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院提示:跳單有風險 帶押過戶應謹慎
原標題:房山法院法官梳理房屋買(mai) 賣的法律糾紛並作出相應提示
跳單有風險 帶押過戶應謹慎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釋法,梳理房屋買(mai) 賣中的法律糾紛並作出相應提示,以防範化解買(mai) 賣風險,保障房產(chan) 交易順利進行。
案例1
格式條款細心看 帶押過戶應謹慎
2020年,於(yu) 某與(yu) 開發商簽訂房屋買(mai) 賣合同。於(yu) 某交了房款,開發商也交付了房屋,但卻一直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開發商對涉案房屋先後進行了多次抵押,涉案房屋一直處於(yu) 抵押狀態。開發商表示,合同約定辦理產(chan) 權登記轉移的條件是涉案小區房屋完全銷售,而現在該條件還沒有成熟,同時房屋存在抵押也不能過戶。雙方多次協商均未成功。
2022年於(yu) 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配合辦理產(chan) 權轉移登記,並且支付遲延辦證的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在買(mai) 賣合同中確有產(chan) 權轉移登記的條件約定,但該約定為(wei) 格式合同條款,開發商作為(wei)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yi) 務,並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條款。
在本案中,開發商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yi) 務,並且涉案條款確實存在不合理免除或減輕開發商責任、加重於(yu) 某責任、限製於(yu) 某主要權利的內(nei) 容,所以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依據民法典“帶押過戶”相關(guan) 規定,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權並不能阻卻產(chan) 權變更登記。法院判決(jue) 開發商協助於(yu) 某辦理產(chan) 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支付違約金。
法官提示
在房屋交易中,買(mai) 賣合同大多由開發商或中介提供,相關(guan) 約定多為(wei) 格式條款。對此,買(mai) 賣雙方需仔細查看條款內(nei) 容,對於(yu) 不合理免除或減輕對方責任、加重自身責任、限製自身主要權利的條款,要及時變更或刪除,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chan)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chan) 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2023年3月,自然資源部聯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協同做好不動產(chan) “帶押過戶”便民利企服務的通知》,就“帶押過戶”運行模式和服務方式進一步細化,鼓勵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積極選擇“帶押過戶”服務。“帶押過戶”一方麵可以降低製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麵也有利於(yu) 維護買(mai) 賣雙方、抵押權人等各方利益。所以,在符合相關(guan) 規定前提下,房屋抵押不會(hui) 影響產(chan) 權轉移登記。
案例2
合同約定不明確 矛盾糾紛惹人憂
2022年,張某購買(mai) 了杜某的一套房子,簽合同、交房款、辦過戶等進展順利。但在辦理物業(ye) 交割時出現了問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杜某同意將房屋專(zhuan) 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麵餘(yu) 額無償(chang) 轉移給張某。後張某從(cong) 物業(ye) 公司處得知,涉案房屋沒有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因此,張某自行從(cong) 物業(ye) 交割保證金1萬(wan) 元中扣除了7000餘(yu) 元,意在折抵需補交的公共維修基金。杜某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杜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向其支付上述7000餘(yu) 元購房款。
雖然雙方簽訂的買(mai) 賣合同中約定杜某將房屋專(zhuan) 項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麵餘(yu) 額無償(chang) 轉移給張某,但在合同中並沒有明確“賬麵餘(yu) 額”是多少,合同約定不明確導致了本案糾紛的產(chan) 生。
