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擅自查看高管郵件被辭退 法院: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擅自查看公司高管郵件被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10月9日下午記者從(cong) 北京一中院獲悉,對於(yu) 這起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職業(ye) 道德解除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爭(zheng) 議案,該院二審在補充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勞動者存在違反職業(ye) 道德行為(wei) ,該用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於(yu) 20年前入職一家公司,擔任運營維護部高級經理,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年8月6日公司以張某未經公司授權許可、擅自盜取公司機密郵件為(wei) 由,向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庭審中,該公司主張張某負責公司所有郵箱的注冊(ce) 工作,前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門負責人發現發送給公司總裁的郵件同時向另一郵箱地址發送,經調查該郵箱為(wei) 張某私自設置,目的為(wei) 盜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郵件。該公司表示其已報案,前年9月4日警方已立案。在庭審中,張某則否認自己曾轉發相關(guan) 郵件。
二審中,該公司申請法院調取張某在公安機關(guan) 的詢問筆錄。法院依申請調取該詢問筆錄。該筆錄顯示:張某接受公安機關(guan) 詢問時,多次承認其未經公司同意,擅自轉發公司高管郵件並查看。張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辯稱其行為(wei) 不構成犯罪,其係因擔心被辭退而轉發公司高管郵件並查看,且僅(jin) 查閱了與(yu) 自身有關(guan) 的郵件,並未侵犯公司的商業(ye) 秘密。
法院終審認為(wei) ,張某承認其曾利用其工作職權擅自對公司高管的郵件設置轉發供其查看,該行為(wei) 違反了員工的基本職業(ye) 道德,故該公司解除與(yu) 張某的勞動合同係合法解除,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
張某辯稱其行為(wei) 不構成犯罪,且該公司授予其權限表明該公司知曉並認可其在工作中不可避免會(hui) 接觸到郵件,因此該公司以張某竊取公司機密文件為(wei) 由解除勞動關(guan) 係違法。但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可知,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e) 道德。故法院二審改判該公司無需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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