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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常態化監管“問題”養老機構

發布時間:2023-11-06 14:37:00來源: 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北京將常態化監管“問題”養(yang) 老機構

  針對存在的服務質量不高、收費不合理、退費難等問題靶向發力

  為(wei) 加強養(yang) 老服務機構質量和安全監管,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結合北京市養(yang) 老行業(ye) 實際,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聚焦群眾(zhong) “急難愁盼”以及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針對養(yang) 老服務機構存在的服務質量不高、服務不規範、監管機製不健全、收費不合理、退費難等問題,本次《實施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靶向發力。本市將探索建立養(yang) 老機構點監測機製,對服務質量不高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進行常態化監管。

  本次《實施辦法》共16條,重點就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的概念和目的、設置條件和監測期、動態管理等內(nei) 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該《實施辦法》所稱的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是指民政部門將問題多發頻發、服務管理風險隱患突出、投訴舉(ju) 報集中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設置為(wei) 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常態化監管的工作機製。該機製聚焦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堅持公開公正、市區聯動、動態管理、閉環整改的原則,旨在推動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常態化,提升養(yang) 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

  《實施辦法》明確,存在以下情形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設置為(wei) 區級監測點:近一年內(nei) 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近一年內(nei) 發生欺老虐老案(事)件;近一年內(nei) 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投資人、主要負責人)發生重大違法犯罪問題或納入失信名單;在有關(guan) 行政部門組織的檢查中,服務質量、安全生產(chan) 等方麵,存在風險隱患問題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出現其他因服務質量或安全問題造成社會(hui) 不良影響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在核實基礎上,可視情況設置為(wei) 區級監測點:上一個(ge) 月12345市民熱線關(guan) 於(yu) 養(yang) 老服務質量投訴數量較多或者投訴問題性質嚴(yan) 重,經核實屬實的;涉及養(yang) 老服務質量或安全問題,經新聞媒體(ti) 曝光,經核實屬實的;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市民政局可將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突出的區級監測點,設置為(wei) 市級監測點,督促區民政部門進行重點監管,落實整改要求。民政部門對設置為(wei) 監測點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可視情況設定3至6個(ge) 月的監測期。

  此外,《實施辦法》還明確了重點監測點的動態管理。對設置為(wei) 區級監測點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製發關(guan) 注函進行服務質量和安全風險提示,並在北京養(yang) 老服務網公示。對於(yu) 近一年內(nei) 兩(liang) 次及以上被設置為(wei) 監測點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製發警示函進行服務質量和安全預警,並在北京養(yang) 老服務網公示。監測期內(nei) ,區民政部門應安排專(zhuan) 人通過多種方式進行監測,市民政局可安排專(zhuan) 人了解監測工作落實情況、養(yang) 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情況,並對區級監測點開展飛行檢查。民政部門發現養(yang) 老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應及時函告相關(guan) 部門處理。在監測結束前開展評估,評估合格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不再設置為(wei) 監測點,評估不合格的再次設置為(wei) 監測點。

  原標題:北京將常態化監管“問題”養(yang) 老機構

  針對存在的服務質量不高、收費不合理、退費難等問題靶向發力

  為(wei) 加強養(yang) 老服務機構質量和安全監管,防範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結合北京市養(yang) 老行業(ye) 實際,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實施辦法》。聚焦群眾(zhong) “急難愁盼”以及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針對養(yang) 老服務機構存在的服務質量不高、服務不規範、監管機製不健全、收費不合理、退費難等問題,本次《實施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靶向發力。本市將探索建立養(yang) 老機構點監測機製,對服務質量不高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進行常態化監管。

  本次《實施辦法》共16條,重點就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的概念和目的、設置條件和監測期、動態管理等內(nei) 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該《實施辦法》所稱的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點是指民政部門將問題多發頻發、服務管理風險隱患突出、投訴舉(ju) 報集中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有針對性地設置為(wei) 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常態化監管的工作機製。該機製聚焦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堅持公開公正、市區聯動、動態管理、閉環整改的原則,旨在推動養(yang) 老服務質量和安全重點監測常態化,提升養(yang) 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

  《實施辦法》明確,存在以下情形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設置為(wei) 區級監測點:近一年內(nei) 發生刑事或治安案件;近一年內(nei) 發生欺老虐老案(事)件;近一年內(nei) 機構法定代表人(實際投資人、主要負責人)發生重大違法犯罪問題或納入失信名單;在有關(guan) 行政部門組織的檢查中,服務質量、安全生產(chan) 等方麵,存在風險隱患問題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出現其他因服務質量或安全問題造成社會(hui) 不良影響的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在核實基礎上,可視情況設置為(wei) 區級監測點:上一個(ge) 月12345市民熱線關(guan) 於(yu) 養(yang) 老服務質量投訴數量較多或者投訴問題性質嚴(yan) 重,經核實屬實的;涉及養(yang) 老服務質量或安全問題,經新聞媒體(ti) 曝光,經核實屬實的;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市民政局可將服務質量和安全問題突出的區級監測點,設置為(wei) 市級監測點,督促區民政部門進行重點監管,落實整改要求。民政部門對設置為(wei) 監測點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可視情況設定3至6個(ge) 月的監測期。

  此外,《實施辦法》還明確了重點監測點的動態管理。對設置為(wei) 區級監測點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製發關(guan) 注函進行服務質量和安全風險提示,並在北京養(yang) 老服務網公示。對於(yu) 近一年內(nei) 兩(liang) 次及以上被設置為(wei) 監測點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區民政部門應製發警示函進行服務質量和安全預警,並在北京養(yang) 老服務網公示。監測期內(nei) ,區民政部門應安排專(zhuan) 人通過多種方式進行監測,市民政局可安排專(zhuan) 人了解監測工作落實情況、養(yang) 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和安全情況,並對區級監測點開展飛行檢查。民政部門發現養(yang) 老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應及時函告相關(guan) 部門處理。在監測結束前開展評估,評估合格的養(yang) 老服務機構不再設置為(wei) 監測點,評估不合格的再次設置為(wei) 監測點。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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