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視聽誘導購買 “農科院”食品有多少是真冠名?
“農(nong) 科院”食品有多少是真冠名?
記者調查商家“拉大旗作虎皮”誘導消費現象
● 記者調查中發現,在不少購物平台或直播間售賣的商品中,不乏一些仿正品、傍名牌的商品,甚至還存在虛假冠名的商品,如某農(nong) 科院研發、與(yu) 某科研所合作等。商家為(wei) 了謀取利益,在介紹商品時大肆宣稱商品為(wei) “某科研所研發,純綠色,無添加”,以激發消費者的購買(mai) 欲
● 商家仿冒官方品牌注冊(ce) 商標的行為(wei) 是商標侵權行為(wei) 。這種行為(wei) 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zheng) 力下降,減損其商業(ye) 信譽,侵權人應就此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致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an) 生混淆,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 平台應通過入駐協議等法律文件明確商家的守法義(yi) 務,並及時跟進處理商家的不當及違法行為(wei) 。對於(yu) “品牌仿冒、冠名宣傳(chuan) ”欺騙消費者的行為(wei) ,有關(guan) 部門應重拳治理,還消費者一個(ge) 幹淨、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境。同時,加大宣傳(chuan) 力度,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陷阱
□ 本報記者 韓丹東(dong)
□ 本報實習(xi) 生 翟崎宇
“我想要網購一款華為(wei) 筆記本,在平台搜索時跳出一款‘huwi’的產(chan) 品,價(jia) 格比想象中便宜很多,因為(wei) 相信自營店,就下單了,後來發現是傍名牌產(chan) 品。”天津某大學在讀研究生陳某說。
3天後,這款電腦就出現無法充電的問題。陳某聯係客服後,對方說是因為(wei) 天氣寒冷造成的。經過各種調試,換充電頭,才解決(jue) 了無法充電的問題,可是沒過幾天又陸續出現了死機、卡頓等一係列問題。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在不少購物平台或直播間售賣的商品中,不乏此類仿正品、傍名牌的商品,甚至還有虛假冠名的商品,如某農(nong) 科院研發、與(yu) 某科研所合作等。
這類商品是否合規?消費者該如何辨別?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以聯合研發為(wei) 噱頭
激發消費者購買(mai) 欲
近年來,農(nong) 科院零食爆火,不少消費者表示,農(nong) 科院研發的產(chan) 品會(hui) 更令人放心,其“無添加”的宣傳(chuan) 也更吸引人們(men) 的眼球。
這也讓不少商家發現了其中的“商機”,他們(men) 利用消費者對“科學家”“農(nong) 業(ye) 科學研究院”的信任,在介紹商品時大肆宣稱商品為(wei) “某科研所研發,純綠色,無添加”,甚至在商品包裝或網購平台的商品介紹頁麵明確寫(xie) 著“與(yu) ××農(nong) 科院聯合研製出品”,以激發消費者的購買(mai) 欲。
記者瀏覽多個(ge) 購物平台發現,平台上有大量冠以“農(nong) 科院”研發的食品,從(cong) 餅幹到麥片,從(cong) 肉脯到果漿,應有盡有。“××農(nong) 科食品專(zhuan) 營店”正在售賣一款名為(wei) “浙江農(nong) 科院每日黑巧克力”的零食。在商品介紹頁麵,有一個(ge) 商品講解的視頻鏈接,點進去觀看發現,介紹的是“普萊讚黑巧克力”。視頻中顯示,該巧克力是與(yu) “中國熱帶農(nong) 業(ye) 科學院”合作研製的,而視頻左下角展示的卻是“浙江農(nong) 科院每日黑巧克力”的購買(mai) 鏈接。
記者詢問客服:“這兩(liang) 款巧克力是同一種嗎,為(wei) 何主頁是‘浙江農(nong) 科院’,而視頻鏈接卻顯示‘中國熱帶農(nong) 業(ye) 科學院’?”對此,客服反複強調這兩(liang) 款巧克力是同一款,至於(yu) 到底是與(yu) 哪家科學院“聯合研發”的卻避而不答。
