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政策支持商品住房現房銷售
央廣網成都8月29日消息(記者 蘇莉)8月28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發布關(guan) 於(yu) 支持商品住房現房銷售促進行業(ye) 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內(nei) 容如下。
各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切實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業(ye) 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現就支持商品住房現房銷售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銷售條件
(一)完成不動產(chan) 首次登記;
(二)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務設施,因分期建設暫未完成的,應提交附近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單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和按時完成配套建設的書(shu) 麵承諾,且完成住宅周邊道路、場地及隔離措施;
(三)完成申請樓棟所在施工許可證所載建設內(nei) 容和規劃核實內(nei) 容,完成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手續,項目“所見即所得、款清即交房”;
(四)承諾在銷售階段不設置抵押;
(五)現房銷售最低規模為(wei) 棟。
二、價(jia) 格申報
對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履約協議)等未約定清水銷售價(jia) 格、符合現房銷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開發企業(ye) 可按不高於(yu) 周邊“雙限地”限價(jia) 水平申報清水銷售價(jia) 格。其他商品住房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三、加強監管
(一)開發企業(ye) 在與(yu) 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mai) 賣合同前,應陪同購房人或其委托人查驗意向購買(mai) 房屋現狀及基礎設施設備、相關(guan) 公共設施等情況,查驗情況在合同中進行確認。
(二)開發企業(ye) 在銷售商品住房時,應當在商品房買(mai) 賣合同中約定購房人支付全部購房款之日即可交付商品住房。
(三)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商品住房項目銷售信息公示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開發企業(ye) 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現房銷售備案信息和不利因素。
(四)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開發企業(ye) 按照相關(guan) 規定和商品房買(mai) 賣合同約定,向購房人交付現房銷售的商品住房。發現不按合同約定時間交付等不履行承諾情況的,依法依規處置,並予以不良信用記錄。
(五)各區(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與(yu) 屬地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監管聯動,及時收集相關(guan) 部門對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監督檢查情況,同時將住建部門發現的問題線索推送有權部門依法查處。
四、提高效能
各區(市)縣在開發企業(ye) 辦理並聯竣工驗收(5個(ge) 工作日)及竣工驗收備案(即辦)、維修資金繳存(即辦)、不動產(chan) 首次登記(2個(ge) 工作日,不含實地查看時間)等環節應進一步優(you) 化流程、提升效率,嚴(yan) 格辦理時限,優(you) 化現房銷售政務服務。
五、強化協作
住建、金融、稅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研究製定信貸、稅費、不動產(chan) 登記等支持政策,鼓勵現房銷售。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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