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陳光旭。受訪者供圖
一對離異夫妻對簿公堂,男方說前妻有打罵孩子的行為(wei) ,導致孩子見過媽媽後情緒不穩定。而另一邊,做母親(qin) 的很委屈,“我是有一次和兒(er) 子起過爭(zheng) 執,但事出有因,對方不應該阻止我看兒(er) 子。”
此案經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法官陳光旭的調解,雙方當庭簽署了調解協議,母親(qin) 的探望權順利實現。這是一起並不複雜的民事案件,作為(wei) 一名專(zhuan) 審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陳光旭欣慰地看到了他最願意看到的結果。《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是處理一切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問題需要堅持的首要原則。
12月4日是全國法製宣傳(chuan) 日,新京報記者對話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副庭長陳光旭,從(cong) 司法角度聊聊“保護孩子”這件事。
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審理
新京報:你是什麽(me) 時候成為(wei) 少年法庭法官的,少年法庭是在什麽(me) 背景下產(chan) 生的?
陳光旭:我從(cong) 事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已有十多年,2008年研究生畢業(ye) 後剛參加工作就是在北京二中院未審庭做書(shu) 記員,2011年成為(wei) 助理審判員,2016年成為(wei) 首批入額法官,其間有4年時間還從(cong) 事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案件的辦理。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決(jue) 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開展設立獨立建製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試點工作。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於(yu) 2006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是全國首批、北京首家中級人民法院試點單位,集中審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案件。
往前追溯,我國第一個(ge) “少年法庭”於(yu) 1984年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誕生,當時是成立一個(ge) 專(zhuan) 門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議庭。後來,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權益的司法保護理念和視角不斷延展,比如撫養(yang) 、探望、侵權等民事案件與(yu) 未成年人利益息息相關(guan) ,給予未成年人更加全麵、專(zhuan) 業(ye) 的司法保護成為(wei) 現實之需,我們(men) 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就是這時候出現的。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目前,我國少年法庭的機構設置更加多樣,既有獨立建製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少年、家事合一的綜合審判庭,也有專(zhuan) 門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合議庭等。
新京報: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哪些類型,有什麽(me) 特點?
陳光旭:少年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包括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刑事案件,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即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以及由少年法庭審理更加適宜的其他刑事案件等。從(cong) 我們(men) 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即未成年人作為(wei) 刑事被告人的案件,在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不到兩(liang) 成,說明近年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成效是持續向好的。
少年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撫養(yang) 、探望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wei) 未成年人的人格權糾紛案件(如生命權、身體(ti) 權、健康權糾紛)、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以及由少年法庭審理更為(wei) 適宜的其他民事案件等,變更撫養(yang) 關(guan) 係、探望權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雖然都是成年人,但此類案件實際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因此由少年法庭審理。除以上撫養(yang) 、探望、人格權、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我們(men) 庭還審理分家析產(chan) 、繼承糾紛,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等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在以上這些案件中,撫養(yang) 、探望類案件占比最大。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要堅持“雙向保護”
新京報:和審判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比,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什麽(me) 不一樣?
陳光旭: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堅持“雙向保護”,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又要依法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對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要依法嚴(yan) 懲。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wei) 主,懲罰為(wei) 輔”原則。
實踐中,辦案機關(guan) 委托司法行政機關(guan) 、社工組織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社會(hui) 交往、成長經曆、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形成社會(hui) 調查報告,該報告是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量刑和法庭教育的重要參考。
審判過程中,我們(men) 還運用合適成年人到場、法庭教育、心理疏導等特色機製,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權利,幫教引導他們(men) 迷途知返,改過自新。
判決(jue) 生效後,對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我們(men) 嚴(yan) 格落實犯罪記錄封存製度,為(wei) 他們(men) 順利複學、就業(ye) 、回歸社會(hui) 消除障礙。
對未成年被害人,我們(men) 盡最大可能全麵了解每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的自身情況和現實困難,為(wei) 有法律援助需求的被害人提供幫助;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shang) 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時,盡量一次完成;對有心理谘詢需求的被害人及其家長,我們(men) 積極聯係專(zhuan) 業(ye) 心理谘詢師對被害人及其家長進行心理疏導,讓他們(men) 更多地感受到法律的溫暖,幫助他們(men) 盡快走出陰影,擺脫困境。
之所以對未成年人特別對待,就是因為(wei) 他們(men) 以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其實不僅(jin) 僅(jin) 是我,我身邊的每一名同事,都在盡自己最大的努力,為(wei) 他們(men) 守護未來,幫他們(men) 點亮希望。
新京報:民事案件中,如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利益?
