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發文: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體(ti) 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從(cong) 財務管理體(ti) 製、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麵作出規定,旨在全麵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提升行業(ye) 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學生、家長、從(cong) 業(ye) 人員等利益相關(guan) 方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麵規範要求。一是資金籌集方麵,明確了舉(ju) 辦者的出資義(yi) 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培訓機構。二是資金營運方麵,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yu) 培訓業(ye) 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jue) 策製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三是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管理方麵,強調要維護資產(chan) 安全與(yu) 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zhai) 務風險預警機製。四是收益分配方麵,明確了培訓機構淨資產(chan) (利潤)的使用與(yu) 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ju) 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五是財務清算方麵,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ti) 、剩餘(yu) 財產(chan) 清償(chang) 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chang) 應退學生培訓費。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