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協議裏的“仲裁”意味著什麽?法官解讀——
某相親(qin) 網站因在用戶協議中約定“發生糾紛或爭(zheng) 議首先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hui) 按照該會(hui) 仲裁規則仲裁解決(jue) ”,近日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屬於(yu) “排除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權利”,對其處以1萬(wan) 元罰款。實際上,一些視頻平台、音樂(le) 平台及汽車銷售平台均發生過類似情況。那麽(me) ,用戶協議中提到的“仲裁”到底是指什麽(me) ?又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仲裁與(yu) 訴訟有本質區別
仲裁和訴訟一樣,都是一種糾紛解決(jue) 方式。通常,人們(men) 可以到仲裁委員會(hui) 請求對生活中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chan) 權益糾紛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hui) 一般設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北京市目前設有北京仲裁委員會(hui) 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hui) 兩(liang) 家商事仲裁機構,同時還設有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hui) ,這是專(zhuan) 門解決(jue) 海事糾紛的仲裁機構。
“相較於(yu) 仲裁,大家可能對法院的訴訟更熟悉,雖然二者都是解決(jue) 糾紛的方式,但有著本質區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首先,仲裁的雙方為(wei)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與(yu) 訴訟中原、被告的稱謂並不相同。其次,仲裁為(wei) 一裁終局,而訴訟除一審外,還可能經曆二審、再審等程序,這意味著仲裁裁決(jue) 書(shu) 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糾紛解決(jue) 的時間周期就會(hui) 短於(yu) 訴訟。再次,申請仲裁要基於(yu) 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也就是雙方對發生糾紛均同意通過仲裁來解決(jue) 的一種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既可以基於(yu) 事先訂立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也可以臨(lin) 時達成仲裁協議。關(guan) 於(yu) 仲裁機構的選擇問題,當事人可以從(cong) 全國所有的仲裁機構中選擇自己信任、又方便參與(yu) 的仲裁機構,還可以從(cong) 仲裁委提供的仲裁員名冊(ce) 中自由選擇,而訴訟隻能依據案件管轄相關(guan) 法律規定,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除此之外,仲裁與(yu) 訴訟還有一個(ge) 較為(wei) 明顯的不同,那就是仲裁的庭審過程和裁決(jue) 書(shu) 不予公開,這與(yu) 訴訟的審判流程和裁判文書(shu) 公開的原則有著本質區別。因此,仲裁能夠較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ye) 秘密、商業(ye) 信譽。可見,仲裁與(yu) 訴訟相比,有較強的便捷性、自主性、保密性等特點。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協議的形式十分嚴(yan) 格。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仲裁協議雙方必須具備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jue) 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對仲裁這一形式達成合意。
上文中提到的某婚戀網站,雖然將仲裁作為(wei) 解決(jue) 糾紛方式的約定很明確,但通過格式條款的方式單方麵約定仲裁是與(yu) 用戶間糾紛的解決(jue) 方式,不能確定其是否對此盡到了提示義(yi) 務、取得了用戶的同意,因此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wei) “排除了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權利”。
此外,仲裁協議中還應載明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hui) 。許多當事人本有意願將糾紛提交仲裁,但因內(nei) 容要素欠缺而導致仲裁協議無效,違背了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最初意願。例如合同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條款為(wei) “如發生爭(zheng) 議,可向某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某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仲裁”,因或訴或裁隻能選擇其一,這樣的約定條款屬無效。如果合同雙方希望通過仲裁解決(jue) ,就要明確約定在發生爭(zheng) 議時由仲裁委裁決(jue) 解決(jue) 糾紛,例如“發生爭(zheng) 議協商無效時,雙方應請求北京仲裁委員會(hui) 裁決(jue) ”。
