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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2020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0-06-23 09:44: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6·26”國際禁毒日即將到來,為(wei) 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從(cong) 嚴(yan) 懲處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場,最高人民法院相關(guan) 部門從(cong) 全國法院範圍內(nei) 收集、整理了10件2019年以來審結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誘發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其中,3件死刑案例分別是:吳籌、吳海柱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周新林運輸毒品案,張偉(wei) 故意殺人案;另7件案例分別是:劉勇等販賣、製造毒品案,祝浩走私、運輸毒品案,卞晨晨等販賣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劉彥鑠販賣毒品案,鄒火生引誘他人吸毒、盜竊案,陳德勝容留他人吸毒案,呂曉春等非法生產(chan) 、買(mai) 賣製毒物品案。

  案例1

  吳籌、吳海柱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

  ——糾集多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yan) 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籌,男,漢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農(nong) 民。

  被告人吳海柱,男,漢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農(nong) 民。

  2015年11月,被告人吳籌、吳海柱與(yu) 吳某甲(在逃)、張偉(wei) 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在廣東(dong) 省陸豐(feng) 市預謀共同出資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吳某甲糾集陳江彬、吳佳瑞(均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參與(yu) 。後吳籌等人租下廣東(dong) 省四會(hui) 市的一處廠房作為(wei) 製毒工場,並將製毒原料、工人從(cong) 陸豐(feng) 市運到該處,開始製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2月5日淩晨,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和吳某甲指使張偉(wei) 健、陳江彬駕車將製出的24箱甲基苯丙胺運往高速公路入口處,將車交給吳佳瑞開往廣東(dong) 省惠來縣。吳海柱、陳江彬與(yu) 吳籌、吳某甲分別駕車在前探路。後吳海柱指使吳佳瑞在惠來縣隆江鎮卸下7箱毒品交給他人販賣,另轉移4箱毒品到自己車上。吳佳瑞將車開到陸豐(feng) 市甲子鎮,吳某乙(另案處理)取走該車上剩餘(yu) 的13箱毒品用於(yu) 販賣。

  同月10日,被告人吳籌經與(yu) 吳某甲、吳某乙等密謀後,由張偉(wei) 健從(cong) 製毒工場裝載7箱甲基苯丙胺前往廣東(dong) 省東(dong) 莞市,將毒品交給吳某乙聯係的買(mai) 家派來的接貨人劉某某、張某某(均另案處理)。次日零時許,劉、張二人駕車行至廣州市被截獲,公安人員當場從(cong) 車內(nei) 查獲上述7箱甲基苯丙胺,共約192千克。

  同月10日左右,被告人吳海柱在陸豐(feng) 市甲子鎮經林宗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紹,與(yu) 紀某某(在逃)商定交易550千克甲基苯丙胺,並收取定金港幣20萬(wan) 元。同月16日22時許,吳海柱、林宗庭、紀某某等在廣東(dong) 省肇慶市經“驗貨”確定交易後,陳江彬駕駛紀某某的車到製毒工場裝載甲基苯丙胺,後將車停放在肇慶市某酒店停車場。次日淩晨,公安人員在四會(hui) 市某高速公路橋底處抓獲吳籌等人,在製毒工場抓獲吳海柱等人。公安人員在上述酒店停車場紀某某的車內(nei) 查獲15箱甲基苯丙胺,在製毒工場的汽車內(nei) 查獲6箱和3編織袋甲基苯丙胺,上述甲基苯丙胺共約830千克。公安人員另在製毒工場內(nei) 查獲約88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灰白色固液混合物及若幹製毒原料、製毒工具。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dong) 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夥(huo) 同他人製造甲基苯丙胺,並將製出的毒品予以運輸、販賣,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吳籌、吳海柱糾集多人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hui) 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yan) 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係罪責最為(wei) 突出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和參與(yu) 的全部犯罪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吳籌、吳海柱均判處並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

  罪犯吳籌、吳海柱已於(yu) 2020年6月1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yi)

