止大股東(dong) 和內(nei) 部人違規幹預控製董事會(hui) ,如:同一股東(dong) 及其關(guan) 聯方提名的董事占比不超過三分之一;明確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不得違規幹預董事高管選聘、考核和薪酬,嚴(yan) 禁股東(dong) 直接插手信貸審批和財務決(jue) 策;要求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對公司的全體(ti) 股東(dong) 負責,公平對待所有股東(dong) ,而不是僅(jin) 僅(jin) 對派出股東(dong) 負責。3年來,一批違規幹預董事會(hui) 決(jue) 策的控股股東(dong) 被嚴(yan) 肅查處。
在健全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和高管層的運作機製方麵,通過改進董事提名和選任機製,推廣累積投票製,擴大股權董事和獨立董事的選聘範圍,探索改變目前部分董事受大股東(dong) 或內(nei) 部人控製的情況。
業(ye) 內(nei) 專(zhuan) 家表示,獨董不能淪為(wei) 公司治理的“花瓶”,而是要切實履行職責所在。根據監管要求,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獨立董事製度,獨立董事占比原則上不低於(yu) 三分之一,已經提名非獨立董事的股東(dong) 及其關(guan) 聯方不得再提名獨立董事,董事會(hui) 審計、提名、薪酬、關(guan) 聯交易控製委員會(hui) 要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為(wei) 強化獨立董事履職保障,監管部門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及時完整地向獨立董事提供參與(yu) 決(jue) 策的必要信息,並為(wei) 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
據介紹,3年來,銀行業(ye) 保險業(ye) 獨立董事的履職能力、履職意識和履職保障不斷增強,在董事會(hui) 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周茂華認為(wei) ,獨董機製主要是為(wei) 解決(jue) 內(nei) 部人控製問題,規範公司治理而引入的。獨董代表全體(ti) 股東(dong) 對公司經理層行使監督權,以保護中小股東(dong) 權益;同時,獨董一般由公眾(zhong) 人物擔任,有助於(yu) 提升公司市場形象,增強市場信心,提升融資能力等。
對於(yu) 如何聚焦中小銀行機構的“關(guan) 鍵少數”,選優(you) 配齊機構“一把手”,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wei) ,中小銀行應普遍開展市場化選聘,引入從(cong) 業(ye) 經驗豐(feng) 富、專(zhuan) 業(ye) 水平較高的資深人士擔任董事長、行長。地方黨(dang) 委、政府提名中小銀行高管人選,應把從(cong) 業(ye) 經曆、專(zhuan) 業(ye) 素質放在第一位,切勿讓缺乏金融從(cong) 業(ye) 經驗的人員在中小銀行任職。監管部門應用好任職資格核準等製度,對中小銀行高管特別是“一把手”人選進行嚴(yan) 格把關(guan) 。
形成監管合力防範風險
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切實防範化解風險,在完善監管製度的同時,還要與(yu) 外部監督協作形成監管合力。據悉,銀保監會(hui) 將風控體(ti) 係的穩健性納入公司治理評估,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健全與(yu) 組織架構、業(ye) 務規模和交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麵風險管理體(ti) 係。2020年至2022年,推動累計處置不良資產(chan) 9.2萬(wan) 億(yi) 元。同時,推動完善內(nei) 部控製機製,要求在關(guan) 鍵崗位、核心業(ye) 務、授權管理等重點領域強化內(nei) 部控製,完善內(nei) 部審計工作體(ti) 製機製。
“全麵加強風險管理,主要是金融機構風控能力提升,既是金融機構本職工作、生命線,也是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穩定運行和金融安全的內(nei) 在要求。”周茂華表示,金融本身就是從(cong) 事風險管理工作,提升風控能力就是金融生存與(yu) 發展之道;金融機構提升風控能力,有助於(yu) 防範化解潛在風險,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風險的底線。
推進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建立健全一係列規章製度和評估辦法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抓手。3年來,銀保監會(hui) 穩步推進銀監法、商業(ye) 銀行法等法律修訂,不斷夯實公司治理監管的上位法基礎;出台《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作為(wei) 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共同遵循的綱領性公司治理監管製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評估機製。據介紹,三年行動方案發布以來,銀保監會(hui) 先後兩(liang) 次對1800家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公司治理全麵評估。目前,前期評估發現問題整改率已達到83.7%。
監管部門還通過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托公司治理監管信息平台匯聚了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公司治理基礎數據,目前已實現對公司治理評估工作的全流程線上化管理。
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ye) 協會(hui) 黨(dang) 委書(shu) 記許澤瑋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需要信息化智能化的支撐,信息化智能化係統可以使機構內(nei) 部信息透明化,消除信息孤島,有利於(yu) 監管部門實現對銀行保險機構股權和關(guan) 聯交易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結合大數據、雲(yun) 計算等技術方式,快速實現監管數據對比分析和風險預警。
“經過3年努力,監管部門已從(cong) 機製建設、監管手段等方麵逐步構建起監管規則體(ti) 係,為(wei) 銀行業(ye) 保險業(ye) 公司治理改革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指引和遵循。”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推動外部監管與(yu) 上級黨(dang) 委巡視、外部審計等方麵協作,積極提升內(nei) 外部監督合力。建立監管、內(nei) 審、外審三方會(hui) 談機製,視情指定部分審計項目由外審機構實施,推動機構定期更換外審機構。協同公安、法院,綜合清理違法違規股東(dong) ,打擊違法犯罪行為(wei) 。
防範化解風險是金融業(ye) 永恒的主題。銀保監會(hui) 有關(guan) 負責人表示,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建設沒有盡頭,加強和改進公司治理監管永遠在路上。監管部門將持續強化公司治理監管,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牢牢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風險底線。(王寶會(h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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