仲裁受理範圍有限製
相較於(yu) 訴訟,仲裁具有一定的優(you) 勢,那麽(me) ,是否發生任何糾紛都可以訴諸於(yu) 仲裁委解決(jue) 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仲裁機構的受理案件範圍有一定限製,依據仲裁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仲裁能夠受理民商、經濟類糾紛,例如買(mai) 賣合同糾紛、金融借款糾紛、投資理財糾紛等,並不受理婚姻、撫養(yang) 、繼承等糾紛,也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如果是仲裁機構受理範圍之外的案件,就隻能到法院起訴打官司了。
除此之外,還有兩(liang) 點因素會(hui) 影響當事人是否選擇仲裁作為(wei) 糾紛解決(jue) 的方式:一是仲裁一裁終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時,也會(hui) 失去訴訟案件二審、再審的監督作用,當事人即便不服仲裁裁決(jue) 結果,也需要接受一裁終局的規則;二是仲裁收費較高,生活中常見的買(mai) 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標的額一般較小,仲裁機構收費標準起點一般要數千元,而法院財產(chan) 類案件訴訟費起收點僅(jin) 為(wei) 50元,更惠民的是,北京法院發布的新規將今年9月1日以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訴訟費降為(wei) 10元。目前仲裁機構的收費標準尚沒有針對小額標的的特殊收費標準,雖然仲裁費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但即便是事先墊付,一下子拿出數千上萬(wan) 元的仲裁費,對於(yu) 普通老百姓來說仍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由此可見,雖然仲裁和訴訟在法律效果上具有相似性,但是人們(men) 還是要根據糾紛的具體(ti) 情況、對解決(jue) 糾紛經濟成本的預估、對有關(guan) 信息保密的需求以及預期解決(jue) 糾紛的速度進行合理地評估選擇。
此外,提到仲裁,還有一個(ge) 名字中也包含“仲裁”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那就是勞動仲裁。雖然都是“仲裁”,但是兩(liang) 者關(guan) 係並不大。就受理案件範圍而言,勞動仲裁審理的是勞動爭(zheng) 議案件,而仲裁審理的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an) 權益糾紛。如果發生了勞動爭(zheng) 議之外的經濟糾紛希望通過仲裁解決(jue) ,則應該到仲裁委員會(hui) 申請,而非勞動仲裁委員會(hui) 。
五種法定情形可獲司法救濟
法律規定仲裁沒有“二審”“再審”這樣的監督程序,仲裁裁決(jue) 做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hui) 或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而使市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該怎樣進行救濟呢?這時就要提到一種程序——仲裁司法審查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仲裁司法審查是司法對仲裁進行支持和監督的程序,在仲裁程序不當運行的時候,能夠對仲裁當事人合法權利進行恢複和彌補。通過仲裁司法審查程序能夠對合法仲裁予以保障和支持,也能夠對違反法定事由的仲裁進行監督。
我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jue) 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撤銷仲裁裁決(jue)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jue) 等仲裁司法審查案件類型。當事人在仲裁第一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效力存在異議,可以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在仲裁委做出仲裁裁決(jue) 後,當事人認為(wei) 仲裁裁決(jue) 存在法定可撤銷或裁決(jue) 執行可能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jue) 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jue) 。
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當事人如果認為(wei) 仲裁協議效力存在異議,如仲裁協議無效、未成立,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約定仲裁協議屬於(yu) 可仲裁可訴訟條款,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約束力等情況,可請求仲裁委或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比較特殊的是,仲裁條款具有獨立性,是獨立於(yu) 合同本身的,隻要仲裁協議具備法定內(nei) 容且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均不影響仲裁協議本身的效力。