  近年來,我國麵臨(lin) 境外毒品滲透和國內(nei) 製毒犯罪蔓延的雙重壓力,特別是製造毒品犯罪形勢嚴(yan) 峻,在個(ge) 別地區尤為(wei) 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大量製造甲基苯丙胺後予以運輸、販賣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吳籌、吳海柱糾集多人參與(yu) 犯罪,在選定的製毒工場製出毒品後組織運輸、聯係販賣,形成“產(chan) 供銷一條龍”式犯罪鏈條。吳籌、吳海柱犯罪所涉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僅(jin) 查獲的甲基苯丙胺成品即達1噸多,另查獲800餘(yu) 千克毒品半成品,還有大量毒品已流入社會(hui) ,社會(hui) 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yan) 重。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均判處死刑,體(ti) 現了對製造毒品類源頭性犯罪的嚴(yan) 懲立場。

  案例2

  周新林運輸毒品案

  ——夥(huo) 同他人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係累犯,罪行極其嚴(yan) 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新林,男,漢族,1978年9月12日出生,農(nong) 民。2005年6月28日因犯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wan) 元,2012年10月30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15年7月3日止。

  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新林與(yu) 劉滿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雲(yun) 南省景洪市某小區租房用於(yu) 藏匿毒品。同年8月,周新林經與(yu) 毒品上家聯係,夥(huo) 同劉滿生前往緬甸小猛拉“驗貨”,後二人兩(liang) 次駕駛事先專(zhuan) 門購買(mai) 的兩(liang) 輛汽車前往景洪市嘎灑鎮附近接取毒品,運至上述租房藏匿。同月10日,公安人員在該租房內(nei) 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40490克,並於(yu) 次日抓獲周、劉二人。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yun) 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雲(yun) 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周新林非法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wei) 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周新林糾集同案被告人劉滿生共同購買(mai) 運毒車輛、租用房屋,共同前往境外查驗毒品並接取、藏匿毒品,單獨與(yu) 上家聯係,係主犯,且在共同犯罪中罪責更大,應當按照其所參與(yu) 的全部犯罪處罰。周新林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hui) 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yan) 重,且其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假釋考驗期滿的當月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cong) 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周新林判處並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

  罪犯周新林已於(yu) 2020年4月2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yi)

  西南地區臨(lin) 近“金三角”,一直是我國嚴(yan) 防境外毒品輸入、滲透的重點地區,從(cong) 雲(yun) 南走私毒品入境並往內(nei) 地省份擴散是該地區毒品犯罪的重要方式,也是曆來重點打擊的源頭性毒品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境外“驗貨”、境內(nei) 運輸並藏匿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周新林夥(huo) 同他人專(zhuan) 門購車用於(yu) 運毒、專(zhuan) 門租房用於(yu) 藏毒、出境查驗毒品、聯係上家接取毒品,涉案毒品數量特別巨大,且其曾因犯罪被判處重刑,假釋期滿後又迅即實施毒品犯罪,係累犯,主觀惡性深,不堪改造。根據在案證據,周新林涉嫌為(wei) 販賣而運輸毒品,這種情形不同於(yu) 單純受指使、雇用為(wei) 他人運輸毒品,量刑時應體(ti) 現從(cong) 嚴(yan) 。

  案例3

  劉勇等販賣、製造毒品案

  ——製造、販賣芬太尼等多種新型毒品,依法嚴(yan) 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勇,男,漢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公司經營者。

  被告人蔣菊華,女,漢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微商。

  被告人王鳳璽,男,漢族,1983年2月2日出生,公司經營者。

  被告人夏增璽,男,漢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公司經營者。

  被告人楊行,男,漢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無業(ye) 。

  被告人楊江萃、張軍(jun) 紅、梁丁丁、於(yu) 淼,均係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經營公司的業(ye) 務員。

  2017年5月,被告人劉勇、蔣菊華共謀由劉勇製造芬太尼等毒品,由蔣菊華聯係客戶販賣,後蔣菊華為(wei) 劉勇提供部分資金。同年10月,蔣菊華向被告人王鳳璽銷售劉勇製造的芬太尼285.08克。同年12月5日,公安人員抓獲劉勇,後從(cong) 劉勇在江蘇省常州市租用的實驗室查獲芬太尼5017.8克、去甲西泮3383.16克、地西泮41.9克、阿普唑侖(lun) 5012.96克等毒品及製毒設備、原料,從(cong) 劉勇位於(yu) 上海市的租住處查獲芬太尼6554.6克及其他化學品、原料。

