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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 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何處來、何時用

發布時間:2022-04-08 08:37:00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北京4月7日消息(記者夏青)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台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金融穩定製度的頂層設計出爐。4月6日央行會(hui) 同國家發改委、司法部等有關(guan) 部門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對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事後處置作出了全流程全鏈條製度化安排。為(wei) 何要出台金融穩定法?又將如何維護金融穩定?

  

  說起金融穩定法的必要性,央行在相關(guan) 起草說明中指出,一是健全我國金融法治體(ti) 係的迫切需要。二是為(wei) 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堅實的製度保障。三是及時總結重大風險攻堅戰經驗,提升係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金融穩定法的出台將為(wei) 我國金融安全穩定提供基礎性法律保障,有利於(yu) 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我國金融穩定製度的頂層設計。“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符合我國金融發展實際,切中金融風險防範化解重點,有效夯實了我國金融穩定的法律基礎,有助於(yu) 健全覆蓋全市場的金融穩定監管製度,完善統一協調的金融風險防控處置機製。”

  當前,金融領域已經有商業(ye) 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新出台的金融穩定法與(yu) 現有金融法律如何做好銜接?

  對此,央行有關(guan) 部門負責人表示,金融穩定法作為(wei) 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的專(zhuan) 門法,從(cong) 跨行業(ye) 、跨部門的角度對金融穩定製度作出統籌安排,側(ce) 重於(yu) 應對重大金融風險,建立權威、高效、專(zhuan) 業(ye) 的風險防範化解處置機製,實現與(yu) 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麵的有機銜接。對金融機構來說,金融穩定法總體(ti) 並沒有超出現有的監管範疇和力度,而是把以往規章製度中與(yu) 金融風險密切相關(guan) 的、重大原則性的內(nei) 容,上升為(wei) 法律層麵的係統規定。

  在溫彬看來,目前,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製度缺乏整體(ti) 設計和跨行業(ye) 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guan) 條款分散,已經成為(wei) 影響金融安全穩定的製約因素。

  “特別是維護金融安全的法律機製不健全,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製度缺乏整體(ti) 設計和跨行業(ye) 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guan) 條款分散,規定過於(yu) 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製度規範,已成為(wei) 金融安全穩定的影響和製約因素。”溫彬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為(wei) 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也在金融穩定法中露出廬山真麵目。對於(yu)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各界關(guan) 注的焦點在:資金何處來、何時用,由誰管理?

  此前,銀保監會(hui) 相關(guan) 部門負責人“劇透”說:“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用於(yu) 具有係統性隱患的重大風險處置。與(yu) 發揮常規化風險處置作用的存款保險和行業(ye) 保障基金都是我國金融安全網必不可少的部分,並且取之於(yu) 市場,用之於(yu) 市場。在收費方麵,區分不同行業(ye) 、不同主體(ti) 實行差別化收費,以平衡好風險、收益與(yu) 責任。”

  此次,金融穩定法中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ti) 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於(yu) 為(wei)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ye) 收費等償(chang) 還。

  金融穩定法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國家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製統籌管理,作為(wei) 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

  至於(yu) 何時可以啟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金融穩定法中,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dong) 和實際控製人按照恢複與(yu) 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依法履行自救義(yi) 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yu) 被處置機構的並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ye) 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台作用。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yan) 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依法動用地方公共資源;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以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嚴(yan) 肅市場紀律。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說,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用市場化法製化的方式防範化解風險。“通過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來進一步壓實責任主體(ti) ,穩定市場預期,防範出現道德風險和非理性的行為(wei) 。也隻有利用市場內(nei) 生的風險化解機製,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風險外溢效應,避免因過度依賴行政力量造成對金融市場競爭(zheng) 機製的扭曲,從(cong) 而提高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效率,也進一步增強金融穩定和社會(hui) 穩定。”

(責編: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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