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北京更新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清單,149項行為不予處罰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guan) 於(yu) 印發輕微違法行為(wei) 容錯糾錯清單(第二版)的通知》(以下簡稱“清單”)。清單列舉(ju) 了149項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wei) ,並明確具體(ti) 適用條件。共涉及14個(ge) 業(ye) 務領域,涵蓋食品安全、網絡交易、廣告監管、企業(ye) 監督、公平競爭(zheng) 、產(chan) 品質量、商標、專(zhuan) 利、商務、合同、計量、認證、標準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二版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分為(wei) 兩(liang) 種情形:第一種是違法行為(wei) 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二種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與(yu) 2020年發布的第一版清單相比,第二版清單進一步擴大了容錯糾錯機製適用範圍,事項由79項擴大到149項。同時,充分考慮各區市場監管局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反映相對集中的事項,經充分調研納入了第二版清單。
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銷售混有異物的預包裝食品及非定量包裝的散裝食品、未經許可從(cong) 事食品銷售活動、未經許可從(cong) 事餐飲經營活動、飼料廣告中使用用戶形象作推薦等,並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及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細化了具體(ti) 適用條件,既有利於(yu) 基層執法標準統一,也防止清單濫用。
此外,第二版清單加入了新的監管要求。如,發布的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隻要滿足4個(ge) 適用條件:廣告主利用自有媒介(自辦網站、微信公眾(zhong) 號、微博賬號、印刷品等)發布的廣告;初次違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機關(guan) 責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內(nei) 改正;危害後果輕微。將不予處罰,管理措施為(wei) 說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guan) 於(yu) 印發輕微違法行為(wei) 容錯糾錯清單的通知》(京市監發〔2020〕99號)同時廢止。
關(guan) 注1
什麽(me) 是“違法行為(wei) 輕微”?什麽(me) 是“初次違法”?
對於(yu) “違法行為(wei) 輕微”,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涉案金額或者財物數量,違法行為(wei) 的社會(hui) 危害性、發生頻次、持續時間,違法行為(wei) 影響的範圍或者對象,以及一定時期內(nei) 當事人實施的同一類違法行為(wei) 被行政機關(guan) 查處情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初次違法”,是指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以及綜合執法辦案平台等途徑,未發現當事人兩(liang) 年內(nei) 有同一性質違法行為(wei) 的,可以認定為(wei) 初次違法。《清單》中有特殊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關(guan) 注2
如何判斷“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和“危害後果輕微”?
對於(yu)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和“危害後果輕微”,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行為(wei) 對社會(hui) 公共利益、社會(hui) 生產(chan) 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麵的損害或者影響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關(guan) 損害或者影響的時間、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
損害或者影響程度可從(cong) 違法行為(wei) 持續時間,違法所得,造成的人身傷(shang) 害、財產(chan) 損失,對市場秩序的擾亂(luan) 程度及影響範圍等方麵綜合判定。違法行為(wei) 未造成受害人人身傷(shang) 害、財產(chan) 損失,也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認定為(wei)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造成受害人較輕程度的人身傷(shang) 害、財產(chan) 損失,違法所得金額較小,且已經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可以認定為(wei) 危害後果輕微。沒有受害人的,違法行為(wei) 持續時間較短,未造成不良社會(hui) 影響,也沒有任何違法所得的,可以認定為(wei) 沒有造成危害後果;違法行為(wei) 持續時間較短,造成較輕程度的社會(hui) 影響,違法所得金額較小,且當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社會(hui) 影響的,可以認定為(wei) 危害後果輕微。
對於(yu) “及時改正”,可以綜合考慮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wei) 並消除違法行為(wei) 產(chan) 生的危害後果(相關(guan) 影響),或者按照行政機關(guan) 規定的時間和要求予以改正並消除違法行為(wei) 產(chan) 生的危害後果(相關(guan) 影響)等因素判定。
關(guan) 注3
清單中的適用條件是否都必須同時滿足?
清單中的每項違法行為(wei) 都設置了具體(ti) 適用條件,隻有在同時滿足全部條件的情況下才可適用容錯糾錯機製。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特殊事項,設置了幾種可同時適用的情形,每種情形內(nei) 的適用條件要同時滿足才可適用。
關(guan) 注4
清單外的違法行為(wei) 是否可以適用容錯糾錯機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wei) 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於(yu) 清單外的違法行為(wei) ,經調查符合上述規定的,依法決(jue) 定不予行政處罰。
關(guan) 注5
對於(yu) 在清單內(nei) 的違法行為(wei) 是否都要適用容錯糾錯機製?
《通知》要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能用盡用”原則積極適用清單,在查處清單中所列違法行為(wei) 時,符合適用條件的原則上都應適用。但對於(yu) 在清單內(nei) ,經調查核實後認定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案件,經審批依法作出處罰決(jue)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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