經法院查明,根據合同約定,如果房屋存在公共維修基金餘(yu) 額,杜某應無償(chang) 向張某轉移;但若不存在餘(yu) 額,就不存在餘(yu) 額轉移問題。雙方並未就物業(ye) 交割中發現房屋不存在公共維修基金或者不存在賬麵餘(yu) 額的相關(guan) 情況進行約定,張某以物業(ye) 交割中發現房屋不存在公共維修基金的情況扣除杜某7000餘(yu) 元不符合合同約定。據此,法院判決(jue) 張某向杜某支付7000餘(yu) 元房款。
法官提示
房屋買(mai) 賣合同是約束買(mai) 賣雙方的基本規則,各方理應盡到審慎注意義(yi) 務,謹慎閱讀合同條款,對約定不明確事項及時補充,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看就簽”。簽約前,要仔細核對房屋產(chan) 權情況,了解是否共有、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是否出租等情況。簽約中,要明確稅費、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物業(ye) 費、水電費的負擔,避免因事項約定不明導致權益受損。在交房時,要將裝修情況、附屬設施、家電設備、家具等物品在合同附件中詳細列明。
另外,購買(mai) 學區房要慎之又慎,購買(mai) 前要提前了解所在區域學區政策,最好實地考察,向意向學校谘詢,必要時可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保證該房屋有某學校的入學資格,並約定相應的違約金,以保障學區房屋附隨利益的實現。
案例3
輕信銷售貪小利 失房破財吃大虧(kui)
2019年,李某在售樓處認識了房產(chan) 銷售員陳某。陳某稱,通過他買(mai) 房,可以拿到低於(yu) 市場幾十萬(wan) 的優(you) 惠價(jia) ,還詳細說明了內(nei) 部價(jia) 的由來。
為(wei) 搶占名額,李某將定金和房款180萬(wan) 元付給陳某並授權陳某代辦買(mai) 房手續,隨後李某收到了陳某提供的購房發票和房產(chan) 證。2020年,在陳某協助下,李某辦理了收房手續。
2022年4月,李某突然收到了法院傳(chuan) 票,案外人程某起訴要求返還房屋,表示他才是房子的所有人。經法院查明,程某在2015年就以370餘(yu) 萬(wan) 元的價(jia) 格購買(mai) 了涉案房屋,2021年取得了不動產(chan) 權證。經向開發商及不動產(chan) 中心等行政部門核實,程某提供的票據證書(shu) 都是真實的,而李某手中的不動產(chan) 權證書(shu) 與(yu) 行政機關(guan) 記載的不一致,依照法律規定程某為(wei) 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李某未取得涉案房屋產(chan) 權,其占有房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jue) 李某將房屋騰退並返還給程某。
李某認為(wei) 陳某是房地產(chan) 銷售公司工作人員,賣房是職務行為(wei) ,遂將房地產(chan) 銷售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付相關(guan) 損失。房地產(chan) 銷售公司認為(wei) 陳某涉嫌詐騙,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目前,相關(guan) 案件正在處理中,李某的損失尚未追回。
法官提示
根據《民法典》第235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chan) 或者動產(chan) 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在本案中,李某的經曆令人惋惜,但程某作為(wei) 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李某返還房屋,李某因小而失大。
買(mai) 房是人生大事。買(mai) 房涉及看房、選房、簽合同、辦理貸款等諸多事宜,具有一定專(zhuan) 業(ye) 性,所以一般情況下購房人會(hui) 通過中介公司買(mai) 房。即使如此,購房人仍需時刻保持謹慎之心,對以非正規途徑宣傳(chuan) 的優(you) 惠活動要仔細甄別並認真核實,對打款到個(ge) 人賬戶的要求更要慎之又慎,切莫貪小便宜吃大虧(kui) 。
對買(mai) 房過程中需本人辦理的重要手續,要了解相應流程並親(qin) 自到場辦理,避免代辦。如繳納契稅、辦理房產(chan) 證等,應自行前往稅務機關(guan) 、不動產(chan) 登記中心辦理,確保票據真實,以防產(chan) 生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4
獲取房源“甩”中介 跳單不成惹糾紛
張某通過中介經紀人陳某介紹到謝某所有的房屋看房,當天陳某拍了照片作為(wei) 同一戶型的參照圖片,為(wei) 之後的房源推廣做準備。為(wei) 鎖定房源,張某簽訂《購房意向書(shu) 》,約定3天後簽訂《房屋買(mai) 賣合同》,並向謝某支付1萬(wan) 元定金,並約定違約時需支付房屋價(jia) 格2%的違約金。3天後,張某表示因個(ge) 人原因不願意購買(mai) 涉案房屋,讓陳某通知謝某不再簽訂《房屋買(mai) 賣合同》,要陳某協助退回定金1萬(wan) 元。
