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11月1日電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guan) 於(yu) 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jue) 定》(以下簡稱《決(jue) 定》),取消和調整工業(ye) 和信息化、住房城鄉(xiang) 建設等領域33個(ge) 罰款事項,其中,取消16個(ge) 罰款事項,調整17個(ge) 罰款事項。取消罰款事項的,自《決(jue) 定》印發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相關(guan)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guan) 罰款規定;調整罰款事項的,按照修改後的相關(guan)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的有關(guan) 罰款規定執行。
《決(jue) 定》取消的16個(ge) 罰款事項,包括工業(ye) 和信息化部2個(ge) 、教育部2個(ge)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5個(ge) 、中國人民銀行3個(ge) 、國家林草局1個(ge) 、國家郵政局1個(ge) 、國家疾控局2個(ge) ;調整的17個(ge) 罰款事項,包括工業(ye) 和信息化部1個(ge) 、應急管理部1個(ge) 、國家新聞出版署13個(ge) 、國家疾控局2個(ge) 。這些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yu) 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關(guan) 係密切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為(wei) 了切實減輕企業(ye) 和群眾(zhong) 負擔。
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共涉及7部行政法規和6部部門規章。《決(jue) 定》對取消和調整罰款事項後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要自《決(jue) 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nei) 向國務院報送相關(guan) 行政法規修改方案,並完成相關(guan) 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後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自相關(guan) 行政法規公布之日起60日內(nei) 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考慮到修改和廢止部門規章有30日的征求意見期限,規定因特殊原因無法在上述期限內(nei) 完成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決(jue) 定》強調,罰款事項取消後,有關(guan) 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yan) 格落實監管責任,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監管方法,規範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簡約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wei) 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