  2016年11月以來,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成立公司並招聘被告人楊江萃、張軍(jun) 紅、梁丁丁、於(yu) 淼等人為(wei) 業(ye) 務員,通過互聯網發布信息販賣毒品。王鳳璽先後從(cong) 被告人蔣菊華處購買(mai) 前述285.08克芬太尼,從(cong) 被告人楊行處購買(mai) 阿普唑侖(lun) 991.2克,並從(cong) 其他地方購買(mai) 呋喃芬太尼等毒品。案發後,公安機關(guan) 查獲王鳳璽擬通過快遞寄給買(mai) 家的芬太尼211.69克、呋喃芬太尼25.3克、阿普唑侖(lun) 991.2克;從(cong) 楊江萃處查獲王鳳璽存放的芬太尼73.39克、呋喃芬太尼14.23克、4-氯甲卡西酮8.33克、3,4-亞(ya) 甲二氧基乙卡西酮1 920.12克;從(cong) 楊行住處查獲阿普唑侖(lun) 6 717.4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劉勇、蔣菊華共謀製造芬太尼等毒品並販賣,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被告人王鳳璽、夏增璽、楊行、楊江萃、張軍(jun) 紅、梁丁丁、於(yu) 淼明知是毒品而販賣或幫助販賣,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劉勇、蔣菊華製造、販賣芬太尼等毒品數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均係主犯。劉勇所犯罪行極其嚴(yan) 重,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ti) 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蔣菊華作用相對小於(yu) 劉勇,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王鳳璽、夏增璽共同販賣芬太尼等毒品數量大,王鳳璽係主犯,但具有如實供述、立功情節,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夏增璽係從(cong) 犯,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楊行販賣少量毒品,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wan) 元。楊江萃、張軍(jun) 紅、梁丁丁、於(yu) 淼參與(yu) 少量毒品犯罪,且均係從(cong) 犯,對四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ge) 月、一年六個(ge) 月、一年四個(ge) 月、六個(ge) 月,並處罰金。

  上述裁判已於(yu) 2020年6月17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芬太尼類物質濫用當前正成為(wei) 國際社會(hui) 麵臨(lin) 的新毒品問題,此類犯罪在我國也有所發生。為(wei) 防範芬太尼類物質犯罪發展蔓延,國家相關(guan) 部門在以往明確管控25種芬太尼類物質的基礎上,又於(yu) 2019年5月1日將芬太尼類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製品種增補目錄》進行整類列管。本案係國內(nei) 第一起有影響的芬太尼類物質犯罪案件,涉及芬太尼、呋喃芬太尼、阿普唑侖(lun) 、去甲西泮、4-氯甲卡西酮、3,4-亞(ya) 甲二氧基乙卡西酮等多種新型毒品,部分屬於(yu) 新精神活性物質。人民法院根據涉案毒品的種類、數量、危害和被告人劉勇、蔣菊華、王鳳璽、夏增璽犯罪的具體(ti) 情節,依法對四人從(cong) 嚴(yan) 懲處,特別是對劉勇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充分體(ti) 現了對此類犯罪的有力懲處。

  案例4

  祝浩走私、運輸毒品案

  ——通過手機網絡接受他人雇用,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浩,男,漢族,1996年5月5日出生,無業(ye) 。

  2018年12月,被告人祝浩因欠外債(zhai) 使用手機上網求職,在搜索到“送貨”可以獲得高額報酬的信息後,主動聯係對方並同意“送貨”。後祝浩按照對方安排,從(cong) 四川省成都市經雲(yun) 南省昆明市來到雲(yun) 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乘坐充氣皮艇偷渡出境抵達緬甸。

  2019年1月下旬,被告人祝浩從(cong) 對方接取一個(ge) 拉杆箱,在對方安排下回到國內(nei) ,經多次換乘交通工具返回昆明市,並乘坐G286次列車前往山東(dong) 省濟南市。同月27日18時許,公安人員在列車上抓獲祝浩,當場從(cong) 其攜帶的拉杆箱底部夾層內(nei) 查獲海洛因2包,淨重2063.99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祝浩將毒品從(cong) 緬甸攜帶至我國境內(nei) 並進行運輸,其行為(wei) 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祝浩對接受雇用後偷渡到緬甸等待一月之久、僅(jin) 攜帶一個(ge) 裝有衣物的拉杆箱即可獲取高額報酬、途中多次更換交通工具、大多選擇行走山路等行為(wei) 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毒品又係從(cong) 其攜帶的拉杆箱夾層中查獲,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而走私、運輸。祝浩實施犯罪所涉毒品數量大,鑒於(yu) 其係接受他人雇用走私、運輸毒品,且具有初犯、偶犯等酌予從(cong) 寬處罰情節,可從(cong) 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祝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

