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涉蹦床運動損害賠償案半數傷者十級以上傷殘
新京報訊(記者 吳淋姝)今日(6月23日),北京二中院在“蹦床運動引發人身損害賠償(chang) 糾紛案件情況”新聞通報會(hui) 上稱,2018年至2020年5月,北京二中院及轄區法院審結的涉蹦床運動人身損害賠償(chang) 糾紛的案件共10件,均涉及人身損害。其中,50%的被侵權人十級以上程度傷(shang) 殘。
數據顯示,在北京二中院審結的10起涉蹦床運動人身損害賠償(chang) 糾紛的案件中,5起案件的被侵權人為(wei) 未成年人,占全部案件的50%。所有案件中,蹦床經營場所管理人均對被侵權人的損害後果承擔了全部或部分責任。被侵權人自身承擔部分責任的約占八成,不承擔責任的約占兩(liang) 成。原告與(yu) 被告之間矛盾突出,在統計的案件中,達成調解僅(jin) 有1件,約占10%。
北京二中院介紹,2018年3月,孫某在某蹦床公司經營的蹦床設施上進行空翻動作時,不慎摔傷(shang) ,造成T6椎體(ti) 壓縮骨折、腰背部軟組織損傷(shang) ,經鑒定構成十級傷(shang) 殘。一審法院認為(wei) 蹦床公司作為(wei) 提供蹦床等娛樂(le) 服務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在為(wei) 顧客示範高難度動作時未盡到足夠的危險提示義(yi) 務,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同時,孫某作為(wei) 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理應知道在蹦床上練習(xi) 空翻動作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未根據自身條件對是否能從(cong) 事空翻動作作出合理判斷,存在重大過錯。最終,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某蹦床公司承擔30%的賠償(chang) 責任,孫某自身承擔70%的責任。
北京二中院建議,蹦床經營機構應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專(zhuan) 業(ye) 化培訓、考核,對蹦床教練的資質嚴(yan) 格把關(guan) 。配備對蹦床運動技巧進行教學指導的專(zhuan) 業(ye) 人員,配備可在第一時間對傷(shang) 者提供有效緊急救助的救護人員。場地內(nei) 盡可能做到攝像頭全覆蓋,一旦發現有人受傷(shang) ,不僅(jin) 可以及時救助,還可還原事發經過並厘清各方責任。
北京二中院介紹,就蹦床經營機構而言,蹦床運動人身損害賠償(chang) 的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是保護措施不到位、安全提示不到位、經營管理不到位。就消費者而言,主要由於(yu) 風險認識不足、違反安全提示、事前準備不充分以及第三人侵權致傷(s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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