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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公布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

發布時間:2023-11-20 14:38: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日,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公布2023年第二批安全生產(chan) 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北京市西城區、江蘇省南通市啟東(dong) 市、安徽省安慶市、山東(dong) 省棗莊市市中區、廣東(dong) 省中山市等地應急管理部門加大安全執法力度,查辦一批行刑銜接執法案例,有力推動重大事故隱患專(zhuan) 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落地見效。

  案例1:2023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區應急管理綜合執法大隊聯合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特種作業(ye) 人員白某某所持焊接與(yu) 熱切割特種作業(ye) 操作證係偽(wei) 造,且偽(wei) 造證件上的二維碼所鏈接的查詢係統,涉嫌仿冒應急管理部“國家安全生產(chan) 考試”平台。白某某行為(wei) 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西城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及相關(guan) 線索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對白某某等相關(guan) 人員以涉嫌偽(wei) 造、買(mai) 賣國家機關(guan) 證件罪進行立案偵(zhen) 查。根據線索,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獲該假冒網站服務器,並從(cong) 中提取到購買(mai) 假證人員數據1.9萬(wan) 餘(yu) 條、電子假證照片1.7萬(wan) 餘(yu) 張,購買(mai) 假證人員涉及全國17個(ge) 省份。後又陸續查出47個(ge) 假冒網站,抓獲70名涉案人員。6月16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等9人以涉嫌偽(wei) 造國家機關(guan) 證件罪批準逮捕。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zhen) 辦中。

  案例2:2022年7月初,江蘇省南通市啟東(dong) 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zhong) 舉(ju) 報,反映某民宅倉(cang) 庫內(nei) 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險化學品,並銷售給小餐館作燃料使用。經初步核查後,啟東(dong) 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鄉(xiang) 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民宅倉(cang) 庫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暫扣14460升不明液體(ti) 。經第三方機構鑒定,該液體(ti) 為(wei) 閃點小於(yu) 60℃的甲醇,屬於(yu) 危險化學品。現場負責人郭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16年起將危險化學品甲醇銷售給啟東(dong) 市9家餐館,共計銷售1641筆,銷售金額168.49萬(wan) 餘(yu) 元。郭某行為(wei) 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2022年8月5日,啟東(dong) 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啟東(dong) 市公安局。2022年8月10日,啟東(dong) 市公安局依法對郭某以涉嫌非法經營罪進行立案偵(zhen) 查。2023年5月9日,啟東(dong) 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ge) 月,追繳違法所得48.97萬(wan) 餘(yu) 元,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wan) 元,沒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

  案例3:2023年3月27日,安徽省安慶市應急管理局收到江蘇省常州市鍾樓區人民檢察院《線索移交函》。據函了解,鍾樓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某偽(wei) 造、買(mai) 賣國家機關(guan) 證件案中發現,安慶市懷寧縣江某某、陳某某、淩某某3人於(yu) 2021年左右,購買(mai) 過偽(wei) 造的特種作業(ye) 操作證,可能存在持假證上崗作業(ye) 的情形。3月29日,安慶市應急管理局對該案立案調查。後查明,陳某某於(yu) 2021年左右通過提供上述3人的身份信息、照片等,購買(mai) 過6本偽(wei) 造的特種作業(ye) 操作證,該行為(wei) 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5月21日,安慶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懷寧縣公安局。5月22日,懷寧縣公安局依法對陳某某以涉嫌買(mai) 賣國家機關(guan) 證件罪進行立案偵(zhen) 查。目前,懷寧縣公安局已完成案件偵(zhen) 查,將案件依法移送懷寧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例4:2023年2月7日,山東(dong) 省棗莊市市中區齊村鎮應急辦接群眾(zhong) 舉(ju) 報,反映齊村鎮某廠房非法製造硫磺。經初步核查,發現被舉(ju) 報廠房內(nei) 存有成品硫磺33.2噸,硫磺產(chan) 品18噸,磨粉機一套,未包裝的硫磺粉末若幹。應急辦將案件線索移交棗莊市市中區應急管理局,市中區應急管理局查明,被舉(ju) 報廠房為(wei) 某化工企業(ye) 實際經營人魏某某租賃,該企業(ye) 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加工、儲(chu) 存許可的情況下,陸續購進63餘(yu) 噸硫磺儲(chu) 存於(yu) 上述廠房內(nei) ,並將部分硫磺粉碎加工後進行銷售,共售出12噸,銷售收入1.32萬(wan) 元。該廠房不具備加工、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條件,且緊鄰某化工有限公司、某實業(ye) 有限公司,具有發生火災、爆炸並造成人員、財產(chan) 損失的現實危險。魏某某行為(wei) 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3月13日,市中區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偵(zhen) 查結束後,棗莊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將案件依法移送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4月12日,市中區人民檢察院對魏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ye) 罪向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月20日,市中區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ye) 罪判處魏某某拘役六個(ge) 月,緩刑一年。

  案例5:2022年5月9日,廣東(dong) 省應急管理廳接到投訴舉(ju) 報後,會(hui) 同中山市應急管理局和阜沙鎮應急管理局對中山市某科技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wei) :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生產(chan) 並銷售危險化學品,涉案金額6286.07萬(wan) 餘(yu) 元;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涉案金額25.86萬(wan) 餘(yu) 元。該公司非法生產(chan) 、經營危險化學品且數額巨大,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2022年10月27日,中山市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依法移送中山市公安局。2023年1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對該公司4名股東(dong) 劉某某、甘某某、司徒某某、夏某某以涉嫌非法經營罪進行立案偵(zhen) 查。8月下旬,中山市公安局將該案依法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總台央視記者 趙雨彤)

(責編: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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