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延續實施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王雨蕭、申铖)記者30日獲悉,為(wei) 支持跨境電商等新業(ye) 態新模式加快發展,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公告,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公告規定,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guan) 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個(ge) 月內(nei) 因滯銷、退貨原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guan) 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guan) 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nei) 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guan) 稅收規定執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guan) 規定執行。
財政部關(guan) 稅司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此次發布的公告將企業(ye) 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guan) 監管代碼項下申報出口的期限,由原來的2024年1月29日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的延長,有利於(yu) 充分發揮政策效應,進一步穩定企業(ye) 預期,推動外貿新業(ye) 態加快發展。
此外,為(wei) 支持辦好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hui) ,財政部會(hui) 同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30日對外發布通知,明確延續執行服貿會(hui) 進口展品稅收政策,對2024年至2025年期間舉(ju) 辦的服貿會(hui) ,在展期內(nei) 銷售的規定數量或金額以內(nei) 的進口展品免征進口關(guan) 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受稅收政策的展品不包括煙、酒、汽車、列入《進口不予免稅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chan) 品目錄》的商品、瀕危動植物及其產(chan) 品,以及國家禁止進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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