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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手機、恢複聊天記錄……用人單位對待員工個人信息勿任性

發布時間:2023-04-06 10:04:00來源: 工人日報

  有公司例會(hui) 上以“找內(nei) 奸”為(wei) 由突查員工手機,有公司擅自恢複員工辦公電腦已刪除聊天記錄——

  用人單位對待員工個(ge) 人信息勿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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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查看勞動者的微信聊天記錄?用人單位基於(yu) 用工管理權對勞動者個(ge) 人信息進行收集處理的行為(wei) 邊界在哪?勞動者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麽(me) 辦?

  “我隻是正常上個(ge) 班,竟然說我泄露公司機密,要求查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訊錄,不讓查就辭退。”今年3月,在湖北武漢一家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讓其氣憤的事。

  3月7日,公司在例會(hui) 上以“找內(nei) 奸”為(wei) 由,提出要查看員工手機,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組織架構和人員信息。迫於(yu) 無奈,員工們(men) 接受了檢查,但沒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機。這次林女士拒絕配合,公司卻以此認為(wei) 林女士就是“內(nei) 奸”,強行將其辭退,並拒絕給予賠償(chang) 。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查看勞動者的微信聊天記錄?用人單位基於(yu) 用工管理權對勞動者個(ge) 人信息進行收集處理的行為(wei) 邊界在哪?勞動者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麽(me) 辦?

  不讓查手機違反了規章製度?

  林女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2021年6月,她入職該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職期間並不存在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行為(wei) 。

  公司出具的員工辭退通知書(shu) 上卻稱,林女士嚴(yan) 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及嚴(yan) 重失職,達不到公司的崗位要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且無須支付勞動補償(chang) 金。

  “不讓查手機屬於(yu) 違反規章製度?”林女士對此不解。她表示,公司不僅(jin) 拒絕支付勞動補償(chang) 金,還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績效工資,甚至在將其趕出辦公區域時,強行檢查其私人背包。

  吉林正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認為(wei) ,用人單位檢查勞動者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的做法,侵犯了勞動者的個(ge) 人信息權、隱私權、人格尊嚴(yan) 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隱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這一權益。”熊星星說,勞動者手機裏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訊錄屬於(yu) 個(ge) 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用人單位無權查看,也無權檢查私人背包。如果林女士的績效考核不存在問題,公司也無權克扣其績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的重大過失和泄露機密,僅(jin) 因為(wei) 勞動者不配合查看手機微信而將其辭退,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chang) 金。”熊星星還強調,用人單位未經同意收集的員工個(ge) 人微信聊天記錄,不應當作為(wei) 法律證據被采信。

  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請勞動仲裁。

  擅自恢複勞動者已刪除聊天記錄被判違法

  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則涉及侵犯員工個(ge) 人信息的勞動爭(zheng) 議案件。

  馬某與(yu) 一家環保公司已連續兩(liang) 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前,該環保公司以馬某嚴(yan) 重違反規章製度為(wei) 由,決(jue) 定不續合同。

  馬某認為(wei) ,自己不存在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行為(wei) ,公司不續簽的行為(wei) 屬於(yu)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chang) 金。

  公司稱,馬某存在偽(wei) 造病假、騙取休假等違紀行為(wei) ,違反了公司獎懲製度規定。證據來源於(yu) 馬某與(yu) 公司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而這些聊天記錄是通過恢複馬某工作電腦上已刪除的數據得來的。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法官助理王琳琳表示,知情同意是用人單位信息處理的合法性基礎,非必需信息處理需另獲勞動者明示同意,勞動者也享有撤回同意的自決(jue) 權。用人單位收集處理員工信息的目的應明確、合理,且與(yu) 用工管理直接相關(guan) 。例如,用人單位在公車上安裝GPS定位係統、在辦公場所安裝視頻監控等行為(wei) ,若出於(yu) 防止公車私用或為(wei) 了公私財物安全,則具有正當性。但上述行為(wei) 若出於(yu) 窺探勞動者隱私、為(wei) 日後可能出現的訴訟廣泛收集證據材料的目的,則超出正常工作需要,嚴(yan) 重侵害了勞動者個(ge) 人信息甚至隱私的邊界,用人單位由此收集到的證據材料也不應被法院采信。

  “本案中,該環保公司獲取馬某私人聊天記錄的行為(wei) ,一方麵是為(wei) 了對馬某進行處分而收集的個(ge) 人私密信息,另一方麵是為(wei) 了贏得訴訟而收集的證據材料,均超越了勞動合同涵蓋的概括授權範圍,侵害了馬某享有的個(ge) 人信息權益。”王琳琳分析道。

  最終,北京二中院作出生效判決(jue) 認為(wei) ,該公司擅自恢複員工已刪除數據並采集作為(wei) 內(nei) 部處分依據及本案證據的行為(wei) ,構成對馬某個(ge) 人信息的不當使用,也違背了個(ge) 人信息保護的核心要旨,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單位收集處理員工信息行為(wei) 邊界須厘清

  數字化背景下,除了查看手機微信聊天記錄,職場中存在的侵犯個(ge) 人信息、隱私的行為(wei) ,還包括監控辦公電腦、監聽工作手機、在更衣室等地安裝攝像頭、GPS跟蹤等。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hui) 法室副主任王天玉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此項規定將勞動者提供個(ge) 人信息的範圍限定為(wei) ‘與(yu) 勞動合同直接相關(guan) ’,但由於(yu) 沒有清晰的細化解釋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能夠輕易超越適當範圍要求勞動者提供個(ge) 人信息。”

  “民法典第六章明確規定‘個(ge) 人信息保護’之後,勞動法律和政策並未及時跟進,對勞動者個(ge) 人信息的認識仍停留在‘個(ge) 人基本情況’階段,造成了製度銜接的斷檔,也是導致用工管理權與(yu) 個(ge) 人信息保護之間邊界不清的原因。”王天玉說,邊界不清容易導致勞動者個(ge) 人信息被過度、違規收集使用。他建議,應結合勞動關(guan) 係特點製定具體(ti) 的保障機製,形成“民法典—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勞動者個(ge) 人信息保護專(zhuan) 門規定”的逐級遞進式規範體(ti) 係。司法實踐中,可以以列舉(ju) 的方式限定用人單位收集信息的範圍。同時加強勞動行政監察執法,增進勞動者維權意識並拓寬救濟渠道。

  從(cong) 勞動者角度看,熊星星建議,勞動者個(ge) 人信息權受侵犯時,應及時與(yu) 用人單位溝通,要求其停止侵權,同時注意收集、保存好相關(guan) 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因之前的侵權行為(wei) 給勞動者帶來損害的,勞動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陶穩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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