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經檢疫的病犬 寵物店被判三倍賠償並付治療費
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出售未經檢疫合格的寵物引發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
2023年2月,小萍花1500元在某寵物店購買(mai) 了一隻博美寵物狗,並購買(mai) 了狗糧。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如寵物有健康問題當天包換,超出時間責任由買(mai) 方承擔,狗和狗糧均不退款。小萍將寵物狗帶回家後,發現小狗精神狀況不佳,並接連出現各種疾病,後將小狗送至寵物醫院治療。
小萍將寵物店訴至吳中法院,她認為(wei) 寵物店出售的寵物未做好必要的免疫、消毒等疾病預防工作,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存在健康問題。她認為(wei) 對方已構成消費欺詐,要求支付寵物價(jia) 款三倍的賠償(chang) 金4500元,並賠償(chang) 寵物治療支出的費用。寵物店則辯稱,出售寵物狗時確實沒有動物檢疫合格證,但該寵物經治療已好轉,不同意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根據《動物防疫法》的相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動物經營的單位和個(ge) 人應當做好動物疾病預防工作;貨主出售動物產(chan) 品前,應當按照國務院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應出具檢疫證明。上述規定明確,活體(ti) 寵物經營者應在出售寵物前申報檢疫,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才能進行銷售。案涉寵物店對外經營活體(ti) 寵物,理應清楚動物檢疫要求,不得出售未經檢疫合格的動物,但寵物店隱瞞未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事實,將患有疾病的寵物狗出售給小萍,使小萍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購買(mai) 寵物,已構成消費欺詐。小萍要求寵物店按寵物價(jia) 款1500元的三倍賠償(chang) ,應予支持。經治療照顧,寵物狗已恢複健康,與(yu) 小萍建立了一定感情,小萍不要求寵物店返還購買(mai) 價(jia) 款,並不再向寵物店返還寵物,並無不當。因寵物店提供的寵物狗存在疾病,治療支出的相關(guan) 費用亦應由寵物店承擔。
據此,吳中法院依法判決(jue) 寵物店按照寵物狗價(jia) 格的三倍向小萍賠償(chang) 損失4500元,並承擔寵物狗治療支出的費用。該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jue) 作出生效後,寵物店已履行了賠償(chang) 義(yi) 務。
“本案經營者還通過設置‘寵物如有健康問題當天包換,超出時間責任由買(mai) 方承擔’等格式合同條款試圖逃避法律責任,應予以否定性評價(jia) 。”該案法官表示,作為(wei) 活體(ti) 寵物經營者,理應積極采取措施做好動物疾病預防工作,避免相應疫病風險。本案依法判決(jue) 寵物店承擔懲罰性責任,有利於(yu) 淨化寵物交易市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wan) 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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