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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離婚冷靜期“幹耗時”,值得一試

發布時間:2024-01-29 09:55: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土土絨

  近日,江蘇省政協委員向正在召開的省政協十三屆二次會(hui) 議提交提案,建議將婚姻家庭矛盾調解機製納入“離婚冷靜期”,而不是限於(yu) 訴訟階段,既充分發揮民政部門的調解作用,又能更好發揮“離婚冷靜期”的作用。

  什麽(me) 是“離婚冷靜期”?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離婚冷靜期”即自婚姻登記機關(guan) 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guan) 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nei) ,雙方應當親(qin) 自到婚姻登記機關(guan) 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wei) 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是為(wei) 了給離婚一個(ge) 緩衝(chong) 時間,讓當事人審慎理性地思考這段婚姻的去向。目前來看,冷靜期並沒有外界幹預措施,主要還是靠當事人自省。但是,這種完全靠自我反省的冷靜期能發揮多大作用,還很難說。至少,是沒有充分發揮“緩衝(chong) ”的作用。

  實際上,首先需要明確的背景知識是,離婚可以分為(wei) 兩(liang) 種形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自願離婚,並協商一致,到婚姻登記機關(guan) 申請離婚。這時,便進入離婚冷靜期;另一種形式是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在財產(chan) 分割、子女撫養(yang) 甚至是否離婚等方麵存在較大分歧,無法協商一致,那麽(me) ,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hui) 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再進行判決(jue) 是否準予離婚。

  可以看出,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法院調解是固定的前置程序,而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則缺乏這一流程。當然,婚姻登記機關(guan) 的工作人員在離婚登記時,會(hui) 了解離婚原因,並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勸導,這也是一種調解。但是,一方麵,這種調解沒有製度化;另一方麵,這種調解發生在離婚登記時,而30天的離婚冷靜期卻沒有被利用。

  一段婚姻走向終結,必然有各種各樣的原因。這時,僅(jin) 靠當事人自己的“冷靜”,恐怕很難改變什麽(me) 。真要挽救婚姻或是讓它結束得更加體(ti) 麵,還得付出更多努力。比如,像江蘇這份提案中所說的,創設由第三方介入的疏導機製,引入更多專(zhuan) 業(ye) 力量和機構如心理谘詢師、律師、婦聯、兒(er) 童救助機構等,還可開設婚姻指導課程,在“冷靜期”時介入,對當事人加以疏導和調解。

  總而言之,長達30天的婚姻冷靜期如果僅(jin) 僅(jin) 是在等待中度過,未免有些浪費。更何況,在有些案例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存在尖銳的矛盾,甚至可能存在家暴的情形。而民政部門的介入,既可以引入專(zhuan) 業(ye) 力量,對這段婚姻進行分析、調解,幫助雙方更好地處理家庭關(guan) 係;也可以提前了解情況,在一些較為(wei) 極端的情況下,保護弱勢的一方,防止傷(shang) 害的造成。

  此前,江蘇宿遷曾探索建立離婚登記“冷靜期”調解製度,明確將“冷靜期”轉化為(wei) “調和期”,取得了顯著的成果,該市離婚率因此大幅下降。當然,調解的最終目的,不是為(wei) 了降低離婚率這個(ge) 數字,而是為(wei) 了幫助人們(men) 更好地處理婚姻關(guan) 係,學會(hui) 從(cong) 婚姻中獲得幸福。但無論如何,將矛盾調解前置到“離婚冷靜期”,而不是讓冷靜期“幹耗時”,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確實值得一試。(土土絨)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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