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自陷風險,救援費用誰來出 專家解讀遇險救援費用承擔問題
兩(liang) 名中國登山者在攀登珠穆朗瑪峰時發現一名女性登山者遇險,他們(men) 在尚有體(ti) 力衝(chong) 擊頂峰、距峰頂不到400米的時候,放棄登頂計劃選擇救援。然而,事後被救女子卻表示不願支付全部救援費用。
此事引發社會(hui) 廣泛熱議。近日,被救女子所雇登山公司發文承認工作失誤,救援費用與(yu) 物資等相關(guan) 費用由該公司承擔。目前救援物資已歸還、相關(guan) 經費已支付;其他事項已協調解決(jue) 。隨後,其中一名救援者公開確認其已收到對方支付的救援費用。
雖然這一事件至此落下帷幕,但仍有不少網友唏噓:被救者拒絕支付救援費用的行為(wei) ,如果獲得支持,會(hui) 讓好人寒了心,或將導致更多人不願伸出援助之手。
現實中,人們(men) 在旅遊、探險等過程中因自身失誤陷入險境的情況屢有發生,由此勢必會(hui) 產(chan) 生相應的救援行為(wei) 及費用。這筆費用誰來埋單?被救者是否應當承擔救援行為(wei) 產(chan) 生的所有費用?被救者拒絕付費怎麽(me) 辦?《法治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山野救援最為(wei) 常見
資金短缺成為(wei) 難題
兩(liang) 名驢友擅闖峨眉山後山未開發的原始森林區域探險被困,當地救援人員曆時數天成功將兩(liang) 人救出;一名遊客擅闖青島嶗山風景區的未開放區域,受傷(shang) 後體(ti) 力不支無法行走,120急救和青島藍天救援隊進行專(zhuan) 業(ye) 救援;21名遊客擅闖安徽牯牛降景區未開放區域,被困深山,救援人員實施救助7個(ge) 多小時……
近年來,因遊客違規行為(wei) 導致的意外事件頻發,背後常常可見救援者的身影。這些身影中,有些是恰巧偶遇危害的自然人,有些是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旅遊公司,有些是具有公益性質的民間救援隊。
據北京藍天救援隊後勤部部長馮(feng) 波濤介紹,在北京,緊急救援類型主要是山野救援,比如私自攀爬野山和老長城遇險,占比約60%至70%。此外還有溺水緊急救援。“這幾年有所好轉,緊急救援次數降低了不少。”
馮(feng) 波濤告訴記者,現實中,緊急救援麵臨(lin) 諸多困境,比如應急救援保障機製有待改善,保障應急救援力量持續健康發展的政府投入、考核評估、救援補償(chang) 、獎懲激勵等方麵製度有待健全等。
以民間公益組織藍天救援隊為(wei) 例,馮(feng) 波濤說,目前存在裝備、資金、人力上的困難。經費主要來源於(yu) 社會(hui) 捐助、企業(ye) 捐贈以及政府購買(mai) 服務。但大部分費用包括各種救援交通費用都要由隊員自己承擔,所有裝備運輸也主要由隊員均攤。
“現在高科技救援成本越來越高,很多隊員還要上班,一旦參加救援就要請假,可能會(hui) 被扣工資。因此,對於(yu) 那些需要支付大額費用進行的救援,我們(men) 采取自願報名方式,同時也會(hui) 挑選經濟條件好一點的隊員。”馮(feng) 波濤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wei) ,不少遊客因自身行為(wei) 在景區遭遇危險,這種自甘風險的行為(wei) 必須由其本人付費。讓政府或公益組織掏錢都不是最好的辦法,應該落實到具體(ti) 個(ge) 人身上。
“當地應急管理部門、旅遊公司或是其他自然人、法人進行施救的行為(wei) ,都是一種好意行為(wei) ,應當被弘揚。”張新寶說。
救援付費有法可依
付費比例酌情確定
“民法典為(wei) 保護救助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鄭誌峰說。
鄭誌峰介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chang)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chang) 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chang)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wei) 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yi) 務,為(wei) 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chang) 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chang)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這些規定為(wei) 緊急救助等好人好事的損失分擔提供了基本規則,整體(ti) 價(jia) 值取向是鼓勵見義(yi) 勇為(wei) 、好人好事,可以為(wei) 救助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濟。”鄭誌峰說。
鄭誌峰認為(wei) ,如果受益人不願意承擔費用或者隻願意承擔部分費用,救助人可以通過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利。目前製約緊急救援費用獲取的真正問題在於(yu) ,法律救濟通常需要時間和成本,如提起訴訟、準備證據、聘請律師等,一些救助人很難接受。
“考慮到個(ge) 人提起訴訟存在各種成本,政府、社會(hui) 應該給予幫助,首先要對救助行為(wei) 給予高度肯定,頒發榮譽;其次可以提供法律服務,甚至考慮建立公益訴訟製度。”鄭誌峰說,如果受益人沒有能力支付費用,可以分期支付,或者由政府、社會(hui) 等力量介入,彌補救助人的損失。
張新寶提出,現有法律對救援付費問題僅(jin) 作原則性規定,規定被救者支付費用的義(yi) 務和救援者主張費用的權利,至於(yu) 被救者承擔費用的條件、比例等,不作具體(ti) 規定。如果行為(wei) 人本身行為(wei) 惡劣,那麽(me) 補償(chang) 比例可能就要適當提高一些,比如從(cong) 30%、50%的補償(chang) 比例提高至70%、80%。倘若發生交通事故後拒絕支付拖車的費用、墊付醫療費後拒絕補償(chang) 等事件,施救單位和個(ge) 人認為(wei) 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獲得司法救濟。
有償(chang) 救援難題待解
厘清關(guan) 係劃分權責
近年來,一些地區針對有償(chang) 救援進行了探索。
2018年7月1日,安徽黃山風景區頒布實施《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chang) 救援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國內(nei) 首部建立有償(chang) 救援製度的地方規範性文件。安徽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hui) 工作人員吳峰告訴記者:“有償(chang) 救援的目的不在於(yu) 處罰或罰款,而是通過《辦法》去規避更多驢友擅自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域,給自身造成危險。”
有償(chang) 救援的人力、費用等是如何安排、計算的?