  上述裁判已於(yu) 2020年3月1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毒品犯罪分子為(wei) 逃避處罰,以高額回報為(wei) 誘餌,通過網絡招募無案底的年輕人從(cong) 境外將毒品運回內(nei) 地,此類案件近年來時有發生,已成為(wei) 我國毒品犯罪的一個(ge) 新動向。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無案底年輕人通過手機網絡接受他人雇用走私、運輸毒品的案例。被告人祝浩為(wei) 獲取高額報酬,在網絡上接受他人雇用走私、運輸毒品,犯下嚴(yan) 重罪行。祝浩歸案後辯解其不知曉攜帶的拉杆箱內(nei) 藏有毒品,與(yu) 在案證據證實的情況不符。人民法院根據祝浩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ti) 情節,依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體(ti) 現了對毒品犯罪的嚴(yan) 懲。

  案例5

  卞晨晨等販賣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非法種植、販賣大麻,非法利用網絡論壇發布種植大麻等信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卞晨晨,男,漢族,1995年2月20日出生,學生。

  被告人卞士磊,男,漢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務工人員。

  2017年冬天,被告人卞晨晨提供大麻種子給其父被告人卞士磊,卞士磊遂在其工廠宿舍及家中進行種植。自2018年1月起,卞晨晨通過微信向他人販賣大麻,後經與(yu) 卞士磊合謀,由卞晨晨聯係販賣並收款,卞士磊將成熟的大麻風幹固化成大麻葉成品後通過快遞寄給買(mai) 家。至同年10月,卞晨晨販賣大麻至少18次共計294克,獲利13530元,其中卞士磊參與(yu) 販賣至少11次共計241克。案發後,公安人員在卞士磊處查獲大麻植株12株、大麻葉16根。

  另查明,“園丁丁”是一個(ge) 從(cong) 事大麻種植經驗交流、大麻種子及成品買(mai) 賣、傳(chuan) 授反偵(zhen) 查手段等非法活動的網絡論壇。被告人卞晨晨於(yu) 2015年1月7日注冊(ce) 賬號“白振業(ye) ”加入“園丁丁”論壇,係該論壇版主,負責管理內(nei) 部教程板塊,共發布有關(guan) 大麻知識及種植技術的主題帖19個(ge) ,回帖交流大麻種植技術164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卞晨晨、卞士磊明知大麻是毒品而種植、販賣,其行為(wei) 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卞晨晨、卞士磊多次販賣大麻,屬情節嚴(yan) 重,且二人係共同犯罪,應當按照各自參與(yu) 的全部犯罪處罰。卞晨晨利用信息網絡發布涉毒品違法犯罪信息,情節嚴(yan) 重,其行為(wei) 又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卞晨晨、卞士磊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從(cong) 輕處罰。對卞晨晨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卞晨晨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五千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wan) 元;對被告人卞士磊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五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nei) 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yu) 2019年10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各類網絡平台、自媒體(ti) 等發展迅速,在社會(hui) 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時,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平台便於(yu) 隱匿身份、信息傳(chuan) 播迅速、不受地域限製等特點,創建或經營管理非法論壇、直播平台等,實施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種植、販賣大麻並利用非法論壇發布相關(guan) 違法犯罪信息的案例。被告人卞晨晨指使其父卞士磊種植大麻,二人配合進行販賣,卞晨晨還長期管理傳(chuan) 播種植大麻方法、販賣成品大麻的非法論壇,同時犯兩(liang) 罪。人民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判處了相應刑罰。

  案例6

  劉彥鑠販賣毒品案

  ——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依法嚴(yan) 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彥鑠,男,漢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江蘇省灌雲(yun) 縣林牧業(ye) 執法大隊職工。

