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一部”出台意見懲治網暴違法犯罪 專家:擴大侮辱罪誹謗罪公訴範圍 提高違法成本
央廣網北京9月27日消息(記者王遲)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關(guan) 於(yu) 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20條,主要包括明確網絡暴力的罪名適用規則、明確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政策原則等十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
“兩(liang) 高一部明確了網絡暴力是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wei) ,分別有誹謗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等定罪處罰。懲治網絡暴力侵權人不隻有民事起訴和行政處罰等手段,情節嚴(yan) 重可構成刑事犯罪,加大了違法者的成本。”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huo) 人、律師李寶蓮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表示。
中國互聯網協會(hui) 法工委副秘書(shu) 長胡鋼表示,《意見》的亮點之一在於(yu) 擴大了侮辱罪、誹謗罪公訴範圍,並明確從(cong) 重情形,將有力震懾相關(guan) 的違法犯罪人員。
破解取證難問題,提高違法成本
《意見》根據刑法和相關(guan) 司法解釋規定,首先對網絡暴力行為(wei) 的性質認定作了指引性規定。具體(ti) 而言,在信息網絡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yan) 重的,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罰;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ge) 人信息,情節嚴(yan) 重的,以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在《意見》出台之前,很多人在遭受網絡暴力時,往往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或賠償(chang) 精神損失。對於(yu) 加害人,也就是違法者來說,違法成本比較低。如今《意見》中明確提到將誹謗罪、侮辱罪、侵犯公民個(ge) 人信息罪與(yu) 涉嫌網絡暴力關(guan) 聯起來,再有類似的行為(wei) ,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提起公訴,從(cong) 法律上明確了救濟途徑。”李寶蓮表示。
網絡暴力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受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麵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較高。
對此,《意見》明確公安機關(guan) 協助取證的工作要求。根據刑法規定,對於(yu) 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wei) 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guan) 提供協助。《意見》重申刑法規定,同時明確公安機關(guan) 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ti) 情況,及時查明網絡侮辱、誹謗的行為(wei) 主體(ti) ,收集相關(guan) 信息傳(chuan) 播擴散情況以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此外,《意見》強調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為(wei) 公安機關(guan) 取證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刑事罪名上,誹謗罪和侮辱罪屬於(yu) 自訴案件,需要當事人起訴之後才能對案件進行受理,然而被害人在收集侵權人的身份、侵權信息、傳(chuan) 播情況等證據時往往是比較困難的,《意見》明確落實了公安機關(guan) 協助取證的法律義(yi) 務,可以幫助破解取證難問題。”李寶蓮說。
擴大侮辱罪誹謗罪公訴範圍,明確從(cong) 重情形
《意見》明確網絡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準。根據刑法規定,實施侮辱、誹謗犯罪,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意見》規定,對網絡侮辱、誹謗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公訴程序: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qin) 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yan) 重後果,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隨意以普通公眾(zhong) 為(wei) 侵害對象,相關(guan) 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傳(chuan) 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yan) 重破壞網絡秩序,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組織、指使人員在多個(ge) 網絡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其他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的情形。
胡鋼分析,誹謗罪和侮辱罪屬於(yu) 自訴案件,隻有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和國家利益才能依法提起公訴。在以往的實踐中,認定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往往是指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qin) 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yan) 重後果,而且是社會(hui) 影響惡劣的,才能提起公訴。如今《意見》明確可提起公訴的5種情形,擴大了公訴範圍,將有力震懾相關(guan) 的違法犯罪人員。
此外,《意見》針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提出了依法從(cong) 重處罰的具體(ti) 情形。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
《意見》同時規定,具有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網絡暴力,組織“水軍(jun) ”“打手”等實施網絡暴力,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yan) ,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網絡暴力等情形的,依法從(cong) 重處罰。
促進對網絡暴力的多元共治
《意見》強調,要能動履職促進網絡暴力綜合治理。辦理網絡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hui) 發布案件進展信息,澄清事實真相,消除網絡暴力的不良影響,以減輕對被害人的傷(shang) 害,幫助被害人走出困境;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網絡暴力發生的根源,促進對網絡暴力的多元共治,從(cong) 根本上減少網絡暴力的發生,營造清朗網絡空間。
胡鋼建議,在完善相關(guan) 法律法規等頂層設計外,還要做到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各部門要相互配合、協同治理,加強工作的銜接,使整個(ge) 案件從(cong) 最初的立案偵(zhen) 查到最後審判監督,這一整套程序都嚴(yan) 格依照法律規定,高質效辦好每一個(ge) 案件,推動實現更高層次公平正義(yi) 。廣大網民也要自覺守法,力戒“法不責眾(zhong) ”的心理。
對於(yu) 網暴受害者,李寶蓮建議,首先要及時保留證據。網絡暴力多以言語、文字或圖片等形式存在,在保留證據方麵要特別注意取證的及時性與(yu) 合法性,一般建議做證據公證保全。
“如果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可以聯係平台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刪除或者屏蔽相關(guan) 信息。還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刪除侵權信息,賠禮道歉、賠償(chang) 精神損失等,或就侮辱、誹謗提起刑事自訴。另外也可以及時報警,公安機關(guan) 調查後發現網暴嚴(yan) 重危害社會(hui) 秩序涉嫌刑事犯罪,會(hui) 進行刑事立案。”李寶蓮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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