在仲裁裁決(jue) 作出後,如果當事人認為(wei) 仲裁案件存在雙方沒有仲裁協議、超出仲裁協議範圍、違反法定程序、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jue) 的證據或偽(wei) 造證據、違背社會(hui) 公共利益等情況時,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仲裁裁決(jue) 。特別要注意的是,仲裁司法審查承擔的是對仲裁程序、仲裁員品德以及是否違反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監督,並不承擔對裁決(jue) 爭(zheng) 議實體(ti) 糾錯的功能,所以撤銷仲裁裁決(jue) 案件的審查範圍僅(jin) 僅(jin) 局限於(yu) 前述的五種法定事由。
另外,仲裁司法審查程序也為(wei) 仲裁裁決(jue) 的被執行人、案外人提供了救濟通道。如果被執行人、案外人認為(wei) 仲裁裁決(jue) 的執行侵害了自身的權利或利益,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財產(chan) 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應當注意的是,申請人所主張的合法權益所涉及的執行標的應當是沒有執行終結的標的,如果已經執行結束了,那麽(me) 就不可以再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jue)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了解“一裁終局”避免“被簽訂”
鑒於(yu) 仲裁對於(yu) 商事糾紛解決(jue) 的種種優(you) 勢,相較於(yu) 小額糾紛,大標的額交易的雙方尤其是商事主體(ti) 采用仲裁化解糾紛的意願更為(wei) 明顯。此外,人們(men) 在生活中簽訂的某些合同裏也會(hui) 基於(yu) 種種考慮約定仲裁為(wei) 解決(jue) 糾紛方式。為(wei) 了更好地應用,在約定仲裁前,我們(men) 應重點把握仲裁法律後果、仲裁協議內(nei) 容、合同證據留存、當事人法律關(guan) 係等交易細節,以使後續的糾紛解決(jue) 過程更加順暢。
首先,要全麵熟悉仲裁規則、民事訴訟法相關(guan) 規定,認真評估仲裁與(yu) 訴訟可能產(chan) 生的結果。同時,要特別注意“仲裁一裁終局”,法院無權對仲裁實體(ti) 問題進行監督審查,僅(jin) 僅(jin) 能夠對法定事由進行監督,不能將仲裁司法審查當作選擇仲裁後的“後悔藥”。
其次,要正確訂立仲裁協議,避免糾紛發生時引發異議。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必備文件,人們(men) 在簽訂合同時,應當以書(shu) 麵的方式明確約定糾紛解決(jue) 方式。為(wei) 充分保障各方的最大利益,當事人還要對仲裁條款加以詳細擴充,如約定具體(ti) 的仲裁規則、仲裁員、仲裁地點等,使仲裁協議更具完整性。對可能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仲裁協議效力異議做好風險預判和準備,從(cong) 而在協議中盡量表述周全。
再次,要綜合考慮商事交易中各合同間的具體(ti) 事實情況,厘清多個(ge) 當事人間的法律關(guan) 係。一般情況下,仲裁協議隻對協議簽字方有效,但未在仲裁協議簽字的當事人也有可能受到仲裁協議的約束,如債(zhai) 權轉讓的受讓者、法定繼承人等。考慮到現實中交易的複雜性,一個(ge) 項目往往涉及多個(ge) 主體(ti) 、多份合同、多層法律關(guan) 係,當涉及複雜交易時,應至少從(cong) 時間先後順序、具體(ti) 標的、主體(ti) 間關(guan) 係等三個(ge) 方麵具體(ti) 分析,厘清關(guan) 係,設定恰當的爭(zheng) 議解決(jue) 方式。此外,還需注意提示、要求相關(guan) 方及時披露和告知是否存在仲裁協議情況,避免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簽訂”。
此外,要注意保存好合同談判、履行、終止的相關(guan) 證據材料。隨著仲裁協議不僅(jin) 限於(yu) “書(shu) 麵形式”的發展趨勢,當出現爭(zheng) 議時,法院或仲裁庭更加重視通過合同談判、履行、終止的相關(guan) 證據材料查明“真實意思表示”。在比較複雜的交易中,雙方的法律成果最終將體(ti) 現為(wei) 一係列簽署的合同交易文本。但合同談判、履行、終止的相關(guan) 證據材料能夠反映雙方磋商及履行的實際內(nei) 容,對於(yu) 申請人在庭審中證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有重要作用。
最後,要誠信自願仲裁,合理合法維權。因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便會(hui) 受其約束,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審慎、全麵審查合同內(nei) 容。在日常生活中,極個(ge) 別商家試圖通過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通過訴訟來解決(jue) 消費爭(zheng) 議的權利,例如對於(yu) 仲裁條款沒有通過加黑加粗等方式進行合理提示說明,或單方麵公告變更原合同中訴訟的解決(jue) 糾紛方式為(wei) 仲裁。作為(wei) 消費者個(ge) 人來說,在訂立合同時應加以注意。部分當事人還存在濫用仲裁司法審查程序,故意拖延時間的情況。對此,法院也將根據案件的具體(ti) 情況采取不予再次立案、在文書(shu) 中予以批評教育、發送司法建議甚至罰款等方式予以規製,引導當事人依法正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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