  2019年八九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劉彥鑠在江蘇省灌雲(yun) 縣伊山鎮王圩村賣給王東(dong) 明甲基苯丙胺(冰毒)約0.5克。同年10月,劉彥鑠又在該縣老供電公司門口賣給周雷甲基苯丙胺約0.3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灌雲(yun) 縣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劉彥鑠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wei) 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劉彥鑠身為(wei) 國家工作人員販賣少量毒品,屬情節嚴(yan) 重。鑒於(yu) 其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可從(cong) 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劉彥鑠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nei) 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yu) 2020年3月28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國家工作人員本應更加自覺地抵製毒品,積極與(yu) 毒品違法犯罪作鬥爭(zheng) ,但近年來出現了一些國家工作人員涉足毒品違法犯罪的情況,造成了不良社會(hui) 影響。本案被告人劉彥鑠係灌雲(yun)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屬事業(ye) 單位職工,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其屬販賣少量毒品“情節嚴(yan) 重”。人民法院對劉彥鑠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體(ti) 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嚴(yan) 懲。

  案例7

  鄒火生引誘他人吸毒、盜竊案

  ——引誘他人吸毒並唆使他人共同盜竊,依法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鄒火生,男,漢族,1987年10月9日出生,農(nong) 民。

  被告人鄒火生係廣東(dong) 省化州市某村村民,意圖引誘同村村民鄒某某(另案處理)一起吸毒。2018年9月的一天,鄒火生向鄒某某借款購買(mai) 海洛因後,當晚來到鄒某某家,稱吸食海洛因可消除鄒某某腿部術後疼痛。鄒某某表示其不會(hui) 吸毒,鄒火生便將海洛因放在錫紙上加熱,讓鄒某某吸食烤出的煙霧。此後,鄒某某遇腿部疼痛時便讓鄒火生購買(mai) 海洛因一起吸食。

  同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鄒火生和鄒某某毒癮發作,但無錢購買(mai) 毒品。經鄒火生提議,二人潛入同村一村民家竊得一台液晶電視機。次日,鄒火生將電視機銷贓得款400元,用其中100元購買(mai) 海洛因,與(yu) 鄒某某一起吸食。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東(dong) 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鄒火生引誘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wei) 已構成引誘他人吸毒罪;鄒火生以非法占有為(wei) 目的,夥(huo) 同他人入戶盜竊財物,其行為(wei) 又構成盜竊罪。鑒於(yu) 鄒火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悔罪,可從(cong) 輕處罰。對鄒火生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對鄒火生以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nei) 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yu) 2019年4月30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吸毒成癮不僅(jin) 損害身體(ti) 健康,高額的支出也會(hui) 造成經濟困境,誘使吸毒者實施盜搶等侵財犯罪。我國刑法對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沒有設置數量、情節等入罪條件,故實施此類行為(wei) 的一般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就是一起引誘他人吸毒後又共同實施侵財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鄒火生以吸毒可以消除病痛為(wei) 由引誘同村村民吸食海洛因,為(wei) 購買(mai) 毒品又唆使其共同入戶盜竊財物,較為(wei) 突出地體(ti) 現了吸毒誘發犯罪的危害。人民法院根據鄒火生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ti) 情節,依法對其判處了刑罰。

  案例8

  陳德勝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依法嚴(yan) 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德勝,男,土家族,1999年9月14日出生,在校學生。

  2018年5月12日晚,被告人陳德勝為(wei) 給女朋友黃某某(未成年人)慶祝生日,在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一音樂(le) 會(hui) 所的房間內(nei) 容留張某某、林某某及14名未成年人吸食氯胺酮(俗稱“K粉”)。當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該房間將陳德勝、黃某某及上述16名吸毒人員查獲。經尿檢,陳德勝及16名吸毒人員的檢測結果均為(wei) 氯胺酮陽性。

  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陳德勝受他人邀約參加聚眾(zhong) 鬥毆犯罪。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陳德勝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wei) 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並應從(cong) 重處罰;陳德勝積極參加聚眾(zhong) 鬥毆,其行為(wei) 又構成聚眾(zhong) 鬥毆罪。對其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德勝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以聚眾(zhong) 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

  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nei) 沒有上訴、抗訴,上述裁判已於(yu) 2019年8月3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毒品具有成癮性,一旦沾染,極易造成身體(ti) 和心理的雙重依賴。近年來我國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發案率較高,吸毒人員低齡化特點也較突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更易遭受毒品侵害。本案是一起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德勝係在校學生,為(wei) 女朋友慶祝生日時容留前來聚會(hui) 的多名未成年人一同吸毒,已從(cong) 單純的毒品濫用者轉變為(wei) 毒品犯罪實施者。人民法院根據陳德勝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具體(ti) 情節,依法從(cong) 嚴(yan) 判處刑罰。

