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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監管製度 規範行業發展——解讀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條例三大亮點

發布時間:2023-07-10 09:35: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題:完善監管製度規範行業(ye) 發展——解讀私募投資基金監管條例三大亮點

  新華社記者李延霞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9日正式對外發布,這是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ye) 首部行政法規。條例的出台,有利於(yu) 完善私募基金監管製度,將私募投資基金業(ye) 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對私募基金行業(ye) 規範健康發展、防範化解風險具有重要積極意義(yi) 。

  亮點一:全麵夯實私募基金法治基礎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ye) 發展迅速,從(cong) 一個(ge) “小眾(zhong) 行業(ye) ”發展為(wei) 我國金融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提升直接融資比重、支持科技創新和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等方麵,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ye) 協會(hui) 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wan) 家,在基金業(ye) 協會(hui) 備案的私募基金15.3萬(wan) 隻,基金規模21萬(wan) 億(yi) 元左右,居全球前列。

  私募基金主要分為(wei) 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含創業(ye) 投資基金)兩(liang) 大類。證券投資基金法主要對私募證券基金的監管作了規定。長期以來,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上位法依據不足,對其規範主要依賴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自律規則,監管執法依據和手段相對欠缺。隨著資本市場改革深化以及行業(ye) 發展的客觀要求,到了需要重視並納入上位法調整的階段。

  條例明確將契約型、公司型、合夥(huo) 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解決(jue) 了私募股權基金上位法依據不足問題,為(wei) 其提供更加充足的製度支撐和法律保障,有利於(yu) 促進私募股權基金規範健康發展,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亮點二:完善私募基金監管製度

  近年來,監管部門對私募基金行業(ye) 積累了一定的監管經驗,同時通過處置阜興(xing) 係、金誠係等重大風險事件,進一步摸清了私募基金行業(ye) 存在的主要風險和突出問題。條例在係統總結監管經驗、行業(ye) 規範等基礎上,著力推動私募基金行業(ye) 規範健康發展。

  強化源頭管控。條例以規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普通合夥(huo) 人等為(wei) 著力點,抓住募集資金、投資運作、信息提供等關(guan) 鍵環節,強化風險源頭管控。比如,禁止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金,禁止突破人數限製,禁止公開宣傳(chuan) 推介,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

  劃定監管底線。條例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等主體(ti) 從(cong) 事私募基金業(ye) 務活動要求,落實穿透監管要求,不斷優(you) 化私募基金整體(ti) 生態;明確證監會(hui) 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等,對規避登記備案義(yi) 務、挪用侵占基金財產(chan) 、實施“老鼠倉(cang) ”、利益輸送等行為(wei) 加以規範,加大懲處力度,為(wei) 私募基金行業(ye) 發展營造規範有序的競爭(zheng) 環境。

  對創業(ye) 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創業(ye) 投資基金是實現技術、資本、人力等創新要素與(yu) 創業(ye) 企業(ye) 有效結合的投融資方式,其風險外溢性相對較小,在投資階段、投資期限、投資對象、退出機製等方麵具有一定特殊性。

  條例對創業(ye) 投資基金作出區別於(yu) 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管安排,比如對符合條件的創業(ye) 投資基金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麵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主要從(cong) 事長期投資、價(jia) 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ye) 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麵提供便利等。

  亮點三:支持發展與(yu) 強化監管並重

  支持發展與(yu) 強化監管是促進私募基金行業(ye) 健康規範發展不可或缺的兩(liang) 個(ge) 方麵。

  近年來,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ti) 經濟、支持創業(ye) 創新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22年末,私募股權基金在投中小企業(ye) 項目8.5萬(wan) 個(ge) ,在投本金2.59萬(wan) 億(yi) 元;在投高新技術企業(ye) 5.9萬(wan) 個(ge) ,在投本金2.62萬(wan) 億(yi) 元;在投初創企業(ye) 2.7萬(wan) 個(ge) ,在投本金5443億(yi) 元。

  條例充分考慮私募基金的特點及其創新發展的需要,既對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出全鏈條監管要求,又強調發揮私募基金行業(ye) 服務實體(ti) 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作用,做到支持發展與(yu) 強化監管並重。

  一是條例總則明確提出“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ye) 規範健康發展,發揮服務實體(ti) 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有利於(yu) 凝聚各方共識,共同優(you) 化私募基金行業(ye) 發展環境。

  二是設立創業(ye) 投資基金專(zhuan) 章,明確創業(ye) 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明確國家對創業(ye) 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勵長期資金投資於(yu) 創業(ye) 投資基金。

  三是對母基金等合理展業(ye) 需求豁免一層嵌套限製,有助於(yu) 行業(ye) 引入長期資金,更好發揮私募基金在促進直接融資和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麵的功能作用。

  證監會(hui) 表示,將紮實推進條例落實工作,抓緊完善配套辦法和規則,進一步細化具體(ti) 監管要求,引導私募機構不斷提升合規風控水平和專(zhuan) 業(ye) 管理能力,切實發揮私募基金高效對接投融資需求的積極作用,實現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功能的有效發揮。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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