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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證明加班麵臨困難?專家建議:完善工時管理製度遏製隱性加班

發布時間:2023-11-10 10:02:00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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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了還要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ti) 處理工作,成為(wei) 當下不少職場人的常態,這也會(hui) 帶來加班爭(zheng) 議。專(zhuan) 家表示,相關(guan)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享有休息權,但這些規定在數字化背景下存在著一定的不適應性,應加以細化、完善。

  公司經常在休息日通過微信布置工作任務,要求當日限時完成,員工能不能拿加班費?日前,提起勞動爭(zheng) 議訴訟的員工張晨拿到了民事調解書(shu) ,經過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調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她4.5萬(wan) 元。

  江蘇省總工會(hui) 法律援助律師徐旭東(dong) 是張晨的代理律師,在他看來,用手機處理工作、微信辦公模糊了工作場所、上下班時間,也帶來隱性加班問題。對此,專(zhuan) 家建議完善法律法規,差異化適用勞動基準製度,司法、行政執法與(yu) 用人單位三方合力,遏製隱性加班現象。

  “提供實質工作內(nei) 容”成依據

  2020年8月,張晨入職南京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擔任某短視頻平台賬號運營管理負責人。她提供的微信截圖顯示,公司常在休息日通過微信工作群布置工作,並且要求限時完成。

  2022年10月,該公司以張晨嚴(yan) 重違紀為(wei) 由將其解雇。張晨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包括加班費、經濟補償(chang) 金在內(nei) 的款項14萬(wan) 餘(yu) 元。該案最終得到調解解決(jue) ,公司與(yu) 張晨達成一攬子支付協議。

  伴隨即時通信技術的發展,下班了還要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ti) 處理工作成為(wei) 不少職場人的常態,圍繞“下班後用微信辦公算不算加班”引發的勞動爭(zheng) 議也隨之出現。記者梳理發現,在被認定為(wei) “加班”的判例中,“明顯占用休息時間”和“提供實質工作內(nei) 容”通常成為(wei) 兩(liang) 個(ge) 關(guan) 鍵判定要素。

  2023年7月,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zheng) 議案件。員工張某經常在下班時間使用微信處理工作事務,有時是簡單回複工作問題,有時是召開線上工作會(hui) 議,短則幾分鍾,長則數小時。法院判決(jue) 公司向張某支付加班費5000元,公司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wei) ,張某利用休息時間回複工作相關(guan) 問題,已超出了簡單溝通範疇,需要進行實質性處理,應當認定張某存在加班情形。

  主審法官同時指出,不是所有“居家辦公”“微信辦公”都算加班。若是簡單溝通,具有偶發性和臨(lin) 時性,未影響勞動者生活休息,則不應認定為(wei) 加班。

  在另一起案例中,員工的加班費訴求並未得到支持。

  該案中,企業(ye) 高管王某提供了100多頁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自己在休息日通過微信與(yu) 其他員工溝通工作內(nei) 容,主張這些微信溝通的過程即為(wei) 自己加班的過程。

  仲裁委裁決(jue) 駁回王某主張加班工資的請求。仲裁委認為(wei) ,像王某這樣職務為(wei) 項目經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參加打卡考勤,其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可自主決(jue) 定,即使其在休息日工作,也不必然就屬於(yu) 加班,要根據其在一周中其他時段是否工作來認定。

  舉(ju) 證證明加班並非易事

  怎麽(me) 證明自己是在加班、加了多久的班,對於(yu) 勞動者來說並非易事。

  “一方麵,隱性加班情況下,用人單位往往不會(hui) 履行勞動法第41條所規定的加班審批程序。”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素芬說,“另一方麵,這些加班的相關(guan) 證據均為(wei) 電子證據,法院對其真實性與(yu) 合法性的認定要求更高,使得勞動者在舉(ju) 證上麵臨(lin) 的難度更大。”

  徐旭東(dong) 告訴記者,在上述張晨訴南京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一案中,就涉及企業(ye) 未按規章製度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情況。員工無法在考勤係統申報加班時間,公司也不安排事後調休。

  徐旭東(dong) 代理的另一案件也涉及相似情形。該案中企業(ye) 發布內(nei) 部通知稱,鑒於(yu) 整體(ti) 經濟環境不利狀況,“主管級以上的人員超過3小時以後才可以進行加班申請”,而如果不能在釘釘係統進行加班申請,計算工資時就不存在加班時間,相應地也就沒有加班費。

  “用人單位濫用信息技術手段,隨意“滲入”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破壞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連續性,損害了其休息權。”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班小輝說,“這種“滲入”之下,如果用人單位未建立與(yu) 之相匹配的加班管理製度,勞動者獲取加班報酬的合法權益則難以得到保障。”

  班小輝還表示,工作時間是工傷(shang) 認定的重要因素,當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在工作場所之外從(cong) 事勞動時,亦存在發生事故傷(shang) 害和突發疾病的風險。如不能對該工作時間作出有效認定,勞動者在主張工傷(shang) 保險待遇時將麵臨(lin) 不確定性。

  對工時監管製度提出新挑戰

  在王素芬看來,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權,相關(guan) 法律法規也有更為(wei) 具體(ti) 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在數字化、信息化背景下,存在著一定的不適應性。

  “數字時代下,工作時間與(yu) 非工作時間、辦公場所與(yu) 非辦公場所的界限日益模糊。隱性加班方式靈活、時間碎片化,往往缺乏法定加班的傳(chuan) 統形式要件。”王素芬說。

  2023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涉隱性加班案例,為(wei) 司法實踐中解決(jue) 此類問題提供了借鑒和啟示。該判決(jue) 突破了傳(chuan) 統認定加班案件中要求工作場所固定化、工作時間可量化的認定限製,對勞動者所主張的隱性加班的加班費予以支持。法官釋法指出,對於(yu) 此類隱性加班問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

  受訪專(zhuan) 家表示,隱性加班現象,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和工時監管提出了新挑戰。

  “工作場所之外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納入工時製度管理。”班小輝說,“現行立法有必要進一步對工作時間的類型進行細分,依據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以及勞動強度等,差異化適用勞動基準製度,以確保工時補償(chang) 的合理性。”

  班小輝建議在勞動法律中引入“離線權”,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不得隨意借助信息通信技術等方式就工作事宜與(yu) 勞動者進行聯係,勞動者不因在休息時間拒絕用人單位的聯係而遭到不利對待。

  王素芬認為(wei) ,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勞動法律可引入離線權這一新型權利,但在當下離線權尚不具備入法條件的情況下,可通過司法、行政及用人單位三方合力,有效遏製隱性加班現象。

  “引導用人單位規範用工是根本。”王素芬進一步指出,用人單位可以增強民主管理在工時標準執行中的積極作用,工會(hui) 也可與(yu) 用人單位通過集體(ti) 合同,約定在非工作時間安排工作任務的約束條件等內(nei) 容,以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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