陳光旭:中級法院審理的涉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民事案件多是二審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往往比一審時更深,審理此類案件同樣應堅持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的原則,要更耐心地傾(qing) 聽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全麵了解案件背景事實、關(guan) 聯糾紛,找準矛盾症結,堅持法理情相融,運用法官寄語、法庭探望、親(qin) 情留言、社會(hui) 觀護調查等特色審判機製,積極化解矛盾堅冰,使剛性的法律融入更多柔性的關(guan) 愛,為(wei) 未成年人創造和諧溫馨的成長環境。
所謂社會(hui) 觀護調查,就是法院在審理撫養(yang) 、探望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 在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委托社會(hui) 組織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及雙方當事人的家庭背景、撫養(yang) 條件等情況進行全麵調查,並由社會(hui) 組織出具社會(hui) 觀護調查報告,作為(wei) 法院審判此類案件的重要參考。實踐中,部分案件的社會(hui) 觀護員還會(hui) 持續跟蹤回訪生效判決(jue) 的執行情況。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guan) 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yang) 問題協議不成,子女已滿八周歲的,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尊重已滿八周歲子女的真實意願。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即使詢問了已滿八周歲子女的意願,也不能僅(jin) 依據子女的意願作出判決(jue) ,還應當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yang) 意願、條件及子女實際生活、學習(xi) 等具體(ti) 情況,按照最有利於(yu) 未成年的原則判決(jue) 。
成年人應增強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
新京報:有什麽(me) 讓你印象深刻的案子?
陳光旭:幾年前審理過一個(ge) 探望權糾紛的案件。夫妻雙方經法院判決(jue) 離婚,婚生子由父親(qin) 撫養(yang) ,離婚判決(jue) 沒有明確母親(qin) 探望的時間和方式。之後,母親(qin) 在探望兒(er) 子的過程中打罵過兒(er) 子一次。父親(qin) 表示孩子見過母親(qin) 後情緒不穩定,不再協助母親(qin) 探望。母親(qin) 多次溝通無果,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探望兒(er) 子的方式、時間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jue) 母親(qin) 於(yu) 每月第一周周六探望孩子一次。父親(qin) 對一審判決(jue) 不服,上訴到我們(men) 院,堅持主張母親(qin) 之前打罵過孩子,孩子見過母親(qin) 後情緒不穩定,是孩子不願意見母親(qin) ,不是他刻意阻礙母親(qin) 探望,要求改判母親(qin) 每半年探望孩子一次,並由父親(qin) 陪同。
二審詢問完雙方的意見後,我向父親(qin) 提出一個(ge) 建議,能不能在法院進行一次法庭探望,讓母親(qin) 在法院和孩子見一麵,大家一起看看這個(ge) 8歲的男孩與(yu) 母親(qin) 相處的情況,是否確實非常抵觸。父親(qin) 答應回去問問孩子。
幾天後,這對已有很長時間沒見過麵的母子在法院心理疏導室見麵了,母親(qin) 帶了一套玩具,孩子開始有點靦腆,但很快就和媽媽玩兒(er) 起來,聊天也很開心。我當時已經是個(ge) 4歲男孩的父親(qin) ,能看出孩子感情的自然流露,並不是為(wei) 了迎合他人的刻意表現。
這場麵給了我信心,孩子父親(qin) 心中的顧慮也有所打消。法庭探望結束後,我立刻組織雙方就探望方式和時間進行協商,最終雙方簽署協議,成功調解。
實際上,即便當天母子見麵後相處十分不愉快,我也不會(hui) 輕易下判,之後會(hui) 再嚐試讓心理谘詢師介入,跟母親(qin) 和孩子分別了解情況,幫助他們(men) 解開心結。一次不行兩(liang) 次,兩(liang) 次不行三次,總要嚐試修複關(guan) 係。不直接撫養(yang) 子女的父親(qin) 或母親(qin) 如果不是存在明顯不利於(yu) 未成年人成長情形的,一般不應剝奪他們(men) 對子女的探望權。更重要的是,孩子成長需要父母雙方的關(guan) 愛,保障不直接撫養(yang) 子女一方的探望權,同時也保護了孩子的權益和成長需要,這也符合前麵提到的“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
新京報:《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還提到,“最有利於(yu) 未成年人原則”是指導所有主體(ti) 實施未成年人保護的行為(wei) 準則。未成年人的成長離不開家庭、學校、社會(hui) 、國家等多個(ge) 層麵的保護。怎麽(me) 理解這個(ge) 說法?
陳光旭:未成年人保護是一個(ge) 係統工程,需要多方協同發力。《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六大保護,對六大保護的職責主體(ti) 、範圍、法律責任等均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這六大保護要形成合力,首先得讓我們(men) 成年人更多地知法、懂法、守法,不斷增強關(guan) 心關(guan) 愛、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
在此,我最想強調的是家庭責任,六大保護裏第一個(ge) 就是家庭保護。通過刑事案件的社會(hui) 調查報告,我們(men) 發現有些未成年人在實施犯罪之前,已經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良行為(wei) 或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這些行為(wei) 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裏都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孩子的家長根本不了解,沒能及時發現那些不良行為(wei) 或嚴(yan) 重不良行為(wei) ,或者沒有意識到行為(wei) 的危害性,疏於(yu) 管教、幹預,以至於(yu) 孩子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家庭教育促進法》於(yu) 今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為(wei) “國事”,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ge) 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ti) 責任,用正確思想、方法和行為(wei) 教育未成年人養(yang) 成良好思想、品行和習(xi) 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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