在某社交平台推薦的廣告頁麵裏,有一款名為(wei) “紅薯鮮生”的紅薯幹,點開鏈接出現了“魔都鑒賞局”公眾(zhong) 號的一篇文章,該文章題為(wei) 《爆款無添加紅薯幹,7斤鮮薯做1斤》,文中提到“該紅薯由農(nong) 科院培育”,在購買(mai) 鏈接裏並沒有看到任何與(yu) 農(nong) 科院有關(guan) 的信息。
記者又搜索了一下這款“紅薯鮮生”的產(chan) 品,在各大電商平台均有其商鋪,很多宣傳(chuan) 公眾(zhong) 號也都有提到“紅薯鮮生選用山東(dong) 農(nong) 科院培育的紅薯”,但記者就此詢問客服時,對方卻含糊不清。
隨後記者聯係了山東(dong) 農(nong) 科院,其工作人員表示“我不清楚你說的‘紅薯鮮生’,我們(men) 這邊有合作的企業(ye) ,是做紅薯紫薯脯的。”記者詢問是否有聯合生產(chan) 的廠家,山東(dong) 農(nong) 科院的工作人員都表示並不清楚。
在某平台,“×××食品旗艦店”位居薯類製品店鋪排行第一,其售賣的一款“帶皮小紅薯”在介紹頁麵標明“農(nong) 科院出品”,當記者詢問客服這是哪家農(nong) 科院生產(chan) 的,客服並沒有給出明確回複,隻是稱“以鏈接為(wei) 準,我們(men) 這邊不顯示”,然後繼續推薦其他產(chan) 品。隨後,記者根據其發貨地河北省滄州市,谘詢了該地周邊地區的農(nong) 科院、科學研究院所,其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該產(chan) 品。
一位業(ye) 內(nei) 人士告訴記者,一些商品所謂的權威“背書(shu) ”,可能隻是企業(ye) 讚助了某項研究,或者相關(guan) 企業(ye) 參加了一次行業(ye) 峰會(hui) ,就把科研機構的名字掛在醒目位置。
2022年10月,寧夏農(nong) 林科學院就曾發聲明辟謠,稱該院與(yu) 在某電商平台熱銷的一款打著“寧夏農(nong) 科院”幌子的寧夏枸杞沒有任何關(guan) 係。該院當時既沒有生產(chan) 銷售枸杞及深加工產(chan) 品,也沒有授權任何一家企業(ye) 和商鋪利用“寧夏農(nong) 林科學院”“寧夏農(nong) 科院”“農(nong) 科院”之名從(cong) 事經營性活動。
商標仿照正規品牌
混淆視聽誘導購買(mai)
記者在某平台瀏覽發現,一家名為(wei) “×××護膚旗艦店”的店鋪評分高達4.8分,銷量70.2萬(wan) ,他家售賣的每件商品都稱為(wei) “×××凡士林”,其中多為(wei) 護手霜、身體(ti) 乳等具有保濕功效的產(chan) 品。
在一款身體(ti) 乳的商品介紹頁麵裏,記者查看其產(chan) 品參數發現,其品牌名稱為(wei) “×××”,但產(chan) 品名稱為(wei) “×××凡士林果酸柔滑身體(ti) 乳”,生產(chan) 企業(ye) 為(wei) 一家廣東(dong) 公司,其功效主要為(wei) “改善肌膚,補水滋潤”。在購買(mai) 頁麵顯示,一瓶500ml的身體(ti) 乳價(jia) 格為(wei) 19.9元。
同時,記者發現,在各大購物平台上,凡士林都有官方旗艦店,名稱為(wei) “Vaseline凡士林官方旗艦店”,兩(liang) 款瓶身設計顏色類似,功效介紹也基本相同,就連護膚品最重要的原料成分也相同,最大的差別就是價(jia) 格,正規旗艦店裏的Vaseline凡士林身體(ti) 乳220ml售價(jia) 109.9元,是“×××凡士林果酸柔滑身體(ti) 乳”的幾倍。
在某直播平台的“×××護膚旗艦店”直播間裏,背景板上寫(xie) 著“國貨經典,匠心研發,10年專(zhuan) 注品質,安心用,放心買(mai) ”。記者在評論區看到不少人說:“別買(mai) ,這是仿冒凡士林的冒牌貨。”
去年年底,江蘇的吳女士購入了“×××護膚旗艦店”的手膜,吳女士稱自己用完後手和手腕都有發麻腫脹的感覺,聯係客服後,客服說隻能退款,還稱“我們(men) 自己人也都試用過,也有人出現過這種症狀,手部短暫性的發麻,這是成分吸收的過程。”令吳女士不解的是,既然使用產(chan) 品後會(hui) 有不適反應,那為(wei) 什麽(me) 不在產(chan) 品介紹頁麵或在包裝上寫(xie) 明呢?
