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金額多少道不明 移動支付咋讓工資成了一筆糊塗賬?
現在,越來越多企業(ye) 用移動支付方式支付農(nong) 民工的工資,但一些企業(ye) 將工資、材料款、報銷款混發不說明;現金、微信、家屬銀行卡多渠道發放不備注;工資標準、發放時間、發放數額不固定,容易產(chan) 生糾紛。律師提醒,工資發放渠道優(you) 先選擇現金簽字、銀行轉賬等方式。實在需要以移動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備注好內(nei) 容。
2月6日,轉賬8635元;3月7日,轉賬9143元;4月3日,轉賬7794元……本以為(wei) 每筆工資清清楚楚,卻被認定為(wei) 一筆糊塗賬。由於(yu) 說不清哪些是工資、哪些是材料款、哪些是報銷款,11月16日,吳國瑞告訴記者,他申請遼寧沈陽某裝修公司支付拖欠工資35700元,沒有得到當地仲裁庭的支持。
近年來,隨著移動支付技術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ye) 開始用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方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然而,由於(yu) 一些用人單位支付過於(yu) 隨意,不備注、不標明,致使很多人麵臨(lin) 吳國瑞這樣的遭遇,錢款是不是工資說不清、工資金額多少道不明,造成糾紛。
錢款混發引起糾紛
54歲的吳國瑞是一名木工,2021年2月到沈陽一家裝修公司工作,口頭約定到手工資8500元。2022年2月,裝修公司表示受新冠疫情影響,每月少發30%工資,年底補齊。當月微信轉賬了8635元,沒有添加轉賬說明。吳國瑞問詢後得知,有一部分配件錢,還報銷了部分汽油費。當時,吳國瑞並不在意,“到手的錢數沒差就行。”
就這樣到了年底,答應的補發卻沒兌(dui) 現。吳國瑞開始著急了,老板一開始說一大筆錢要等到春節後發放,過了春節沒發,一直拖到今年4月,累計拖欠35700元。最後直接不承認補發,說是降薪30%。吳國瑞隨即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庭經審理後認為(wei) ,約定工資8500元,按實際上的微信賬單,平均每月支付8647元,吳國瑞既不能提供證據說公司承諾少發30%工資,也不能證明多發的是材料款和報銷款,駁回了吳國瑞的請求。
工資收入成了一筆糊塗賬的還有張建東(dong) ,至今還沒有要回欠款46399元。
2019年,張建東(dong) 和妻子王梅從(cong) 遼寧撫順老家跟隨包工頭雷某到大連一家工地打工,口頭約定鋼筋工崗位工資6500元,妻子做飯、打掃宿舍每月1800元。因為(wei) 和雷某是親(qin) 戚,張建東(dong) 還借給雷某5萬(wan) 元幫其兒(er) 子買(mai) 房,沒打欠條。每月雷某都會(hui) 定期以微信轉賬或者打到王梅銀行卡的方式支付給兩(liang) 人,偶爾也會(hui) 直接發放現金,每月的金額都不一樣。2021年,雷某表示已將借款還完,兩(liang) 不相欠。可張建東(dong) 一直以為(wei) 轉來的是夫妻兩(liang) 人的工資款,根本沒有償(chang) 還借款。
大連市農(nong) 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律師團團長王金海表示,隻有張建東(dong) 一人簽訂了勞動合同,無法證明每次轉來的還有王梅的勞動報酬,很難說清轉賬中包不包括借款。
王金海在為(wei) 農(nong) 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時發現,部分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十分隨意,工資發放沒有附上明細,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甚至不備注是工資;有用人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間不固定,還有偶然拖延兩(liang) 三個(ge) 月一起發放;有夫妻在同一家公司打工,經常一齊發放,不區分開;還有將材料款、差旅費、交通補貼、加班費、年終獎一起發放,不做區分和標注的。一旦拖欠工資,到了法庭不容易要回來。
隱瞞明細涉嫌故意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中針對工資的支付形式、時間和流程都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次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shu) 麵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工資清單,且與(yu) 實際支付的工資相符”“用人單位直接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的,應當辦理簽收手續”……
“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發放工資的方式並不違反法律規定。”王金海說。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各地自行發布的工資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給員工發放工資。發放工資的形式並沒有規定,可以自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現金、銀行卡、微信等都可以。前提是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
沈陽市皇姑區勞動爭(zheng) 議多元調處中心調解員石慧表示,電子數據是合法的證據類型,在勞動爭(zheng) 議中可以通過微信作為(wei) 證據。事實上,微信轉賬說明可有60字,可以說明款項是否是工資以及工資明細。很多企業(ye) 沒有標明,主要是因為(wei) 不是對公賬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有逃避社保繳納和個(ge) 人納稅的嫌疑。“留下說明痕跡就相當於(yu) 留下違法證據,所以部分用人單位有意不說明。”石慧說。
王金海介紹,農(nong) 民工外出打工貪圖方便,或者跟用人單位、雇主關(guan) 係親(qin) 密,會(hui) 主動讓用人單位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且大部分不重視轉賬的形式和內(nei) 容。他曾代理一個(ge) 案子,育嬰師趙女士的雇主孫女士在10個(ge) 月內(nei) 分10筆先後向趙女士微信轉賬3916元,這期間還包括向育嬰師借的錢。很難說清雙方的轉賬是工資還是欠款,這種錢款往來頻繁的勞務關(guan) 係更容易出現糾紛。
重視細節寫(xie) 好備注
“如果留心每次讓包工頭轉賬時備注工資,並要求其他款項單獨發就不會(hui) 出現糾紛了。”吳國瑞認為(wei) ,自己就是吃了沒重視的虧(kui) 。目前,他覺得勝訴無望,放棄了上訴。
張建東(dong) 夫婦則想再爭(zheng) 取一下,因為(wei) 手中有5萬(wan) 元借款的銀行轉賬記錄,在律師的協助下,已經收集到王梅所在崗位的工資發放明細,即便是雷某賴賬,但施工單位不能賴賬。他會(hui) 將兩(liang) 方同時告上法庭,因為(wei) 用人單位沒有向他提供工資清單,且沒有辦理簽收手續。
“留好電子痕跡和證據,一旦出現糾紛才能不吃虧(kui) 。”石慧表示,電子版或紙質版的工資條證明工資的數額和發放日期,勞動合同可以證明勞動者的職位和工資待遇等信息,繳納社保可以證明雇主已經把勞動者的社保和公積金繳納到社會(hui) 保險機構,相關(guan) 稅單和報告可以證明勞動者已經按規定繳納了相關(guan) 稅款,這些都有助於(yu) 證明移動轉賬等是工資收入。如果手頭沒有這些證據,可以向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或財務部門索要證明文件,例如勞動關(guan) 係證明、社保對賬單等等,以增加證明轉賬是工資收入的可信度。
王金海提醒,電子數據雖然是合法的證據類型,但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zhuan) 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而且還需要平台方配合。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guan) 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wei) 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數據的證明效力小於(yu) 物證、書(shu) 證等,因此,在工資發放的渠道上優(you) 先選擇現金簽字、銀行轉賬等方式。實在需要以移動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備注好內(nei) 容。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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