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利大股東不給小股東分紅,怎麽辦
大股東(dong) 以公司資金用於(yu) 投資理財為(wei) 由拒絕小股東(dong) 分紅請求,在沒有提交載明具體(ti) 分配方案的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的情況下,小股東(dong) 是否有權要求公司進行利潤分配?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公司盈利未分紅而產(chan) 生爭(zheng) 議的案件。
法院查明,劉凱、關(guan) 平、張正三人為(wei) 南通夏馬翰公司的股東(dong) ,其中劉凱持股51%,關(guan) 平持股29%,張正持股20%。2018年7月底,劉凱告知關(guan) 平:“公司開到6月,盈利500萬(wan) 元,按照股東(dong) 權益,應該季度分紅100萬(wan) 元”。劉凱承諾關(guan) 平於(yu) 當年10月分紅,但並未按期給付。後經關(guan) 平多次催要,劉凱給付分紅款199710元。
此後,劉凱一再拖延剩餘(yu) 分紅給付時間。經關(guan) 平多次催促,劉凱表示其將公司的資金用於(yu) 投資理財,如果提前拿出來損失會(hui) 很大。2022年8月,關(guan) 平將夏馬翰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夏馬翰公司給付其2018年度股東(dong) 分紅餘(yu) 款800290元。
庭審中,該公司辯稱,其從(cong) 未形成盈餘(yu) 分配的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關(guan) 平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wei)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dong) 有資產(chan) 收益、參與(yu) 重大決(jue) 策和選擇管理者三大基本權利。分紅權是股東(dong) 的基本權利,無論其持有股權多少。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夏馬翰公司是否應向關(guan) 平進行盈餘(yu) 分配。結合三名股東(dong) 的微信聊天記錄,足以證明三方已就2018年分紅事項達成一致,即便未形成書(shu) 麵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亦不影響各股東(dong) 之間已形成合意,不應再強求夏馬翰公司必須為(wei) 此形成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的書(shu) 麵形式。
案涉款項未能發放是因為(wei) 大股東(dong) 劉凱將公司資金挪用於(yu) 投資理財,導致分紅款未能及時足額發放。劉凱作為(wei) 大股東(dong) ,其行為(wei) 已經損害到關(guan) 平等小股東(dong) 的利益,符合強製盈餘(yu) 分配的實質要件。夏馬翰公司經催要已向關(guan) 平支付部分分紅款項,其以自身的給付行為(wei) 表明承認了關(guan) 平具有盈餘(yu) 分配請求權。
綜上,法院判決(jue) 夏馬翰公司支付關(guan) 平盈餘(yu) 分配款800290元。夏馬翰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南通中院經審理作出二審判決(jue) ,維持原判。
大股東(dong) 濫用股權,小股東(dong) 可請求強製分紅
“公司盈餘(yu) 分配事項原則上屬於(yu) 公司自治範疇,屬於(yu) 公司商業(ye) 判斷,是否進行公司盈餘(yu) 分配及分配多少,應由股東(dong) 會(hui) 作出公司盈餘(yu) 分配的具體(ti) 方案。”南通中院二審合議庭審判長劉琰介紹說,實踐中,不少控股股東(dong) 或實際控製人為(wei) 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攫取不當利益,以自己意誌取代公司意誌,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這種行為(wei) 極大損害了其他股東(dong) 、特別是中小股東(dong) 的實體(ti) 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決(jue) ,此時若不加以適度司法幹預,則不能製止權利濫用,有違司法正義(yi)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四)》規定,股東(dong) 未提交載明具體(ti) 分配方案的股東(dong) 會(hui) 或者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dong) 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dong) 造成損失的除外。
在公司盈餘(yu) 分配糾紛中,雖然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dong) 未提交載明具體(ti) 分配方案的股東(dong) 會(hui) 或股東(dong) 大會(hui) 決(jue) 議,但當有證據證明公司有盈餘(yu) 且存在部分股東(dong) 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等濫用股東(dong) 權利情形的,訴訟中可強製盈餘(yu) 分配,且不以股權回購、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wei) 前提。
本案中,三股東(dong) 的聊天記錄顯示,已就向關(guan) 平分配盈餘(yu) 款100萬(wan) 元達成合意。公司大股東(dong) 劉凱自認其將公司資金用於(yu) 理財導致公司無法分紅,屬於(yu) 濫用自己的股東(dong) 權利,嚴(yan) 重侵犯了中小股東(dong) 的盈餘(yu) 分配權益,故關(guan) 平有權請求公司分配利潤。
“小股東(dong) 維權很難且成本較高,主要是因為(wei) 在合作之初,沒有將與(yu) 分紅有關(guan) 的內(nei) 容進行約定。”劉琰提醒,小股東(dong) 可以在沒有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的情形下請求法院進行強製分紅,但需要證明以下兩(liang) 點,一是證明公司存在盈利,滿足分配利潤的前提條件;二是證明大股東(dong) 存在濫用表決(jue) 權惡意不分紅,同時自己卻存在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的情形,致使小股東(dong) 的權益受到實質損害。如果由於(yu) 大股東(dong) 濫用股權的行為(wei) 致使公司不能向小股東(dong) 分配利潤,小股東(dong) 可以要求大股東(dong) 在公司不能支付的利潤範圍內(nei) 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劉琰還表示,商事主體(ti) 在商事活動中的自我調節機製是有局限性的,司法介入的意義(yi) 在於(yu) 公司內(nei) 部機製失效時,重啟公司的內(nei) 部運作係統。公司內(nei) 部自治的生命力在於(yu) 讓公司在市場規則的框架內(nei) 實現其經濟價(jia) 值和社會(hui) 價(jia) 值。當公司自治超出市場規則和法律價(jia) 值準則時,司法的適時介入有利於(yu) 及時定分止爭(zheng) 、保護中小股東(dong) 權益。
(文中公司及當事人均為(wei) 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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