記者詢問客服“這款產(chan) 品和凡士林有什麽(me) 關(guan) 係”時,客服回應稱:“我們(men) 品牌是×××,正品保證,產(chan) 品中含有凡士林成分,並不是牌子是凡士林的品牌。”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商標注冊(ce) 信息仿照正規品牌,混淆消費者視聽,以極低價(jia) 格誘導消費者購買(mai) ,甚至還有商家搶先注冊(ce) 商標,掛著“旗艦店”的名頭,讓消費者信以為(wei) 真。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wei) ,商家仿冒官方品牌注冊(ce) 商標的行為(wei) 是商標侵權行為(wei) 。這種行為(wei) 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zheng) 力下降,減損其商業(ye) 信譽,侵權人應就此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chan) 生混淆,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侵權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yan) 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馬麗(li) 紅律師認為(wei) ,就平台責任而言,要看平台服務商是否盡到了合理、必要的事先審查義(yi) 務,如營業(ye) 執照、原產(chan) 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等。如平台服務商對侵犯商標權利的違法事實知情,卻並沒有及時通知商標權利人以及采取其他屏蔽頁麵、斷開鏈接等行為(wei) ,反而放任或者幫助賣家的違法行為(wei) 繼續擴大,則應承擔其責任範圍內(nei) 的侵權責任。
強化監管重拳治理
共同淨化市場環境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不少商家在商標注冊(ce) 、商品售賣過程中,模仿正品或宣稱自己的產(chan) 品與(yu) 科研機構“掛鉤”,而一些消費者缺少辨別能力,在購買(mai) 過程中也更傾(qing) 向於(yu) 購買(mai) 此類產(chan) 品,正中了商家的“圈套”。
對此,劉俊海認為(wei) ,平台必須對涉事商家進行責令改正。平台有無責任的關(guan) 鍵是平台是否知曉此事,如有過錯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商家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zheng) 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e) 宣傳(chuan) 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處二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一百萬(wan) 元以上二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e) 執照。
馬麗(li) 紅認為(wei) ,如果並不存在與(yu) 研發機構、農(nong) 科院聯名的事實,商家卻做了不符合事實的宣傳(chuan) 則構成虛假宣傳(chuan) 。構成虛假宣傳(chuan) 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馬麗(li) 紅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chang) 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為(wei) 消費者購買(mai) 商品的價(jia) 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chang) 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wei) 五百元。廣告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nei) 消除影響,並根據具體(ti) 法律規定處以相應罰款。刑法中關(guan) 於(yu) 虛假廣告罪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chuan) ,情節嚴(yan) 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為(wei) 虛假宣傳(chuan) 銷售的商品,如果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者財產(chan) 損失的(如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馬麗(li) 紅說。
馬麗(li) 紅建議,構建誠信、安全的交易環境是商家、平台、社會(hui) 和主管部門的共同責任,但在複雜的網絡環境中,消費者也應當具有自我保護意識,購買(mai) 商品前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向相關(guan) 企業(ye) 和單位谘詢。同時,要及時截屏、錄屏並保留相關(guan) 購買(mai) 證據。一旦出現問題,應積極通過投訴、舉(ju) 報,甚至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平台應通過入駐協議等法律文件明確商家的守法義(yi) 務,並及時跟進處理商家的不當或違法行為(wei) 。”馬麗(li) 紅呼籲,對於(yu) “品牌仿冒、冠名宣傳(chuan) ”欺騙消費者的行為(wei) ,有關(guan) 部門應重拳治理,還消費者一個(ge) 幹淨、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境。同時,加大宣傳(chuan) 力度,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陷阱。
劉俊海建議,希望商家慎獨自律,見賢思齊;人民法院對這類糾紛應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jue) 、快執行;新聞媒體(ti) 要做失信企業(ye) 的“啄木鳥”,決(jue) 策者的“千裏眼”,人民群眾(zhong) 的“順風耳”,共同淨化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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