後陳某得知張某與(yu) 謝某私下辦理了房屋交易登記手續。中介公司以《購房意向書(shu) 》為(wei) 據,主張張某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交易價(jia) 格2%的中介費。張某抗辯稱其最初已告知不購買(mai) 謝某的房屋,之後的交易並非陳某促成,拒絕支付中介費。後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
經法院查明,《購房意向書(shu) 》係張某、謝某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ei) 容不違反行政法規、法律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中介公司提供的相關(guan) 照片客觀反映了張某通過陳某獲取謝某房屋出售的信息。根據看房照片、各方當事人陳述以及《購房意向書(shu) 》,張某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jue) 張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交易價(jia) 格2%的違約金。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hui) 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在房屋交易中,跳單主要考慮四個(ge) 方麵:一是中介機構的委托權限,是一般代理還是獨家代理;二是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機會(hui) ,並且積極履行居間義(yi) 務。三是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該信息與(yu) 出賣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間成交;四是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少付)傭(yong) 金的惡意。本案中,張某從(cong) 陳某處獲取謝某的房源信息,又私下與(yu) 謝某交易,屬於(yu) 典型的跳單行為(wei) ,應承擔不利後果。
中介公司通過介紹房源、帶看房屋、居間促成交易、確保房屋買(mai) 賣順利進行獲取中介費用,買(mai) 賣雙方跳單會(hui) 將中介公司“架空”,不利於(yu) 社會(hui) 誠信體(ti) 係建設,也不利於(yu) 中介行業(ye) 發展。隻要有證據證明購房者確實屬於(yu) “跳單”行為(wei) ,中介公司可以通過《民法典》上述規定進行維權,因此購房者在購買(mai) 房屋時不可存在僥(jiao) 幸心理。
原標題:房山法院法官梳理房屋買(mai) 賣的法律糾紛並作出相應提示
跳單有風險 帶押過戶應謹慎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釋法,梳理房屋買(mai) 賣中的法律糾紛並作出相應提示,以防範化解買(mai) 賣風險,保障房產(chan) 交易順利進行。
案例1
格式條款細心看 帶押過戶應謹慎
2020年,於(yu) 某與(yu) 開發商簽訂房屋買(mai) 賣合同。於(yu) 某交了房款,開發商也交付了房屋,但卻一直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開發商對涉案房屋先後進行了多次抵押,涉案房屋一直處於(yu) 抵押狀態。開發商表示,合同約定辦理產(chan) 權登記轉移的條件是涉案小區房屋完全銷售,而現在該條件還沒有成熟,同時房屋存在抵押也不能過戶。雙方多次協商均未成功。
2022年於(yu) 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配合辦理產(chan) 權轉移登記,並且支付遲延辦證的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在買(mai) 賣合同中確有產(chan) 權轉移登記的條件約定,但該約定為(wei) 格式合同條款,開發商作為(wei)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yi) 務,並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條款。
在本案中,開發商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義(yi) 務,並且涉案條款確實存在不合理免除或減輕開發商責任、加重於(yu) 某責任、限製於(yu) 某主要權利的內(nei) 容,所以認定該條款無效。同時依據民法典“帶押過戶”相關(guan) 規定,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權並不能阻卻產(chan) 權變更登記。法院判決(jue) 開發商協助於(yu) 某辦理產(chan) 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支付違約金。
