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被開除黨籍
央廣網北京11月16日消息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務院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嚴(yan) 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駱玉林喪(sang) 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dang) 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搞兩(liang) 麵派,做兩(liang) 麵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ye) 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活動;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私欲膨脹,唯利是圖,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cong) 事營利活動,向多名私營企業(ye) 主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家風不正,治家不嚴(yan) ,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yu) 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wei) 他人在企業(ye) 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麵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駱玉林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yan) 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guan) 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jue) 定給予駱玉林開除黨(dang) 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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