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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立法 東南亞各國有何新動向

劉長秋 嚴佳揚 發布時間:2020-05-18 08:27:00來源: 健康報

  近年來,代孕引起的一係列倫(lun) 理與(yu) 社會(hui) 問題引起廣泛關(guan) 注,一度引發國人熱議,不少人主張有限度地開放代孕。然而,近年來,以往素有“代孕工廠”之稱的諸多東(dong) 南亞(ya) 國家卻紛紛采取各種措施規範或限製代孕行為(wei) ,這對於(yu) 我國代孕規製的立法選擇無疑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yi) 。

  印度

  從(cong) 縱容到限製

  印度是對代孕極為(wei) 寬容的國家,由於(yu) 其允許商業(ye) 性代孕,導致了商業(ye) 性代孕在本國的泛濫。印度對代孕的過度縱容使得其被稱為(wei) “世界代孕中心”,給印度的國際形象帶來很大的負麵影響。為(wei) 此,印度內(nei) 政部自2012年7月起收緊了外國公民在印度尋求代孕合同的資格標準,並從(cong) 2015年11月開始進一步限製了醫療簽證的分配,禁止外國國民和印度裔人士或印度海外公民持卡人在印度委托代孕。

  為(wei) 了治理無序的代孕問題,印度政府開始著手製定相關(guan) 法律。2016年,印度聯邦內(nei) 閣通過了《代孕(管理)法案》,禁止外國人、海外印度人、同性戀者、同居者和單身人士通過代孕懷孕,並對有代孕需求的印度夫婦的生育能力以及代孕母親(qin) 的身份和代孕次數等都作出限製性規定。此外,法案還對違法從(cong) 事商業(ye) 代孕、遺棄兒(er) 童、剝削代孕母親(qin) 或出售/進口人類胚胎的機構作了懲罰規定,但是該法案因議會(hui) 休會(hui) 時未采取表決(jue) 措施而失效。不過,盡管如此,該法案對規範印度的代孕實踐還是發揮了積極作用。受該法案影響,醫療實踐中,各機構一般都會(hui) 對代孕條件作出一定限定,如規定代孕母親(qin) 必須已婚且有過生育經曆並征得丈夫同意等。

  2019年,《代孕(管理)法案》在堅持2016年禁止商業(ye) 性代孕的立場上,新增了采取新措施來保護代孕母親(qin) 和委托父母的內(nei) 容,規定代孕僅(jin) 適用於(yu) 不育的代孕“近親(qin) ”,並限定為(wei) 印度公民,同時對雙方的年齡、婚姻狀況、健康和住址等進行了限製性規定,所有形式的商業(ye) 性代孕都將被禁止。該法案於(yu) 2019年8月在印度下議院獲得通過,目前正等待印度上議院批準。

  泰國

  從(cong) 寬容到禁止

  泰國之前並沒有明確將代孕合法化,但是也沒有法律禁止代孕。因此,代孕在泰國屬於(yu) 無法可依的狀態,這給泰國的代孕產(chan) 業(ye) 提供了可滋生發展的法律空間。泰國立法對醫療臨(lin) 床上的代孕尤其是商業(ye) 性代孕多采取縱容態度,導致泰國成為(wei) 很多外國人眼中的“代孕工廠”。2014年,泰國發生了一係列備受關(guan) 注的國際性醜(chou) 聞,引起公眾(zhong) 對涉及婦女剝削、人口販賣以及代孕等相關(guan) 法律模棱兩(liang) 可的關(guan) 注。其中,影響最為(wei) 廣泛的“甘米事件”成為(wei) 推動泰國代孕法律改革的導火索。

  2014年11月27日,泰國國家立法議會(hui) 以177票讚成、2票反對、6票棄權的壓倒性優(you) 勢投票表決(jue) 通過了《保護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兒(er) 童法(草案)》。該法完全禁止商業(ye) 性代孕,規定任何人付費或者基於(yu) 報酬而為(wei) 他人代孕均屬違法行為(wei) 。不僅(jin) 如此,該法對利他性代孕條件和程序也進行了嚴(yan) 格規定,並明確禁止代孕中介以及通過廣告等方式宣傳(chuan) 代孕。依據該法,任何人進行商業(ye) 性代孕可以被判處最高10年監禁和不超過20萬(wan) 泰銖(約合6090美元)罰款。2015年7月,《保護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兒(er) 童法》正式生效,標誌著泰國開始步入依法規製代孕時期。

  柬埔寨

  從(cong) 無規定到明令禁止

  柬埔寨的代孕現象興(xing) 起於(yu) 泰國出台《保護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兒(er) 童法》規製代孕行為(wei) 前後。自2015年泰國、尼泊爾等傳(chuan) 統代孕大國紛紛出台禁止商業(ye) 代孕的法規後,東(dong) 南亞(ya) 的代孕資源迅速向柬埔寨轉移。起先,由於(yu) 柬埔寨政府對於(yu) 本國大量存在的代孕現象沒有進行明確禁止或提倡,加之柬埔寨便利的簽證製度,使得不少代孕機構在來自全球代孕需求的催生下迅速發展起來,而相關(guan) 的社會(hui) 問題也不斷產(chan) 生。2016年,柬埔寨通過法令,宣布衛生和司法部門明確禁止代孕,代孕行為(wei) 將受到法律管製,任何商業(ye) 性代孕都被認為(wei) 是非法行為(wei) 。這避免了代孕在柬埔寨的進一步泛濫。

  越南

  允許但嚴(yan) 格規範

  2014年之前,越南對於(yu) 代孕問題並沒有專(zhuan) 門的立法規範。借2014年修訂婚姻法的契機,越南國會(hui) 對代孕現象展開了廣泛討論,最終以高比例的讚成票通過了《婚姻家庭法修正版》,並將代孕合法化的內(nei) 容納入其中。該法對非商業(ye) 性代孕生育協議的法律效力、代孕委托者和代孕者相應的資格和權利義(yi) 務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承認並允許通過非商業(ye) 性代孕進行分娩,但是禁止存在商業(ye) 目的的代孕,違法代孕者將麵臨(lin) 《民法》《婚姻與(yu) 家庭法》《刑法》等相關(guan) 法律的嚴(yan) 厲懲處。非商業(ye) 性代孕應以有關(guan) 各方自願為(wei) 基礎,並以書(shu) 麵形式確定,且不能違反有關(guan) 人類輔助生殖方麵的法律規定。

  另外,委托代孕者必須滿足規定的條件,代孕者也需滿足特定條件,如:必須是妻子或者丈夫同輩的親(qin) 戚,曾經生育過子女且隻能代孕一次,年齡相當並且具有由醫療職權部門出具的有代孕能力的確認書(shu) 等。如代孕婦女已經結婚,必須有其丈夫的書(shu) 麵同意,並需要按照規程進行產(chan) 前檢查等。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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