  案例9

  呂曉春等非法生產(chan) 、買(mai) 賣製毒物品案

  ——非法買(mai) 賣溴代苯丙酮、生產(chan) 麻黃素,情節特別嚴(yan) 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曉春,男,漢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無業(ye) 。2008年1月10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wan) 元,2015年7月6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高俊成,男,漢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務工人員。2014年6月30日因犯運輸、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an) 元,同年11月23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鄭穎,男,漢族,1982年5月25日出生,農(nong) 民。2003年11月11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7年3月,被告人呂曉春為(wei) 生產(chan) 麻黃素,通過網絡聯係被告人鄭穎購買(mai) 1-苯基-2-溴-1-丙酮(俗稱溴代苯丙酮)200千克。後呂曉春雇用被告人高俊成參與(yu) 生產(chan) ,並購買(mai) 製毒工具和其他原材料。2018年1月20日,公安人員在山東(dong) 省青島市市北區永樂(le) 路93號將呂曉春、高俊成抓獲,並在該處查獲麻黃素5.65千克、含有麻黃素的液體(ti) 104.65千克及其他化學製劑。後鄭穎被抓獲歸案。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山東(dong) 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山東(dong) 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呂曉春非法購買(mai) 、生產(chan) 用於(yu) 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yan) 重,其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生產(chan) 、買(mai) 賣製毒物品罪;被告人高俊成非法生產(chan) 用於(yu) 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yan) 重,其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生產(chan) 製毒物品罪;被告人鄭穎非法出售用於(yu) 製造毒品的原料,情節特別嚴(yan) 重,其行為(wei) 已構成非法買(mai) 賣製毒物品罪。呂曉春、高俊成在共同犯罪中均係主犯,且均係累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cong) 重處罰。三人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酌予從(cong) 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呂曉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wan) 元;對被告人高俊成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對被告人鄭穎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wan) 元。

  上述裁判已於(yu) 2019年7月3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yi)

  受多種因素影響,當前我國製毒物品違法犯罪問題較為(wei) 突出。本案是一起比較典型的非法生產(chan) 、買(mai) 賣製毒物品的案例。溴代苯丙酮是合成麻黃素的重要原料,而麻黃素可用於(yu) 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二者都是國家嚴(yan) 格管控的易製毒化學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被告人呂曉春、高俊成、鄭穎三人實施製毒物品犯罪均屬情節特別嚴(yan) 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相應刑罰,體(ti) 現了對此類毒品犯罪的堅決(jue) 懲處。

  案例10

  張偉(wei) 故意殺人案

  ——有長期吸毒史,殺死無辜兒(er) 童,罪行極其嚴(yan) 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偉(wei) ,男,漢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湖南省新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職工。

  被告人張偉(wei) 自2012年開始吸毒,曾多次被戒毒和送醫治療。2016年12月21日16時許,張偉(wei) 駕車經過湖南省新邵縣釀溪鎮雷家坳村財興(xing) 路地段時,見王某某(被害人,男,歿年7歲)背著書(shu) 包在路邊行走,遂將其騙上車。當日21時許,張偉(wei) 駕車來到新邵縣坪上鎮坪新村一偏僻公路上,停車後將熟睡的王某某抱下車,持菜刀連續切割、砍擊王的頸部,致王頸部離斷死亡。張偉(wei) 將王某某的頭部和軀幹分別丟(diu) 進附近草叢(cong) 後逃離現場。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張偉(wei) 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wei) 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張偉(wei) 殺害無辜兒(er) 童,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yan) 重,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張偉(wei) 判處並核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張偉(wei) 已於(yu) 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yi)

  吸毒行為(wei) 具有違法性和自陷性。醫學研究表明,長期吸毒可能對人體(ti) 的大腦中樞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傷(shang) 。對於(yu) 因吸毒導致精神障礙的,一般不作為(wei) 從(cong) 寬處罰的理由。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長期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礙,殺害無辜兒(er) 童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張偉(wei) 明知吸毒後會(hui) 出現幻覺等精神異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醫,卻仍繼續長期吸毒。張偉(wei) 誘騙獨行的7歲兒(er) 童,並將其殺害,致其屍首分離,犯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yan) 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偉(wei) 死刑,體(ti) 現了對吸毒誘發的嚴(yan) 重暴力犯罪的嚴(yan) 懲。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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