法官提示
在房屋交易中,買(mai) 賣合同大多由開發商或中介提供,相關(guan) 約定多為(wei) 格式條款。對此,買(mai) 賣雙方需仔細查看條款內(nei) 容,對於(yu) 不合理免除或減輕對方責任、加重自身責任、限製自身主要權利的條款,要及時變更或刪除,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chan)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chan) 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2023年3月,自然資源部聯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ui) 發布《關(guan) 於(yu) 協同做好不動產(chan) “帶押過戶”便民利企服務的通知》,就“帶押過戶”運行模式和服務方式進一步細化,鼓勵企業(ye) 和群眾(zhong) 積極選擇“帶押過戶”服務。“帶押過戶”一方麵可以降低製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麵也有利於(yu) 維護買(mai) 賣雙方、抵押權人等各方利益。所以,在符合相關(guan) 規定前提下,房屋抵押不會(hui) 影響產(chan) 權轉移登記。
案例2
合同約定不明確 矛盾糾紛惹人憂
2022年,張某購買(mai) 了杜某的一套房子,簽合同、交房款、辦過戶等進展順利。但在辦理物業(ye) 交割時出現了問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杜某同意將房屋專(zhuan) 項維修資金(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麵餘(yu) 額無償(chang) 轉移給張某。後張某從(cong) 物業(ye) 公司處得知,涉案房屋沒有繳納公共維修基金。因此,張某自行從(cong) 物業(ye) 交割保證金1萬(wan) 元中扣除了7000餘(yu) 元,意在折抵需補交的公共維修基金。杜某不同意,雙方協商不成,杜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向其支付上述7000餘(yu) 元購房款。
雖然雙方簽訂的買(mai) 賣合同中約定杜某將房屋專(zhuan) 項公共維修基金的賬麵餘(yu) 額無償(chang) 轉移給張某,但在合同中並沒有明確“賬麵餘(yu) 額”是多少,合同約定不明確導致了本案糾紛的產(chan) 生。
經法院查明,根據合同約定,如果房屋存在公共維修基金餘(yu) 額,杜某應無償(chang) 向張某轉移;但若不存在餘(yu) 額,就不存在餘(yu) 額轉移問題。雙方並未就物業(ye) 交割中發現房屋不存在公共維修基金或者不存在賬麵餘(yu) 額的相關(guan) 情況進行約定,張某以物業(ye) 交割中發現房屋不存在公共維修基金的情況扣除杜某7000餘(yu) 元不符合合同約定。據此,法院判決(jue) 張某向杜某支付7000餘(yu) 元房款。
法官提示
房屋買(mai) 賣合同是約束買(mai) 賣雙方的基本規則,各方理應盡到審慎注意義(yi) 務,謹慎閱讀合同條款,對約定不明確事項及時補充,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不看就簽”。簽約前,要仔細核對房屋產(chan) 權情況,了解是否共有、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是否出租等情況。簽約中,要明確稅費、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物業(ye) 費、水電費的負擔,避免因事項約定不明導致權益受損。在交房時,要將裝修情況、附屬設施、家電設備、家具等物品在合同附件中詳細列明。
另外,購買(mai) 學區房要慎之又慎,購買(mai) 前要提前了解所在區域學區政策,最好實地考察,向意向學校谘詢,必要時可在合同中約定出賣人保證該房屋有某學校的入學資格,並約定相應的違約金,以保障學區房屋附隨利益的實現。
案例3
輕信銷售貪小利 失房破財吃大虧(kui)
2019年,李某在售樓處認識了房產(chan) 銷售員陳某。陳某稱,通過他買(mai) 房,可以拿到低於(yu) 市場幾十萬(wan) 的優(you) 惠價(jia) ,還詳細說明了內(nei) 部價(jia) 的由來。
為(wei) 搶占名額,李某將定金和房款180萬(wan) 元付給陳某並授權陳某代辦買(mai) 房手續,隨後李某收到了陳某提供的購房發票和房產(chan) 證。2020年,在陳某協助下,李某辦理了收房手續。
2022年4月,李某突然收到了法院傳(chuan) 票,案外人程某起訴要求返還房屋,表示他才是房子的所有人。經法院查明,程某在2015年就以370餘(yu) 萬(wan) 元的價(jia) 格購買(mai) 了涉案房屋,2021年取得了不動產(chan) 權證。經向開發商及不動產(chan) 中心等行政部門核實,程某提供的票據證書(shu) 都是真實的,而李某手中的不動產(chan) 權證書(shu) 與(yu) 行政機關(guan) 記載的不一致,依照法律規定程某為(wei) 涉案房屋所有權人,李某未取得涉案房屋產(chan) 權,其占有房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jue) 李某將房屋騰退並返還給程某。