記者從(cong) 黃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hui) 了解到,有償(chang) 救援費用包含救援過程中產(chan) 生的勞務、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險、後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費用。其中勞務費用是指非管委會(hui) 工作人員參加當次救援應予支付的勞務報酬;院前救治費用是指對身體(ti) 受到損傷(shang) 的旅遊者實施救治產(chan) 生的醫藥費、診療費;交通費用是指為(wei) 保障救援需要進行運輸產(chan) 生的車輛、索道等費用;意外保險是指為(wei) 當次救援人員提供意外傷(shang) 害保障而購買(mai) 的商業(ye) 保險費用;後勤保障費用是指為(wei) 救援人員提供後勤保障需要產(chan) 生的食宿、物資消耗等費用。
2021年6月,安徽省黃山市文化和旅遊局向社會(hui) 征求意見,擬將有償(chang) 救援的施行範圍,從(cong) 黃山風景名勝區擴大到全市的山嶽型景區。該市將有償(chang) 救援定義(yi) 為(wei) “旅遊者不遵守黃山市旅遊景區遊覽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屬地政府完成救援後,由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救援費用的活動”。
據了解,發生有償(chang) 救援後,景區管委會(hui) 有償(chang) 救援工作領導組會(hui) 嚴(yan) 格把關(guan) 審定有償(chang) 救援費用,確保追償(chang) 費用合法合理,同時會(hui) 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多種途徑向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送達《支付有償(chang) 救援費用通知書(shu) 》,包括收費項目明細、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賬號等信息。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償(chang) 救援費用通知書(shu) 》3個(ge) 月內(nei) ,既不提出異議,又不支付有償(chang) 救援費用的,管委會(hui) 將其納入不文明行為(wei) 記錄。
“不過在實踐過程中,黃山風景區的有償(chang) 救援目前還存在有償(chang) 救援費用占總救援費用的比例較小,且追償(chang) 難度較大的問題。”吳峰說,比如完成救援後,遊客已離開景區,管委會(hui) 可能聯係不上遊客就會(hui) 導致追償(chang) 難度加大。
中國科學院地理資源所旅遊研究與(yu) 規劃設計中心總工程師齊曉波認為(wei) ,有償(chang) 救援應當基於(yu) 被救助者的故意性,具有懲罰和對價(jia) 的意味。對於(yu) 政府或者景區來說,為(wei) 驢友提供“應急救援”公共服務,是建立在他們(men) 合理使用公共資源的基礎上的。而對那些逃票和私自闖入、不顧警示牌的人員,理應由其自身承擔相應責任。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進一步厘清公私關(guan) 係,劃分權責,不讓公共資源為(wei) 個(ge) 人的任性和違規埋單。
在齊曉波看來,如果在正常遊覽期間,遊客在景區經營範圍內(nei) 遇到突發情況,景區有義(yi) 務實施救援並不應收取任何費用,因為(wei) 景區有義(yi) 務保證遊客在景區遊覽期間的安全。相反,如果遊客明知是未開放區域還一意孤行遇到意外情況,景區對其救援則不屬於(yu) 義(yi) 務範疇,收費就可以理解。
“政府要把更多的資源和精力投放到公共救援層麵,有償(chang) 救援部分通過政府出台的規範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力量參與(yu) ,推動企事業(ye) 單位應急救援隊伍、社會(hui) 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急誌願者協同發展,對社會(hui) 應急力量參與(yu) 應急救援工作、合理收取救援費用等行為(wei) 進行規範。”齊曉波說。(記者 孫天驕 見習(xi) 記者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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