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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哪類信息占比最大?北京高院通報

發布時間:2023-08-25 09:39:00來源: 新京報

  8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hui) ,通報北京法院審判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案件情況。北京高院副院長孫玲玲介紹,2018年以來,北京市各級法院共審結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判處犯罪分子294人。

  涉案信息中高度敏感信息占比突出

  孫玲玲介紹,從(cong) 審結案件情況看,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的一大特點就是涉案公民個(ge) 人信息類型中高度敏感信息占比突出。

  “經統計,所有已結案件中24.6%的案件涉及高度敏感信息,包括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ei) 容、征信信息和財產(chan) 信息;9.9%的案件涉及敏感信息,包括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公民個(ge) 人信息。”孫玲玲指出,公民手機號碼、身份證件號碼在各種信息類型中占比最大。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範圍內(nei) 已出現過因高度敏感信息泄露而引發的惡性事件,不僅(jin) 侵犯了被害人的權益,也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心理安全感造成較大負麵影響。“侵犯此類個(ge) 人信息的犯罪案件應重點予以關(guan) 注,嚴(yan) 防造成次生風險。”孫玲玲提出。

  北京高院當天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某大型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原項目經理沈某,利用任職便利,采取“撞庫”等方式獲取某銀行個(ge) 人征信係統用戶名和密碼,通過其所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與(yu) 該銀行之間進行專(zhuan) 線互聯的終端機,數次非法登錄該銀行個(ge) 人征信係統,查詢並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100份。此前,沈某就曾采取同樣作案手段,查詢並下載保存他人征信報告1000餘(yu) 份。西城區法院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當今,個(ge) 人征信作為(wei) 公民的“經濟身份證”,影響出行、貸款、就業(ye) 等方方麵麵。“兩(liang) 高”在2017年出台的《關(guan) 於(yu) 辦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就將征信信息列為(wei) 高度敏感信息,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該類信息即可入罪。

  39.6%的涉案信息被用於(yu) 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個(ge) 人信息的來源及流向,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涵蓋了金融、教育、交通、通信、物流、求職、法律等各行各業(ye) 。”孫玲玲介紹,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多與(yu) 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相關(guan) 聯。排除買(mai) 賣、交換等中間環節,39.6%的涉案信息被用於(yu) 違法犯罪活動,如違規提取公積金或辦理信用卡、同行不正當競爭(zheng) 、代收代寫(xie) 學術論文、暴力催收討債(zhai) 、發送招嫖信息、電信網絡詐騙、盜竊存款、敲詐勒索、綁架、故意傷(shang) 害等。

  發布會(hui) 上,北京高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肖江峰便通報了一起使用他人身份證件批量辦理手機號用以電信詐騙的案例。

  在這起案件中,胡某通過張某雇用他人作為(wei) 經辦人,有償(chang) 使用張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證件,以公司的名義(yi) 向北京某大型通信運營商申請批量辦理手機號。任某、魯某作為(wei) 運營商營業(ye) 廳的工作人員,明知所辦理的手機號涉嫌用於(yu) 詐騙,仍予以辦理。經查,辦理的手機號被用於(yu) 電信網絡詐騙,詐騙金額共計170餘(yu) 萬(wan) 元。同時,胡某非法從(cong) 他人處獲取工號、密碼辦理大量手機號,相關(guan) 手機號碼也被用於(yu) 電信網絡詐騙。

  大興(xing) 區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胡某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wan) 元;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被告人任某、魯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的典型下遊犯罪。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的不法分子為(wei)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了極大便利。”孫玲玲介紹,近三年來司法機關(guan) 借助“斷卡”行動、打擊“養(yang) 老詐騙”行動,加強對關(guan) 聯犯罪的縱深打擊,從(cong) 下遊切斷犯罪的利益鏈條,形成了有力威懾。

  “內(nei) 鬼”是泄露個(ge) 人信息的重要源頭

  在談及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成因時,孫玲玲指出,從(cong) 內(nei) 部看,行業(ye) “內(nei) 鬼”是泄露個(ge) 人信息的重要源頭。“近年來,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的犯罪活動分工更加精細化、專(zhuan) 業(ye) 化。一些內(nei) 外勾結型犯罪甚至可以組建起從(cong) 獲取、交易直至變現、非法利用個(ge) 人信息的全鏈條犯罪團夥(huo) 。”

  朝陽區法院審理的一起侵犯公民行蹤軌跡信息案正是“內(nei) 鬼”作案。

  秦某是某航空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的國內(nei) 客服代表。李某曾就職於(yu) 某科技公司,負責某國際航空公司係統業(ye) 務,離職後通過前同事查詢航班信息。2020年至2021年,秦某夥(huo) 同李某,直接或間接利用查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違反國家有關(guan) 規定,共同及各自非法獲取公民個(ge) 人信息後向他人出售。其中,二人共同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1964條、其他公民個(ge) 人信息370條,非法獲利4萬(wan) 餘(yu) 元;秦某單獨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383條、其他公民個(ge) 人信息24條,非法獲利6000餘(yu) 元;李某單獨出售他人航班行蹤軌跡信息731條、其他公民個(ge) 人信息57條,非法獲利共計1萬(wan) 餘(yu) 元。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判處秦某、李某有期徒刑各三年,罰金人民幣各四萬(wan) 元;繼續追繳秦某、李某的違法所得;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nei) 從(cong) 事航空客服代表類職業(ye) ;責令秦某、李某支付公共利益損害賠償(chang) 款,沒收後上繳國庫,注銷買(mai) 賣公民個(ge) 人信息使用的微信號,刪除存儲(chu) 在其中的公民個(ge) 人信息數據,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ti) 向社會(hui) 公眾(zhong) 公開賠禮道歉。法院同時判處購買(mai) 上述信息的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判處購買(mai) 上述信息的徐某拘役五個(ge) 月,緩刑五個(ge) 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孫玲玲介紹,在北京法院審結的案件中,超過半數案件的被告人有較為(wei) 固定的工作單位或職業(ye) 。其中,公司職員(包括中高級管理層、法人代表)所占比例最大,為(wei) 50.3%,不乏有被告人擁有較高的學曆水平,在互聯網公司、金融投資企業(ye) 、房產(chan) 中介等任較高職務。

  從(cong) 外部看,雖然收集、使用個(ge) 人信息的“告知-同意”處理規則已基本普及,但超範圍收集、使用等問題仍較為(wei) 突出。孫玲玲指出,特別是麵對格式條款、“一攬子”使用協議,公民尋求救濟的途徑、方式不明確,很難高效、有力維權,導致大部分受害者權利遭受侵害後選擇沉默甚至習(xi) 以為(wei) 常。

  針對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的特點,北京法院堅持治罪和治理並重,在開展重點打擊、全鏈條打擊、規範化審判的同時,加大普法宣傳(chuan) 力度,積極研提司法建議,推動個(ge) 人信息保護體(ti) 係的建立和完善。“北京法院將依法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準確懲治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犯罪,深入參與(yu) 社會(hui) 治理,既充分保護個(ge) 人信息合法權益,又積極促進個(ge) 人信息合理利用,為(wei) 首都數字經濟蓬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孫玲玲表示。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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