李某認為(wei) 陳某是房地產(chan) 銷售公司工作人員,賣房是職務行為(wei) ,遂將房地產(chan) 銷售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付相關(guan) 損失。房地產(chan) 銷售公司認為(wei) 陳某涉嫌詐騙,向公安機關(guan) 報案。目前,相關(guan) 案件正在處理中,李某的損失尚未追回。
法官提示
根據《民法典》第235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chan) 或者動產(chan) 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在本案中,李某的經曆令人惋惜,但程某作為(wei) 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李某返還房屋,李某因小而失大。
買(mai) 房是人生大事。買(mai) 房涉及看房、選房、簽合同、辦理貸款等諸多事宜,具有一定專(zhuan) 業(ye) 性,所以一般情況下購房人會(hui) 通過中介公司買(mai) 房。即使如此,購房人仍需時刻保持謹慎之心,對以非正規途徑宣傳(chuan) 的優(you) 惠活動要仔細甄別並認真核實,對打款到個(ge) 人賬戶的要求更要慎之又慎,切莫貪小便宜吃大虧(kui) 。
對買(mai) 房過程中需本人辦理的重要手續,要了解相應流程並親(qin) 自到場辦理,避免代辦。如繳納契稅、辦理房產(chan) 證等,應自行前往稅務機關(guan) 、不動產(chan) 登記中心辦理,確保票據真實,以防產(chan) 生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4
獲取房源“甩”中介 跳單不成惹糾紛
張某通過中介經紀人陳某介紹到謝某所有的房屋看房,當天陳某拍了照片作為(wei) 同一戶型的參照圖片,為(wei) 之後的房源推廣做準備。為(wei) 鎖定房源,張某簽訂《購房意向書(shu) 》,約定3天後簽訂《房屋買(mai) 賣合同》,並向謝某支付1萬(wan) 元定金,並約定違約時需支付房屋價(jia) 格2%的違約金。3天後,張某表示因個(ge) 人原因不願意購買(mai) 涉案房屋,讓陳某通知謝某不再簽訂《房屋買(mai) 賣合同》,要陳某協助退回定金1萬(wan) 元。
後陳某得知張某與(yu) 謝某私下辦理了房屋交易登記手續。中介公司以《購房意向書(shu) 》為(wei) 據,主張張某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交易價(jia) 格2%的中介費。張某抗辯稱其最初已告知不購買(mai) 謝某的房屋,之後的交易並非陳某促成,拒絕支付中介費。後中介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
經法院查明,《購房意向書(shu) 》係張某、謝某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ei) 容不違反行政法規、法律強製性規定,合法有效。中介公司提供的相關(guan) 照片客觀反映了張某通過陳某獲取謝某房屋出售的信息。根據看房照片、各方當事人陳述以及《購房意向書(shu) 》,張某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jue) 張某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交易價(jia) 格2%的違約金。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hui) 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在房屋交易中,跳單主要考慮四個(ge) 方麵:一是中介機構的委托權限,是一般代理還是獨家代理;二是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機會(hui) ,並且積極履行居間義(yi) 務。三是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該信息與(yu) 出賣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間成交;四是委托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少付)傭(yong) 金的惡意。本案中,張某從(cong) 陳某處獲取謝某的房源信息,又私下與(yu) 謝某交易,屬於(yu) 典型的跳單行為(wei) ,應承擔不利後果。
中介公司通過介紹房源、帶看房屋、居間促成交易、確保房屋買(mai) 賣順利進行獲取中介費用,買(mai) 賣雙方跳單會(hui) 將中介公司“架空”,不利於(yu) 社會(hui) 誠信體(ti) 係建設,也不利於(yu) 中介行業(ye) 發展。隻要有證據證明購房者確實屬於(yu) “跳單”行為(wei) ,中介公司可以通過《民法典》上述規定進行維權,因此購房者在購買(mai) 房屋時不可存在僥(jiao) 幸心理。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